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收养全攻略

巩露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公公婆婆催着她和老公生孩子。早在结婚后一年,巩露就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患有不孕症,不过那个时候公公婆婆并没有着急抱孙子,老公也不想要孩子,所以巩露一直瞒着大家。现在公公婆婆再三要求,老公也无计可施,巩露只好准备在合适的时间向公公婆婆讲明实情。也是在这个时候,巩露的一个远房亲戚因为超生,准备将刚满月的女儿过继给他人,巩露觉得机会难得,决定和家人商量收养这个女孩儿。那么,如果巩露的家人对收养女婴一事表示赞同,在收养过程中,巩露又该注意哪些事项,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呢?
法律分析
收养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又关系到多个家庭的幸福,因此,在处理时需小心谨慎。一般说来,收养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收养人须具备相应条件。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丧失父母,或者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又或者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无力抚养的,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
但如果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被收养人系收养人的继子女,且经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即使其生父母有能力抚养,或者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也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例如,姐姐收养妹妹的子女,即便该子女已年满14周岁,或者该子女的生父母,即妹妹有能力抚养子女,收养行为也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2)收养人须具备相应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本人无子女,也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值得注意的是,单身无配偶的男子如果要收养女性,他们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除非其收养对象是该男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比如,一般而言,一名35岁的单身男子不具备收养女孩儿的资格,但却可以收养其哥哥10岁的女儿,虽然他们之间仅仅相差25岁。
此外,如果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其无子女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收养人是华侨,想要收养自己姐姐的女儿,即便自己已育有子女,也不受影响。
与之类似,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甚至可以收养多名,并且不受收养人条件,以及送养人抚养能力的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年满14周岁。
(3)送养人须具备相应条件。
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但如前文所举,如果送养人拟定的收养人是自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或者是子女的继父母,即便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也可以实施送养行为。例如,姐姐可以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弟弟收养,即使她本人有能力完成抚养。但反过来,如果在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她却不能将儿子送给单位同事收养。
(4)除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经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外,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只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自愿即可。
(5)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共同送养,但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共同收养。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收养关系只对收养一方有效。
(6)收养关系的解除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通常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
首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其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再次,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最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https://www.daowen.com)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
关于收养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注意以下要点,并保存好相关有效证据:
(1)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要求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2)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要求当事人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行为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及其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一般而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继父母经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7)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8)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