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为哪般?

晓云和亚南相恋多年,双方父母都催促他们早日完婚。就在二人打算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夕,晓云的父母却突然提出要让晓云和亚南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父母告诉晓云,新房虽是晓云出钱购买,但是结婚后就变成了晓云和亚男的共同财产,万一亚男和晓云离婚,房子就得分出一半给亚男;但如果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房子是晓云的个人财产,亚男就不能得到房产。晓云十分矛盾,父母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可按父母的话去公证似乎又很伤感情,那么,婚前财产公证究竟有没有必要呢?
法律分析
财产问题始终是婚姻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变革,以及离婚现象的大量涌现,对财产归属的确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正是基于此,婚前财产公证才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或者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及其归属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机关依法予以证明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证明婚前财产分别为男女双方各自所有,另一类则是约定婚前财产为双方共有。事实上,为了表达对对方的信任及爱意,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并予以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正在施行的《婚姻法》的规定,尽管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其归属,但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就一般情况而言,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同样属于个人所有,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当事人双方到相应的公证机构亲自办理,并应向公证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有关财产的清单及其权利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温馨提示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对所有人所有情形都为必须。一般而言,只要能够有证据证明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无须办理婚前财产登记,但为谨慎起见,尤其对于大宗财产,或者保存权利证明较为困难的个人财产,建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须当事人亲自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机构办理。一般情况下,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公证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3)相比于婚前财产的划分,婚后财产的归属及其公证显得更有必要,因此,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也可以将此约定进行公证,使其获得更大的可信度。
(4)尽管目前各地出现了多种公证形式,包括生育公证、忠诚协议公证等,但仍强烈建议夫妻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原则处理婚姻家庭事务,不必就任何事项,事无巨细都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