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结构的逻辑分析
关于列宁的这个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十六要素”,我有三个新的想法: 第一,这个“十六要素”的内容已经不仅仅是辩证法了,它还直接涉及大量有关认识论的重要内容。所以,我认为,应将“十六要素”前的定语修改为“辩证法和认识论”。第二,“十六要素” 不过是列宁对自己已经获得的关于唯物辩证法理论认识的归纳,而且仅仅是对其中关于主观辩证法的部分的归纳,而非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整个理论体系的有意识建构。离开这一特设语境,抽象地拔高“十六要素”,甚至将其直接作为客观辩证法的结构,是不符合列宁在这里的思考原意的。第三,“十六要素”的内容大多是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概括,而不是列宁自己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原创性表述。因此,那种试图以“十六要素”来正面建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逻辑体系的观点在合法性上是令人生疑的。我注意到,最早提出要以列宁这里的“辩证法要素”来建构唯物主义体系的人竟然是德波林。他在写于1929年的关于列宁“伯尔尼笔记”的序言中说,列宁关于“十六要素”中的原理,“应该进入我们辩证唯物主义的教科书,应该成为总体研究唯物辩证法工作的出发点。要知道我们所有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唯物辩证法都已经习惯于过于肤浅和简单化”(36) 。
在我看来,这个“十六要素”并不是列宁自主提出的用以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的逻辑模型,而只是他在研读黑格尔《逻辑学》的最后时段中,基于“绝对理念”平台所作的一次理论小结。事实上,在《逻辑学》最后一部分的第三章,也就是全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黑格尔也对自己经过无数次概念转换和理论运演而达及的思想最高点——绝对理念,或者说是辩证方法进行了理论总结,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而列宁在完成多次重要的思想飞跃后,现在已经足以轻松自如地准确把握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要义了,所以,在阅读这一章时,列宁也借着黑格尔对辩证方法进行总结之机,对自己所理解的主观辩证法逻辑作了一次思想实验性的说明。不过,这尚不足为一个体系式的定论性的东西,而仅仅是一个不成熟的思想构境实验。凯德诺夫从预设论出发,牵强附会地将“十六要素”说成是列宁在完成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阅读之后,打算写作辩证法专著的“第一个计划”(37) ——我认为,这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和伪构境。
图17 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手稿
第100页“辩证法十六要素”复制件
依我的理解,“十六要素”体现了列宁思想中存在的一个双层逻辑思考和构境的递升结构。当读到黑格尔关于“绝对认识”的辩证分析时,列宁先是用德文原文摘录了黑格尔的一段表述,并在这段话的两边划了粗粗的双竖线,在其左面标注了“辩证法的规定之一”(38) 。接着,他在一个未封口的分割性的方框中翻译了这段话:“这个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最初的一般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自己的他物,——应当叫作辩证的环节。” (39) 他随即以一个大箭头将这段译文指向德文原文的右边。
我们可以在文本原件的复制件上看到,列宁在这个方框的左端写道:“规定是不明确的!!”然后,列宁又概括了黑格尔在第三章的前面部分谈及作为概念逻辑结构的方法时提出的三个总体看法。凯德诺夫认为,列宁对辩证法第一层次的这个概括直接来源于对以上这段摘录的分析和思考。(40) 而我认为,凯德诺夫的这种解读是有偏差的。我的判断是,在列宁此处的思考中,除第三条系直接出自上述摘录外,前两条重要的概括都是对《逻辑学》“绝对理念”(第三章)中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的总体说明的概括。这是一个微观的文本细节。列宁总体性的概括也有三条,这是列宁这里的思想构境实验的第一个思考层次。
第一条确定了主观辩证法的前提,即客观地“考察事物本身”,同时也说明了这种辩证观察的总视角应有两个向度:“从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去形成我们的认识。我发现,如果还原到《逻辑学》的文本语境中,这也是列宁对黑格尔关于辩证方法的那个第一原则的改造。黑格尔的原话是:“方法这样构成的东西,就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41) 这是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他那里,概念即本体论的真正基础,也是认识的唯一对象。列宁在此将黑格尔的这种表述唯物主义地改造为对外部客观对象的考察,并强调从联系和发展的特性上去考察事物本身。这也自然是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出发点。传统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将“联系”与“发展”这两点设定为辩证法观念的总体特征。
第二条说明了这种主观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对“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的把握。这一条也是列宁对黑格尔方法论第二原则的改造。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是在论及作为辩证法开端的总体逻辑时,指认这种观念辩证法总体逻辑在其本身中就包含了差异和“相异东西的统一”的。对此,列宁立刻作了一定的发挥,他由之联想到矛盾作为整个辩证法的本质方面,“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结合后来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将对立统一指认为辩证法理论的“核心”和“本质”的说法,这个观点显见是被过度强化了。
第三条则阐明了这种辩证认识的全面性特性,即作为“分析和综合的结合”的特性。(42) 这一点,正是对我们刚刚看到的列宁所摘录的黑格尔那段表述的概括。列宁说:“大概这些就是辩证法的要素。”请注意,这里指的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客体辩证法的要素,而是在主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这一立点上的理论逻辑要点。因为,“考察”与“分析和综合”等主体上的认识论规定无论如何也无法归属到本体逻辑中去。
写完第一个直接从黑格尔原文的语境中生发出来的总体表述后,列宁突然产生了新的想法,亦即在“也许可以比较详细地把这些要素表述如下”之后写下的那部分内容,从而也才有了所谓“十六要素”的第二层次的思考展开和“表述”(非“体系”建构!)。根据笔记原件的复制件来看,这十六个“要素”也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由两个不同的思考构境内在连接,并经多次思想实验精心再组织后才完成的。
紧接着上面三个总体概要,列宁几乎是一挥而就地写下了新的七条要点,这也是“十六要素”的第一个思考构境过程。这个思考主要是对上文提及的“总体概要”的直接和具体的展开。关于这一点,凯德诺夫的分析倒是正确的,他用了“三点扩展为七点”的小标题。(43) 其中(1)到(3)是第一条“概要”中两个要点的展开,而(1)又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前提(“考察事物本身”)的进一步确定:“考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44) 。关于这一点,我的推测是: 这是列宁对刚刚看到的黑格尔在同一页上的一段表述的改写。黑格尔的原话为:“必须考察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一方面从事物的普遍性去考察,另一方面对事物也不要迷失方向,去抓环境、例子和比较,而是要心目中唯有这些事物,并且把它们的内在的东西引入意识。”(45) 现在看起来,列宁对黑格尔这个表述的改造十分准确和精到。
(2)与(3)是关于第一个“概要”中唯物辩证法“总体特征”的两个向度(“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的具体阐发:“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以及“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我觉得,从这两条开始,列宁才不再直接从黑格尔此处的文本语境出发,而是比较自主地去表达自己对辩证法的一般认识,当然,其中重要的观点绝大多数仍然来自于他已经读到过的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
(4)到(6)是从三个层面展开的关于上文所述第二条“概要”的唯物辩证法矛盾的本质界定的分类描述。显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思想实验和理论构境过程。列宁先写道:“(4)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以及“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在第四条的括号里,列宁注了一个#号,根据手稿上呈现的语义和笔迹来看,这个符号实际上是列宁涂掉的一个错字。(46) 接着,列宁将后半句话划出来,界划成(5)。为了在原来的第四条中分立出(5)来,列宁专门在(4)与(5)之间也加了一个#号。(6)是“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 争或展开”。(7)则是对上面第三条的说明。在(7)中,他重复了第三条的内容,并在接着的一个破折号后写道:“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从手稿原件的复制件上我看到,当写完这七条要素之后,列宁用笔在左端划了双线,标注道:“辩证法的要素”。这是一种特设性的理论标注。后来对这个文本的命名也是由此生成的。并且,列宁在每一个竖写的词上都划了双线,作为强调。这是列宁此处思想实验的第一个层次。
从手稿来看,列宁第一批写下的辩证法要素就是这七条。他曾用一条长长的横线将这一大段心得隔出来,可随后又抹掉了这根分隔的线条,并用粗笔在第七条的右下端画了一个小方框。就在此处,列宁进行了第二次构境式的思想实验。
在这个小方框中,列宁用粗笔重重地写道:“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47) 请注意,历来的中文译本都出了一个严重的差错,即将这个处于第七条要素之后的方框错移到第十六条要素之后。这种做法的原意是想保持“要素”之间的完整性,可是这么一动,就严重地遮蔽了此处列宁真实的思路。我注意到,凯德诺夫倒是在他的研究中复现了文本的原初样态,即将这个方框加在了第七要素与第八要素之间。(48) 另外,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要素边上的双线,原稿上是划在左边的。我认为,这个小方框里的内容非常重要,列宁在其中对辩证法要素的上述两个层次的说明的核心作了突出阐述,也引出了围绕这个重心的第三层次的“说明和发挥”。为此,列宁才又写下了新的九条要素(第八到第十六条要素)。依我的认识,这第三层次的表述还可分为三个意义指向。
首先,列宁在笔记本上(小方框的下面)写下了现今被界划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文字,从直接的理论指向来看,这段文字是对第七条的进一步说明,因为在第二层次表述中,前两个要点都得到了较充分的展开,唯有辩证的认识视角这一点没有发挥。列宁指出:
(11) 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12) 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49)
这段文字十分重要,它正好说明了我在前文中已经指认过的一个观点,即“十六要素”不是对客体辩证法结构的说明,而是从主观辩证法的视角来界定辩证认识的特征。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列宁强调了主观辩证法这种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强调了主观辩证法中“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转化,而这些规定是无法在客体结构中找到落点的。现象和本质,特别是“不甚深刻的本质”,也必须相对于主体(for us)而言才能成立。这是我们先前在研究列宁唯物辩证法思想时常常忽略的一面。也许,列宁后来又觉得这段表述过于冗长了,干脆把它的后半部分隔出来,单列为第十二条。根据文本分析,我发现,第八到第十二条要素的序号都是后加的。列宁先写下了第十一到第十二条,然后一气写完第八到第十条。显然,完成这些表述之后,他是先注上了第八到第十条的序号,随后才把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用分号隔开,分立为两条,最后再为第十一到第十二条加上序号的。
接着,列宁一气写下了我们今天看到的第八到第十条。这三条的意向,是对辩证法三个要点的第二层次的展开中所列具体论点的再一次个别“发挥”。具体而言,第八条是关于第二条联系特征的进一步展开:“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从文本看,这是一个思想实验的新结果。列宁在前面的第二条中“多种多样”一词的上方划了一个叉,然后在第八条的开始处也划了一个叉,这就标志了一个逻辑链接,即第八条是对这个“多种多样”的补充性说明。而第九条是对第五条的发挥:“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过渡。”从文本看,列宁先是在第五条的“统一”一词的上方划了一个“#”字符,不过他并没有在第九条的开头再加上这个“#”字链接符。第十条是对第七条的补充(50) ,而先写上去的第十一和第十二条也是对第七条的说明。
最后,列宁还想对他已经先后三次展开的辩证法要素再作一点补充,便写下了第十三到第十六条要素。这最后四条是加写上去的,其中的第十三、第十四条是对否定之否定特征的说明,分别加注在第七条后的小方框左侧和第十一条的上方。“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否定的否定)。”第十五条则加注在整个第八到第十四条的前端。在这里,列宁用了双线来作分隔,并且,这一条倒的确是在说明辩证法的范畴了,“内容对形式以及形式对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从手稿上不难看出,此时,最后的第十六条在笔记的下半页里已经没有落脚之处了,只能被加写在第一层次总体表述的后面。这一条是质量互变的双向过渡:“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过渡。((15和16是9的实例))。”实际上,最后四个要素恰恰是列宁为了说明作为辩证法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内容和不同侧面而加注的。(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