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07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图示

2003年3月9日,朱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朱某填写了投保书,指定其父作为受益人,并于次日缴纳了首期保险费,随后又按保险公司规定进行了体检。不幸的是,朱某在一起抢劫案件中遇袭身亡,而此事距其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保险公司甚至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朱父后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也按“通融赔付”支付了朱父100万元。不过,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公司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不应赔付。朱父对此不满,那么,朱父能否要得剩下的200万元保险金,从法律上来讲,该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了呢?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开始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下列条件:首先,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必须都是适格的当事人。例如,一个十岁的孩子不能签订保险合同,因为他不具备签订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体资格。其次,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有违法律,也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双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且该意见应该为双方真实的意愿表达。

另外,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了涉及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些特殊条件。例如,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说明那些免除保险人责任或加重投保人义务的条款的话,这些条款就不能生效(但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效力);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是以死亡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那么该合同,包括保险金额,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就立即生效。但如果有了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在符合了这些约定的时候才开始生效。例如双方约定:只有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包括缴纳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才能生效。那么,只有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了这些费用后,保险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实际中容易碰到的涉及保险合同生效问题的情形主要有这样几种:

(1)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之前已经支付了保险费,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开出保险单后,保险合同生效;

(2)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同时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保险合同自此生效;

(3)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单,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过了一段时间才缴付保险费,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另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某个时间之后保险合同生效。例如,在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这种情况。所谓“零时起保制”就是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者双方约定的将来某一日的零时。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开始,某些保险,比如,健康保险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

本案中,朱某签署了保险投保书,但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向其开出保单,双方对保险合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保险责任。朱父拿到的100万元是保险公司基于维护公司信誉给予的赔偿,其自愿赔付的行为,法律承认其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

(保监法[2000]14号 2000年6月22日)

大连海事法庭:

你院(1999)大海法商初字第378号《咨询函》收悉。关于交付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费的交付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函中所述《沿海、内河船泊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了附生效条件,即只有当被保险人一次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只是交付了部分保险费,当事人又没有另外的书面约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对保险费的交付问题作了变更或另行约定,则视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或部分有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保险合同的生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首先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就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

(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4)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没有向您说明那些免除他的责任的条款的话,这些条款就不能生效;

(5)保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