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成何“事实”?

小丽和志国早在1990年就相识,1年后两人同居,此时小丽24岁,志国25岁。由于工作关系,志国将要出国,为了稳定关系,志国决定和小丽先举办婚礼,回国后再进行结婚登记。间隔一年后小丽决定出国看望志国,却被告知志国已经准备和同行的同事结婚。小丽可否主张其和志国的婚姻有效?事实婚姻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确立婚姻关系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自取得结婚证开始成立。但由于一些原因,目前我国还存在一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要双方符合结婚年龄,自愿结婚,且双方均没有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都构成“事实婚姻”,其效力同已登记婚姻相同。
(2)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并不必然拥有同法定婚姻相等的效力。如果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其符合上述条件时起算,而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构成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小丽与志国于1991年同居,且已举办了婚礼,应适用第一种情形,已构成事实婚姻,小丽与志国的婚姻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https://www.daowen.com)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温馨提示
关于事实婚姻,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事实婚姻是否拥有和法定婚姻相同的效力,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二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已经符合了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
(2)未婚同居,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会构成上述“和法定婚姻同等效力”的情形,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但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并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一般而言,普通的未婚同居不会构成违法行为,尽管目前在我国,未婚同居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为避免日后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纠纷,建议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4)对于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的,需要谨慎对待,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