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不容混淆

02 社会 保险、商业保险不容混淆

图示

张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已半年多了。刚到公司时,经理答应试用期满后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一直没有兑现。后来张女士与其他同事要求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时,经理说公司已经为大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拒绝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那么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可以相提并论吗?它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如果该公司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张女士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商业保险,例如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日常生活中,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进行的一种自愿保险行为,是一种自愿缔结的民事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而社会保险则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等强制保险从而给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的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它们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基本保险一定要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来强制推行,是法定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自愿进行的,投保与不投保,投保哪个险种等都属自愿。

(二)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和经办保险险种,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竞争。

(三)是否具有选择性不同。实施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参加社会保险不受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限制;而商业保险则是有选择性的,往往愿意选择年轻、健康、有高收入保障,无不良生活习惯者投保。

(四)统一性不同。社会保险基本上都是统一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险种和缴费比例等。例如我国就规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只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而且每个险种的缴费比例都是统一的;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设什么险种,自主规定投保人的缴费和待遇。

(五)是否营利不同。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营利。国务院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不再提取管理费;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营利性,保险公司可以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投资运营。

(六)价值取舍不同。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看,社会保险虽然也要考虑效率,但首先要考虑公平,特别是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主要体现效率。

(七)公益性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公益性,是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商业保险则只为投保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不是公益性的。

(八)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更安全,国家为社会保险保驾护航;商业保险则有一定风险性,保险公司在投资运营中要进行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并要自负盈亏。当然在我国《保险法》中也有“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的明确规定。

(九)保障功能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商业保险则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消费各个层次的需要,无论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得到保障。

(十)保费负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费中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因而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女士可以采取以上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温馨提示

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我们要谨防受骗。

(2)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应自觉参与,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