丈夫没了,我还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许静的遭遇有些让人同情。她原本是位幼儿园教师,事业家庭也都算不错,可就在孩子上小学时,丈夫却突然查出患有肝癌,仅仅几个月就病逝了。许静承受了巨大的悲痛,不过不幸仍在接二连三地发生,原本就患有心脏病的公公,因为无法接受自己唯一的孩子病故,第二年也撒手人寰,留下同样体弱多病的老伴儿,让许静独自照顾。婆婆年事已高,日渐衰弱,许静明白婆婆在世的日子恐怕也不会太多,也是时候提早安排婆婆的身后事,还有自己和孩子未来的生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有人提出想要购买许静婆婆现在居住的一处属于公婆二人的房产,这让许静看到了一丝希望。只是,如果许静的婆婆未来去世,许静能够以儿媳的身份继承这处房产吗?又或者如果许静再婚,情况会有变化吗?
法律分析
遗产的继承总是容易引发各种纠纷,为尽量避免继承人之间,或者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由此产生的矛盾,提前了解有关继承的规定很有必要。
按照我国目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合情合法,不过在实践中,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则要视情况而定:
(1)儿媳丧偶后,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是否再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地位。也就是说儿媳如果在丧偶后,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虽无力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但在劳务方面,如侍奉起居、疾病护理等,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并且这种提供和扶助具有经常性和长期性,那么丧偶儿媳可以像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子女一样,拥有优先继承权。文中的许静应属于此种情况,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
(2)儿媳丧偶后,如果仅仅对公婆在经济或日常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并未达到“主要”的程度,那么,儿媳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不过,如果公婆以有效的遗嘱形式,表明愿意将财产赠给儿媳的,不在此限。
(3)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换句话说,丧偶儿媳依法继承公婆遗产时,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在合乎法定的代位继承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代“其父”之位,参与继承。
(4)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她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温馨提示
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的遗产继承问题,请注意以下要点,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取决于其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对“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判断,主要看儿媳是否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虽无力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但在劳务方面,如侍奉起居、疾病护理等,给予了主要的扶助。也应综合他们尽义务时间的长短,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需要,并和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确定。
(3)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继承公婆遗产的,不受其是否再婚的影响。
(4)公婆以有效的遗嘱形式,表明愿意将财产赠给儿媳的,儿媳同样可以享受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