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业主的权利

11 业主的权利

图示

庞女士所在的光明小区贴出了本月业主应缴纳的费用,但是物业公司仅给出了总额,没有告知业主这些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庞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于是找到了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公开本月费用包括的具体内容。物业公司却认为他们的义务就是定期公布费用,没必要把细节公布得那么清楚,只要没有超支就行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到底哪一方的说法正确呢?

法律分析

房屋的所有人是小区的业主,业主拥有广泛的权利。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权利的规定就有十多项,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1.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因为小区的业主还没有确定,不具备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所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都是开发商选聘的,往往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业主入住以后,这些前期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一定都能满足业主的要求,那么业主能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的知情权。包括业主有权了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小区每个月的收入与经费支出情况、小区内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故、物业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等。很明显,本案中物业公司侵犯了庞女士的知情权,若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其义务,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交涉,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3.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以及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权。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和公用设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对其如何管理和使用当然应由业主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要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或附属设施进行重建或改建,还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3%缴纳的用于小区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的费用。目前这部分费用的管理比较混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小区业主应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布各项费用支出情况,以维护自身利益。

当然,权利与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业主不仅仅享有广泛的权利,还要承担各项义务。主要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https://www.daowen.com)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温馨提示

关于业主的权利,请注意以下问题:

业主的权利非常广泛,而业主权利的行使也有赖于全体业主的团结。目前许多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不强,不够团结,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提醒广大业主注意,只有全体业主团结起来,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