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丈夫有权阻止吗?

07 人工流产,丈夫有权阻止吗?

图示

夏萍和丈夫结婚已经1年,因为各自的事业都才刚刚起步,所以约定好等事业稳定后再考虑要孩子的事情。不过不久以后,夏萍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她不忍心舍弃自己初见成效的事业,便决定去医院做人工流产。夏萍将意外怀孕的事情和人工流产的想法告诉了丈夫,本以为丈夫会遵守之前的约定,并且陪她去医院检查、手术,可是丈夫却突然提出夏萍应该生下孩子,让夏萍有些措手不及。那么,如果夏萍坚持去医院人工流产,丈夫有权阻止吗?

法律分析

人工流产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当事人的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它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关,不能被随意剥夺。

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本身的范围也开始有所变化,不再单纯强调公民对生育子女的绝对自由,而开始强调公民要“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为改变过去妇女在生育权问题上的弱势地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专门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生育子女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而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对于丈夫的生育权的具体范围及其行使又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夫妻双方发生生育权纠纷后,还是应该本着“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协商不成,且已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如果仍不能成功调解,只能作出离婚判决。

实践中,接收人工流产病患的医疗机构对待“人工流产是否需要丈夫签字”做法不一,这也使得意外怀孕的女性仍然有机会在未经得丈夫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于未婚女性更是如此。不过尽管丈夫并不能强迫妻子生下孩子,对于怀孕的事实,丈夫仍然享有知情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温馨提示

关于准妈妈的生育权,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与权利;

(2)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无法律依据(例如,计划生育的需要),任何人不得干涉;

(3)尽管目前我国法律着重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但为了家庭和睦,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互谅互让,平等协商;

(4)为避免夫妻双方就生育权发生纠纷,允许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5)实施人工流产,需要谨慎选择医疗机构,同时,丈夫对于此事拥有知情权;

(6)对于因生育权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法院在依法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