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这样辞退我合法吗?

10 老板这样辞退我合法吗?

图示

茵茵是一个身材高挑、长相俊美的漂亮姑娘。大学毕业后,学习文秘专业的她在一家大型企业从事前台接待工作。茵茵很喜欢这份工作,做得也相当认真。可是好景不长。一个星期天出去逛街时,茵茵因车祸造成了面部损伤,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虽然大有改观,但是右侧面颊上仍然留下了一条长长的疤痕。茵茵心里非常痛苦。正在这时,又从单位传来了坏消息:茵茵的工作单位以她面部损伤不再适合前台接待工作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茵茵听了更是痛不欲生,一场车祸不但使她丢了美丽容颜,也丢了大好前程。她该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规定与《劳动法》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然,这仅仅是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言。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适用《劳动法》。

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将着重为您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在“法条链接”部分列出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在工作当中存在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况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并非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要么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要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要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以上措施实施以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或者新的劳动合同不能达成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在上述案例中,茵茵因为面容受损虽然不适合从事前台工作了,但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况下就要解除与茵茵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茵茵完全可以主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三种情况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需要裁员的,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另外,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而裁员的,还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您在面临老板的辞退时,请您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因工负伤、孕期女职工以及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等。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用人单位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还须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类经济补偿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