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细数遗嘱

汪家奶奶今年85岁了,虽然老伴儿去世多年,但老两口有笔不小的积蓄,加上孩子们各自事业有成,又都还算孝顺,这些年来汪奶奶的晚年生活也还算是幸福。不过最近汪奶奶正在为一件事儿发愁,自己如今年事已高,身体也是一天不如一天,迟早有一天得离孩子们而去,只是剩下一笔积蓄,不知如何处置。奶奶觉得儿女们生活富足,自然不需要这笔钱,倒是还在农村老家的几个侄子、侄孙如今正是负担重的时候,有笔钱还能派上用场。尤其有个侄孙正在上大学,学业品行都很优秀,给他一部分也算是对他的资助。汪奶奶于是想立份遗嘱,只是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确保愿望的实现呢?
法律分析
继承的方式有很多,遗嘱继承是其中的一种。从理论上讲,遗嘱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往往成为被继承人热衷的选择,不过,遗嘱也容易引发继承纠纷,这也使得对遗嘱所涉及的关键问题的掌握十分必要。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采取“自书”,即自己拟定书写;“代书”,即他人代写;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录音”和“公证”的形式。每种形式,都要求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以确保遗嘱可以被执行。而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遗嘱的生效条件
第一,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因受胁迫或者欺骗等情形,而订立遗嘱。
第二,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同样需要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多份遗嘱的效力确定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的遗嘱,即使该遗嘱订立时间最早,也应该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当然,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
(4)有遗嘱,但部分有关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其他注意事项
其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虽然遗嘱人在遗嘱中表明将全部财产交由继承人继承,但在继承发生前,遗嘱人又自己使用了全部遗产,或部分遗产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其二,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https://www.daowen.com)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温馨提示
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请注意以下要点,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遗嘱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但遗嘱必须在遗嘱人、遗嘱内容、订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等方面符合法定生效要件。
(3)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4)先后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的遗嘱,以最后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
(5)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7)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都适用法定继承。
(8)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可依其他继承人申请,取消其继承权,转而让履行义务的其他有继承权的人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