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

李嘉在一家电器商店买了一台电冰箱,商店给她一张保修卡,期限为一年。李嘉使用两天后发现冰箱无制冷效果,冷藏室内的食品变质,售后人员检查后进行了修理。一星期后,该冰箱出现同样的问题,售后人员进行了二次修理。但该问题依旧未彻底解决,于是李嘉找到电器商店要求退换,但商店称自己并非生产者拒绝退换。请问该电器商店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产品质量义务?
法律分析
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其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是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保证商品、服务安全性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与其广告、产品说明等所表述的质量状况相符合。
如果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具有其本身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或者其广告、产品说明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相符合,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还必须赔偿其损失。
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主要有: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3.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标识;4.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5.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和无效、变质的产品;6.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7.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8.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https://www.daowen.com)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温馨提示
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纠纷时,你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如果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使用方法错误,你将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你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不影响其主要功能和用途的瑕疵,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