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权代替丈夫签字吗?

06 妻子有权代替丈夫签字吗?

图示

韩娟的老公丁兵是一家外企的管理人员,平日和下属关系不错,经常举行聚会,韩娟也是常客,时间长了,韩娟自然也就和丁兵公司的同事熟络了起来。有一天丁兵碰巧外出,公司同事找到韩娟,告诉她有份文件急等着丁兵签署,但未来得及通知他,现在又联系不上丁兵,因此想请韩娟代替签名。韩娟有些为难,往日帮丁兵收快递倒也替他签过名,不过这次事关公司事务,帮丁兵签名似乎有些不妥。面对焦急的同事,同样联系不上丁兵的韩娟是否可以代替老公签署这份文件呢?

法律分析

代替他人签章的行为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务就是“代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效的代理行为,关键的要素就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追认及其相应的权利范围。

婚姻关系中的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以对方名义,基于共同利益为一定法律行为的权利,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不过,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律并未就此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我们往往会承认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效力。所谓“家事代理权”,就是夫妻一方只有在从事与家庭事务有关的活动,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活动时,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形下,代理对方行为。对于行为后果,夫妻双方将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般情况下,丈夫可以代替妻子在经常光顾的洗衣店的取衣凭证上签字,妻子可以代替丈夫在寄送家里的快递上签字,等等。

夫妻间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体现了在处理家庭事务方面,夫妻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符合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相处原则。

此外,“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夫妻间互为代理的范围,明确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夫妻一方的个人事务,如个人对公文的签署等工作事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代理的基本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关于夫妻之间的代理权,请注意以下要点:

(1)尽管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就夫妻间的代理权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夫妻之间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在涉及家庭事务处理方面,可以享有代理权;

(2)夫妻之间的代理权范围有限,超越范围所为的代理行为,其效力需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3)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对方对自己个人事务的代理权,为避免以后由此产生的纠纷,建议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也可到相关部门公证;

(4)建议相对人在处理涉及夫妻代理的事务中,对夫妻之间代理权的有效性及其范围予以核实,并保留必要证据,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