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莫小觑

01 性别歧视莫小觑

图示

王黎是一所名牌大学的女毕业生。在一家大型企业的招聘笔试中王黎脱颖而出,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但是,当王黎满怀信心地去参加面试时,公司却录用了成绩不如自己的一名同校的男同学。王黎当即询问原因,用人单位只告诉王黎,这项工作更适合男性。王黎知道公司的岗位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自己完全有能力做好。于是,王黎多次打电话询问,但公司都拒绝接听。王黎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宿舍的同学,大家表示都曾经遇到了类似的情况。王黎又气愤又无奈,心想不是早就男女平等了吗?为什么一到找工作时就“好女不如差男”了呢?

法律分析

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女性身体上的原因,女性在找工作的时候或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性别歧视的情况,例如,有些用人单位明示不招收女性、在工作中女性朋友得不到应有的培训以及提升的机会等。女性朋友应该明白就业是女性获得经济独立、进而赢得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渠道。当您遭受性别歧视的时候,一方面,您应该首先明白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请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大胆地同性别歧视作斗争。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公开表示不招收女性,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权利义务的约定上出现了针对性别的差别对待,女性朋友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控告,对于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单位提起申诉。另一方面,女性朋友也应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有调查显示,女性在学习方面是有很大惰性的。许多女性朋友比较忽视高度复杂的理性知识的学习,而偏重于感性知识的学习,这其实对女性的职场发展很不利。所以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当您面临性别歧视的烦恼时,不但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正确地审视自己,督促自己加强学习,证明男性可以做好的工作,女性一样可以做得很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温馨提示

当您在面临性别歧视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并非所有的职位都适合女性。有一些工种是确实不适合女性的,例如,矿山井下作业、重体力劳动等。这些工种用人单位不招收女性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

(2)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明示不招聘女性,提醒您保存好这些招聘启事,这将是您向劳动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时提交的重要证据。

(3)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以您是女性为由不给您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待遇,您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