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否定之否定学说的内在逻辑结构
这篇作为附录的关于辩证法逻辑结构的研究论文,是我在20多年前(1981年)完成的硕士论文的第一部分。之所以在此重新刊发此文,是因为它记录了我自己沿着马克思、列宁曾经思考过的方向,在推进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具体研究方面作出的一定努力。另一个更主要的原因是,在最近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建设活动时,在袁贵仁教授等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我与一大批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学者共同加入到哲学专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材的编写工作中来。其间,我们遇到了一个重要的关键性难题,即关于唯物辩证法理论的逻辑结构问题。我自认为,这篇论文既是对列宁“伯尔尼笔记”中关于辩证法问题的思考的一个继续,也是当年自己对唯物辩证法逻辑结构建构的一种尝试。故附录于此,供读者在进一步研究时参考和批评。此次发表,除去个别文字和注释的修订外,完全原文照登。
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学说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仅仅满足于抽象地区分出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等范畴,或者单纯地指出它的外在特征的做法,自然不能真正把握辩证发展学说的内在本质。我们应该揭示一个完整的否定之否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且,这个逻辑结构是与辩证法全部范畴规定直接地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它本身只能在整个唯物辩证法体系中被确定。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改变目前的研究方法和一些基本规定,尽力进行一些新的研究和探讨,从中得出系统的认识。
一、 肯定状态的全部真实规定
唯物辩证法学说的肯定范畴,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似乎仅仅具有在逻辑上与否定范畴发生对立统一的意义。肯定范畴应该是对事物的存在状态所作的一个总体上的结构性(或者叫共时性)描述,即在特定的条件下,对事物处于质的稳定状态中的横向考察。照此看来,肯定范畴理所当然是十分丰富和具体的,因为它必须包括关于事物静态系统的全部辩证法规定。确切地说,在事物的存在和运动中,肯定状态就是它发生根本变化(否定)和发展(否定之否定)的基点,所以肯定范畴在发展学说中也必然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当然,面对这样一个“静态的”结构性系统,我们无法依照一个现实的先后次序来开始这个论述进程,而只有用逻辑的解析才能把握它。这也就是由黑格尔创造,并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使用过的辩证逻辑方法。简言之,它是从“最简单的、普通的、常见的、直接的‘存在’”开始,进而再不断揭示出一层层内在规定性的逻辑分析过程。(1) 其实,这个逻辑进程并不是一个任意的主观构造,而正是遵循了人类实践和认识发展所经历的过程,这也就是列宁指出的逻辑学、认识论和辩证法三者一致性的真实意义所在。下面,我们就依照这样一个思路来揭示和确定肯定范畴的诸项规定。
1. 事物的直接肯定: 质
任何事物的肯定,总是指其自身的基本存在状态,倘若相对于人的认识进程来说,就是指一个事物是什么。通过这个基本的肯定,事物才使自身一般地区别于其他事物。我们知道,事物的这个特殊规定就是质。在辩证发展学说中,质也就是肯定范畴的最直接、最外在的逻辑规定了。这里的内在与外在规定,并不是常识中的“里”和“外”的含义。辩证法的这种内外关系,主要意指通过真理所揭示的事物本质以及直接能够被把握的规定,反映在逻辑中就是直接和间接的规定。内在并不是外在的“内部”,而是由事物的直接规定之间的深入关系所构成的间接规定。由于这种关系本身正是事物的本质,而本质又是不可直接把握的,所以这种间接的规定是内在的,相反,直接规定就是“外在性”了。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成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2)
事物的质是直接的肯定规定,也就是指事物自身存在状态的同一性(外在的同一)。实际上,任何事物的这种直接肯定又毋宁说是对自己的一个限定,即事物为肯定自身所划定的质的界限: 在界限之内是事物自身,而在此之外就不是自身。对此,恩格斯曾举例说,当肯定“百合花是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时,我们也必然否定了百合花是其他事物,玫瑰花是红色以外的另一种颜色。这种肯定“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起就必须有与一切别的东西的差异作为补充,这是不言而喻的”(3) 。也就是说,在肯定事物的特殊规定时,自然会呈现出它与其他事物的一般差别性,事物自身的直接肯定亦是对他物的一个直接否定。当然,这种否定还只是一般的抽象否定,因为它仅仅具有划定的意义,尚不是自我规定的现实否定。斯宾诺莎所提出的“一切规定皆是否定”的命题,就是对这前一种否定的表述。的确,当我们肯定某物是什么,也就否定了它是别物,但仅仅说一个事物不是什么时,并没有同时规定出它的质,抽象的否定是无规定的。难怪黑格尔要说:“斯宾诺莎停留在作为规定性或质那种否定上面;他不进一步去认识作为绝对的、即否定自身的否定那样的否定。”(4) 这个批评是中肯的,因为肯定和否定不会仅仅停留在质的规定上。
相对于外部世界(特别是人的实践进程)而言,事物的直接肯定状态还包含另一些规定。比如,在指出“百合花是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时,我们同时还能直接发现,百合花的瓣有几片、玫瑰花的红色有深浅等特征。亚里士多德把直接肯定的这种规定称为“可计数的众”(多少)和“可计量的度”(大小),而后来黑格尔则将其形容为一个与事物的质“漠不相关的”量的规定。量的肯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改变,并不直接影响事物的整个肯定状态,相反,事物全部所谓的“静态”系统都是建立在这个量的运动之上的。当然,量的规定也有其特殊的限度,超出一定量或低于一定量都会破坏事物的肯定状态,即质的否定。任何事物的直接肯定都是质和量的统一,而这个统一就是度的规定。然而,除去质量(一与多)的规定,直接的肯定还包括形式和内容、部分与整体等规定,因为这都是事物能够被直接把握的方面。这些方面的总和,就是事物肯定状态的全部外在规定了,也正是在这个直接肯定之上,事物才获得了自身的一般同一。
2. 肯定的本质规定: 矛盾和否定性
事物的直接肯定呈现了本身的外在同一状态,从认识的角度来说,这还仅仅限于指出“百合花是植物”,而并没有规定百合花为什么是植物。如果我们还想要知其所以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事物的外在同一和差别之上,尚须透过质,从事物外在的直接肯定(现象)中揭示出事物的内部结构来,即从事物的本质肯定中去把握它。
本质就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而内在的差别正是本质(联系)肯定的前提。我们知道,黑格尔对本质规定的揭示是从“反思”入手的,反思就是概念自身的内部反射关联。之所以说现象是本质的映现,是因为本质只能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这个现象正是本质的反射。用唯物主义的话说就是,本质不仅是质的同一,还是事物质更加内在的差别之关联,因此,本质是间接的,是经过直接现象的“反射”关系(中介)才呈现出来的。在这个内在差别中,我们看到事物质的同一其实是一个深刻的统一。确切地说,同一和统一是有所区别的: 同一一般是标明自身等同,而统一则是一个活动过程,即把多归为一的过程;同一性表示一种自身质的一致性,而统一性则是说明统一的可能性;同一体是指一物,而统一物则是一个综合体,统一的事物包含着同一,任何统一都是以有差别的内在同一为前提的。并且,内在的同一总是被统一的,相对于人的认识过程来说,人们总是要先看到同一,在较后的实践努力下才能发现内在的统一。马克思在批评穆勒的经济学观点时,就曾经严格地区分了对立物的统一和同一。他写道:“在经济关系——因而表示经济关系的范畴——包含着对立的地方,在它是矛盾,也就是矛盾统一的地方,他就强调对立的统一因素,而否定对立。他把对立的统一变成了这些对立的直接等同。”(5) 然而,事物的这种内在差别并不是一种杂乱无章的分裂,它往往由两类恰好正相反对的特性所组成。这就是说,本质必然表现为对立面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中,对立双方互相否定,但又互相肯定(当然,这种否定也还不是对事物整个肯定状态的破坏,而只是事物在其本质的对立统一中所产生的一种积极状态),并由此构成事物的本质结构。我们知道,这个结构就是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可以被指认为是事物的结构性矛盾(或共时性的矛盾),因为这个矛盾仅仅是产生出维持事物肯定状态和渐进运动的自身否定性。
我们可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例。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的质的规定(马克思指出,这是以“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来区分的)。但是,一个社会形态的本质肯定则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所构成的生产方式(结构),在这个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产生出一个自身的否定性(动力)来,正是这个否定性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自身运动,但它并不超出这个生产方式本身。这就好比奴隶和奴隶主的斗争、农民和地主的斗争,它们在一定的限度内并不根本否定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同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的基础(根据),在这个基础上才建立起全部的社会大厦。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内部的结构性矛盾,也就是它构成事物之所以然的根据。所以我们常说,只要抓住了事物的内在矛盾,就是把握了它的本质。如同毛泽东同志所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根据。”(6) 在黑格尔那里,则是“一切事物在其自身中都是矛盾的;并且正因为这一命题的意思是这样,所以它和其他命题比起来是最能表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的”(7) 。也因此,列宁指认道,“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8)
3. 事物的系统肯定: 联系
长期以来,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范畴一直是在一种抽象的总体特征上被泛泛地承认的。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联系范畴的论述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我们知道,马克思的《资本论》用了整整三大卷的篇幅来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他把关联性看成是辩证法结构的本质,因为矛盾就是关系。恩格斯把辩证法学说直接称为“关于联系的学说”,并且深刻地指出,相互作用的联系就是辩证运动的最终极原因。这与列宁提出作为唯物辩证法总体特征的“联系的原则”也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必须把联系范畴直接放在辩证法逻辑体系中去确定,联系环节不仅仅是辩证法的特性之一,而且直接是辩证法学说中最重要的理论规定之一。事物的本质已经不同于单个的质,或者说本质已经是一般了。当我们在区分伊万、李四时,都是在把握他们的个性特征,但当我们揭示出伊万是人、李四也是人的时候,这就是在把握他们的一个共相了。“人”是一个普遍性,而这个普遍性的本质已经是个别的内在关联。实际上,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可能只在自身中维持其肯定状态,它必须与外界发生联系,也只有通过与世界中万事万物所建立的普遍关联,事物才能真正地肯定自己。
事物肯定状态中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内部和外部的,也可以是个体和类的,或者是有机的与无机的等等。唯物辩证法正是在事物联系的总和之上,才构成一个复杂的立体网络式的世界图景。但是,从人的实践——认识进程来看,我们总是要依照这样一个序列来肯定事物的联系:
首先,我们会发现事物一般的外在联系。这种一般联系打破事物的自身界限,揭示出事物和外物(“他物”)的关联。或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或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也或者是其他一些直接的作用关联。其次,我们很快又会发现这种关系还仅仅是外在的,事物还具有更加深刻的联系,即相互作用的关系。相互作用是在事物之间的联系中体现出来的本质,它也是对事物在关联中最深刻的肯定。其实,相互作用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事物内部结构性矛盾的延伸),十分明显,事物中最本质的关系也正是矛盾关系,但事物之间的关系又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都是矛盾关系。在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下(比如在20世纪30年代,苏联哲学界对德波林关于“差异不等于矛盾”正确思想的批判等),人们只要看到有差异、有关系就认为一定是矛盾的,这是十分不确切的。矛盾不是简单的规定,而是事物的本质,具体到关联性中则是事物中间的本质关系。以矛盾代替一切,本身就是把本质降低为现象的做法。难怪恩格斯要说:“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9) 这个说法是很深刻的。
举例说明的话,比如我们在观察雷电现象时,一般总是发现雷声在闪电之后出现,于是,往往就会在常识经验认知中错把闪电看成是雷的原因,雷是闪电的结果。可是,科学认识进一步告诉我们: 雷电现象发生的真实原因是由于雷暴云层中正电荷区和负电荷区的电场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两种电荷发生中和并发出火花,即出现闪电;同时,由此所产生的强烈光在其通路上产生高温,使四周空气因剧烈受热而突然膨胀,云滴也因高热而突然氨气化膨胀,随即发出巨大的响声,即雷。在这里,我们也就从一般的外在联系中揭示了这一现象的内在联系,即正负电荷的相互作用关系。
进而言之,事物肯定状态的客观联系不会仅仅是一种直接的关联。列宁说:“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10) 当然,这个联系还是要经过中介环节的,“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11) 。如是,就构成了整个物质世界万事万物的普遍联系。实际上,这个普遍联系无非就是以矛盾群体为核心的全部相互作用系统。唯物辩证法在普遍联系中肯定整个世界。
所谓中介有两种不同的意义。首先,中介是表现辩证法逻辑内在性质的一个规定,本质就是经过中介而建立的,这里的中介规定不是确认一个实在的居间者,而是说本质规定正是从现象中间接地确定的,中介是逻辑的间接规定;其次,中介就是一个实在的环节,事物正是通过无数现实的中介才发生普遍联系的。
可以说,任何事物的肯定,都只能在这种物质世界总体上的系统联系中被真实地规定,这也证明了唯物辩证法的肯定范畴必然是对物质世界全部共时性系统的逻辑描述。由此,也就实现了我们开始时的界说: 肯定范畴是一个极为丰富和具体的规定,它包括了一切描述事物静态系统的辩证法规定。
4. 事物向否定的过渡: 自身运动的渐进过程与质变
我们在谈到事物的肯定状态时,似乎仅仅是把它作为一个静态系统来把握的,而实际上它绝不只是一个静止的或固定的状态,确切地说,事物的肯定状态本身就是一个变化过程,只是这个运动并不超出自身的质罢了。肯定状态的运动呈现为一个自身渐进的量变过程。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肯定存在都是一种运动,有其上升、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作为一个建立在对旧事物的否定之上的新事物(肯定),当它处在上升的阶段时,总是在不断地建立和扩展自身,完全呈现为一个创造过程,我们显然不能把这时的肯定状态笼统地说成是所谓“保守的”因素,这是不容忽略的重要之点。当然,事物自身的发展也的确会达到一个根本的转变点,到那时,事物的质已经得到了最充分的发挥(如同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生产方式运动时所说的“全部生产力水平发挥出来”的那个质点),可是当达及这个转变点之后,随之而来的也就是事物的下降过程了。此刻,事物自身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和否定性都开始发生重大转化。因为,在事物内部已经产生了一个新的因素,即对事物整个肯定状态的否定。当然,这个新的因素还是一个潜在的否定,但它作为原有事物的总体对立面又必然形成一个新的历史性矛盾,即过程性矛盾(也叫历时性矛盾)。这对新旧之间的矛盾,决然不同于以前那个作为事物内部本质的结构性矛盾,因为过程性矛盾已经不是要维持和推进旧事物的肯定状态了,相反,它要促使这个肯定(维持)走向灭亡。
这里,我们可再以社会运动为例。封建社会内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这个社会的本质(决定性的基础),虽然这个生产方式也由于自身内部的矛盾运动而产生出否定性(通过农民和地主的阶级斗争),从而推动社会向前,但这明显还是一种未能超出封建主义占有制的量变。而当资本主义的新因素出现时,它就成为了整个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否定面,并与之构成新旧社会之间的过程性矛盾,由这个矛盾所产生的否定性,就是要彻底消灭封建社会。
过程性矛盾的出现,标志着原肯定事物在质上被否定了,同时,在新的否定性中包含了一个新质的雏形,并且,这个新质也已经在充分扩展自己的渐进过程了。到此,旧质的量和新质的量直接地发生对置,在相互的消长变化中,双方都企图达到各自的目的: 原有事物的量已经不再扩展,只是一种相对保持的状态;相反,新质的量变充满着生命的跃动,它完全处于一种生长的运动中。同时,质的规定也不再只是事物自身质量的统一,而直接表现为新旧质量的对立统一,它同时成为新质和旧质的界限。我们知道,一旦这个界限被越过,两个不同方向上的量变过程就将发生一个中断,出现一种超出原有肯定事物自身质的飞跃,即质变。
质变就是否定的最初实现。这使得否定不再是旧事物中某种潜在的可能性,而直接成为由过程性矛盾引发的革命。就此看来,在这个质变中,否定并不表现为原有事物的结构性矛盾中的一方面向另一对立方面的转化,而是向整个对立的他物(新事物)的过渡了。这个否定在旧事物的废墟上建立起新的肯定,并由此创造出一个全新的世界。正如黑格尔形容的那样,这个否定的出现“犹如在母亲长期怀胎之后,第一次呼吸才把过去仅仅是逐渐增长的那种渐变性打断——一个质的飞跃——从而生出一个小孩来那样……”那种“逐渐的、并未改变整个面貌的颓毁败坏,突然为日出所中断,升起的太阳就如闪电般一下子建立起了新世界的形相”。(12)
二、 事物发生否定的客观进程
揭示了过程性的矛盾,我们的研究业已进入辩证发展学说的历时性逻辑方向。确切地说,也就是从物质世界系统的运动、发展方面所作的纵向考察。在此,先前那种带有一定逻辑演进意义(与人的实践—认识进程相一致)的共时性描述,已经被逻辑和历史的直接统一所替代了。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范畴就是关于变化的学说。它从事物质的稳定状态(肯定)的根本改变出发,以构成发展学说中(否定之否定)的重要环节。事物的现实否定不能仅仅归为“辩证的”和“形而上学的”否定概念,也不能抽象地去推论“肯定是否定,否定是肯定”,二者对于说明否定规定或肯定与否定两者的内在关联都是没有真实意义的。在我们看来,否定同样是一个有其内在根据和多层级的运动过程。所以,对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范畴的研究也必须依次揭示否定的每一个现实规定性。惟其如此,我们才可能获得真正科学的否定范畴。
1. 否定的直接规定: 破坏旧事物
在一些学者的论著中,我们看到现实的否定被简单地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辩证的”,另一类是“形而上学的”。譬如,把“消灭的否定、破坏的否定、简单的否定、绝对的否定、无用的否定、外部的否定、非辩证的否定、机械的否定……”(13) 不加区分地都说成是形而上学的否定。我认为,这是很不确切的。因为,如果一株植物或一个动物在其自然生长过程中,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非自然地遭到破坏(否定),我们是否可以贸然地将这样一个客观现象说成是“形而上学的”呢?当然不行。的确,恩格斯曾指出那种恶劣的、“没有结果的否定是纯粹主观的、个人的否定,它不是事物本身的一个发展阶段,而是由外部硬加进去的意见”(14) 。显然,恩格斯这里所指明的形而上学观点,仅仅是在人类社会历史运动中和认识进程中的一种错误动机与主观产物。假如简单地把“消灭”、“破坏”这样一些自然过程中的否定现象一概说成是形而上学的观点,那就错了。在人类思想史上,对于物质运动发展的问题,如果仅仅把否定理解为一种外在的、中断的行为,就是形而上学的否定观;承认否定能构成联系和发展的环节的话,就是辩证的否定观。但是,切不可将客观发生的否定(质变)现象也主观地区分为所谓“形而上学的”和“辩证的”。依照我们的看法,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否定是具体的,它表现为一个自我运动的过程,所以对否定范畴的分析也必须是具体的、运动的,这样方可逐步揭示它的真实发生过程。
事物自身的否定,首先就意在摧毁旧事物。没有这个前提,否定的行为是无从发生的。用费尔巴哈的话说,“生命的每一个新阶段,都是前一阶段的死亡”(15) 。所以,否定范畴的首要规定(也是直接的规定)就是破坏。破坏的行为是对旧事物肯定状态的克服,并使之趋向消亡。这是一个由新事物之中生发出来的完全主动的行为。列宁在说到这种存在于社会变革中的否定时说,这种改造是在最主要的和最根本的方面摧毁旧的东西,而不是小心地、缓慢地、不断地改造它,设法尽可能少地摧毁。这个否定的直接规定具体地表现为: 使原有事物的肯定状态(主要是其内部的结构)遭到分解,中止旧事物内部和外部的联系,造成一个系统的否定。当旧事物完全停止其自身的渐进运动时,它也就彻底地死亡了。
2. 否定的间接规定: 作为联系环节的扬弃
任何一个事物在其发展中的否定,自然都不仅仅是直接的消灭旧事物,或者说不是把旧事物简单地消除为零。如黑格尔所说:“事物的可消灭性只能在它们的他物中,即肯定物中消灭……”(16) 一个事物在其自身中的否定,势必成为一个消失在“自己的他物”中的过程。用我们的话说,就是在否定中间接地包含有保留和肯定的成分,从而使否定成为一个既是破坏又是保留的规定,以此构成新旧事物之间过程性的联系。这个否定的规定,亦是作为整个发展过程中的联系环节的扬弃规定。
当然,我们的扬弃规定不同于黑格尔的相同概念。在黑格尔看来,扬弃是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尤其要与“无”区别开。“扬弃自己的东西并不因扬弃而就是无。无是直接的,而被扬弃的东西都是有中介的;它是非有之物,但都是从一个有出发的结果。它由规定性而来,因此它自身还有规定性”。“被扬弃的东西同时即是被保存的东西,只是失去了直接性而已,但它并不因此而化为无”。(17) 不难看出,黑格尔的扬弃概念仅仅意指一种观念上的进展,扬弃不是现实的否定,而是一概念间接地存在于另一更高级概念中的思辨性的过渡。任何被扬弃的概念并不在这个过程中失去什么,而不过是由直接的规定转为间接的规定罢了。马克思因此曾把黑格尔的这种扬弃(否定)称为“虚假的实证主义”(18) 。唯物辩证法的扬弃所描述的否定过程,首先是一个现实的“失去”(破坏旧事物),并且在这个质变中间接地保存对旧事物合理成分的肯定。
否定规定的扬弃环节,首先表明了事物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对其内在的相同基础的肯定。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同一的过程,任何一个扬弃的否定都不是对自身发展总轨道的彻底叛离,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进展,它必然要以肯定事物本身的积极因素来作为自己的依据。其次,扬弃还是一个内在的转化。否定正是在原有肯定事物中产生的自我否定,系由肯定转变而来。最后,扬弃还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对原有事物所作的暂时性保留。因为,扬弃的否定是一个转化过程,否定并不可能立刻完成整个转化,在扩大和巩固自己的同时,对原有事物中的部分规定(如形式、个别要素等)会作一种暂时性的保留。当然,随着整个转化过程的完成,这种保留也将自行消除。
3. 否定的创造性规定: 否定是一个新的肯定
以上我们揭示了事物否定的扬弃规定,可是这仍然不是现实否定过程的全部规定。否定还必须是一个建立起来的新质。亦即是说,否定在破坏旧世界的同时,已经着手建立了一个新世界,否定直接成为一个新的肯定。这也就是列宁所指出的:“否定的东西同样也是肯定的东西——否定是某种规定的东西,具有规定的内容,内部的矛盾使旧的内容为新的更高级的内容所代替”(19) 。毛泽东同志也曾经写下过一段十分精辟而又通俗的说明,他说,不破不立,破就是革命。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破是否定,立就是新肯定,破和立是否定规定自身的辩证统一。
否定是一个肯定。这并不意味着,在事物发生质变时,在开始就能达到一个现成的、完善的肯定状态。它首先将以一个创造过程的面貌出现,这时的肯定状态还是一个正在建立中的新事物,还处于一个刚刚从旧事物中脱胎出来的状态。整个新事物的建立过程是十分艰难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所谓的“逆否定”现象,即当否定发生以后,新质已经在建立,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旧质得以暂时的回复,产生了一个对新质的否定,我们就称这个现象为逆否定。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与‘进步’的奢望相反,经常可以发现退步和循环的情况。”(20) 正是这些前进中在所难免的阻碍,造成了发展过程的曲折性特征。其实,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偶然偏向,必然使其自身显现出曲折与徘徊的现象,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上,一直存在一些不确切的理解: 在部分学者看来(甚至还包括一些教科书),发展过程的曲折性是直接与否定之否定规定本身连接在一起的。在他们看来,似乎发展的螺旋上升运动就是曲折性的表现,并与所谓“波浪式向前”和“之”字形运动纠缠在一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释。曲折性的特征意指发展过程的艰难性,它通常是由前进过程中的阻碍甚至倒退(即新旧事物之间的斗争)造成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逆否定。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向后倒退的暂时现象交错发生,这才是曲折性本身唯一真实的内涵。显然,曲折性与否定之否定本身的螺旋运动并无直接关联,如在“光波理论—光粒子理论—光的波粒二项性学说”,“素朴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等过程中,我们是不能将其中任何一项看成是倒退或造成曲折性的原因的,因为三段发展的每一项都是一个进步,“螺旋”之内并不存在什么整体上的“曲折”。所以,把否定之否定向上发展的非直线运动等同于从平面向前的左右摆动的非直线运动的观念,是根本错误的。其实,恩格斯是在说明新旧事物之间的斗争时,才提到曲折性规定,而并非是指否定之否定本身是“之”字形运动。同样,毛泽东同志也仅仅在谈到肯定和否定的关系时,才提到“波浪式的向前”,而波浪式向前的运动与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运动根本就不是同一回事。当然,在事物总体发展的客观进程中,这个逆否定还是必然要被重新克服的。
否定作为一个新的肯定,也就是要重新建立一个新事物自身统一的结构性矛盾。显然,当新质作为旧质(原肯定)的对立面出现时,这个新质主要表现为自身的同一物。可是,这个同一体自始就隐匿着深刻的内在差异,即处在潜在状态中的新的矛盾结构,但这还是一个尚未充分展开的规定。随着事物自我否定的实现,这个内在差别从同一体的潜在因素(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本质对立,构成了矛盾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变点。新事物内部矛盾对立的建立是一个事物成熟的表现,因为这种内在对立也正是发生着的新的统一性本身,它业已构成了新事物肯定状态的根据。
不难看出,我们在这里虽然也对事物自身中的矛盾加以描述,但显然不同于前文对肯定状态中的矛盾的分析了。在结构性分析中,确定矛盾规定的过程仅仅是一个逻辑的过渡,而在这里,矛盾的形成则是一个历史的现实过渡。这说明,否定所建立的新的肯定并不是自一产生出来就呈现为一个自身等同的或完成了的矛盾结构,矛盾形成是一个变化过程。譬如,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作为革命(否定)主体的是从行将灭亡的封建社会内部产生出来的第三等级(市民阶层),一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为止,这个第三等级是作为一个同一体而存在的(虽然在这个第三等级的内部自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差别——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潜在矛盾),但是只有到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得到巩固时,这种矛盾才尖锐地表现出来。起初,是新旧社会力量的矛盾(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过程性矛盾)推动革命,即推翻封建制度的质变;后来,则是新的资本主义内部的矛盾推动其自身量的发展了。
同时,否定是一个新的肯定,还在于它建立了一个全新的事物自身联系以及与外部世界普遍联系的系统。这也就是从质变之间的关联向比较稳定的本质之间联系的转化。我们知道,否定也是相关的,事物的质变往往表现为一个由许多否定所构成的变化系统。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否定本身的普遍联系正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根据。当然,这里我们主要还是着重于揭示这个普遍联系系统的创造过程。
4. 否定自身的消解: 向否定之否定的过渡
新事物一旦完成自己全部肯定状态的建立,否定过程就结束了。随即,质变转化为新事物自身的量变,开始一个新的运动过程,一个蓬勃向上的过程。可是,同样很自然的是,这个曾经作为否定出现的新事物,在其运动的一定阶段上,也势必会达到自身发展的最高点。这就好比,原先曾作为新事物出现的资本主义,一俟发展到生产方式的顶点上,其生产关系就成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之桎梏了。这时,在它的内部就出现了另一个新的否定因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身构成了一对新的过程性矛盾。正是它(这个全部私有制的否定性),敲响了资本主义最后的丧钟。显然,这个作为对封建社会的否定而出现的资本主义本身就要被否定了,也就是说,否定之否定就要发生了。
当然,否定之否定已经不仅仅是揭示事物的一个质变,一个转化,而是在真实地描述事物的发展了。这样,事物的否定就被扬弃为一个环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三、 否定之否定(发展)的内在本质及其具体特性
事物的连续质变使得否定自身被否定,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内在趋向性的运动,这就是事物自身的发展。对这个发展过程进行客观的、本质的描述,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范畴的基本内容。事物的发展是辩证运动最丰富的内容,它直接是事物共时性存在状态与事物历时性发展运动过程的统一。所以,否定之否定范畴也必然包含全部辩证法规定,成为最丰富、最高层次的学说,即辩证发展学说。因此,对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定的揭示,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更完整地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全部逻辑结构。
1. 事物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定
事物的自身运动由于其内部不断“搏动”的否定性(矛盾运动)而导致否定之否定的发生,同样,否定之否定也并不是发展的终点,而仍然是发展过程中一个注定要被超越的环节,事物的发展在本质上是无限的。并且,否定之否定的必然性还促使发展成为一种定向运动,也就是说,整个过程在总体方向上是不可逆转的。事物的自我否定,总是在扬弃对立物,即肯定地保留旧质的合理部分,用新的规定建立自身;当否定自身再被否定时,就将建立一个高于前者的更新状态,于是,定向的发展运动又被具体建构为一个向上的运动,可见,发展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运动的过程。
我们还注意到,发展中原有的那种新旧事物之间的直接联系,已经被质变的连续过程所代替了。旧事物总要被新事物所否定,新事物也必定要逐步转变为旧事物。新旧事物的区别因而是相对的,只有由矛盾产生的否定性才是绝对的,因为“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运动,什么都不存在”(21) 。如此说来,事物实际上就是在这些不断超越过的新的基点(肯定)和环节(否定)上,构成自己全部的动态存在和发展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一切发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可以看作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22) 虽说这个质变的系列扬弃了新旧事物之间的直接联系,但这个系列本身就是一种体现出来的内在质点,正是它构成了整个事物发展的继承性。而事物质的继承性,又正是其自身历时性联系的更深一步的揭示。
然而,对于事物发展过程的描述,只停留在一般的规定或质的继承性上是远远不够的。如同事物的存在状态一样,事物的运动发展也有其本质的一面。这个本质的方面由于体现在发展的运动中,因而具有了与一般事物的“静态”本质不相同的特征,即事物在自身发展中所依据的内在法则和必然性趋向,我们把这样一个规定叫作事物发展的规律。
事物质的内在结构是本质,而规律也同样是事物内在的规定,但规律就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规定。列宁说:“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的(同一序列的)概念,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23) 但是,这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规律是系统的本质,即事物一定质的系统规定,也就是所谓“本质的关系或者本质之间的关系”(24) 。其次,“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25) 。比之于作为事物的形形色色现象中的稳定东西的本质,规律则是事物不断质变中稳定的东西。
我们可以发现,本质和规律往往是在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每一个层次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东西,而事物还有在一定的层次结构等方面的规定。在唯物辩证法学说里,前者就是关于规律的学说,后者则是关于范畴的理论。确切地说,规律是普遍性的范畴。譬如,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就是贯穿了我们全部论述过程的范畴,无论在哪一个层次上或过程里,我们都可以发现它们的存在;而像形式和内容、整体和部分、有限和无限等范畴,就都只是事物在某一层次或方面的具体规定了。当然,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是完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在以上的全部分析中,我们已经初步地看到这个统一正是在关于事物发展运动的学说中实现的。所以,假若要深刻理解整个辩证法学说的逻辑结构,还必须透过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定,进一步真实地揭示事物发展过程的内在结构,即否定之否定的本质。
2. 否定之否定的内在结构: 对立统一规定的历时性展开
在目前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研究中,很少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否定之否定的内在结构是什么?其实,这个问题恰恰是实质性的,因为只有弄清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我们才有可能再进一步研究它与其他规律、范畴的关系,才能弄清楚由这个本质表现出来的各项规定,不然,研究和争论总是外在的和不同一的。那么,否定之否定的内在结构究竟是什么呢?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了解否定之否定的基本环节是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以及转变运动,即作为发展起点的肯定和作为发展环节的否定。在对事物肯定状态的共时性分析中,我们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就是矛盾规定,而且,事物存在的肯定状态本身就是一个运动,这个运动是由其内部的否定性决定的。此间就遭遇了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矛盾和否定性的关系以及它们在辩证法结构中的地位。有的学者认为,否定性是比矛盾更深刻的规定。对于这种提法,我们是不能苟同的。马克思和列宁的确都说过,唯物辩证法就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否定性是辩证法的“精华”。但如何去正确地理解这些命题呢?在我们看来,否定性和矛盾应该是“同一序列”的规定。在事物的运动中,否定性发生的前提是差别性,而有差别的东西又“只有相互被推到矛盾的尖端,才是活泼生动的,才会在矛盾中获得否定性,而否定性则是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在脉博”(26) 。矛盾是事物的本质,而否定性则是由矛盾产生的一种深刻的能动性(或者叫革命性)。否定性本身只是一个抽象,其实它就是由矛盾运动发出的推进事物发展的动力。所以,当我们说矛盾或否定性是事物运动的源泉时,表达的完全是同一个意思。在肯定范畴的研究中,我们区分了由两类不同矛盾产生出来的否定性: 一是由事物自身肯定的结构性矛盾所产生的否定性,即事物自己渐变过程的推动者;二是由新旧事物之间的历时性矛盾所产生的否定性,这是一种要根本消灭旧事物(原肯定)并把自己实现为新质的否定驱动。但是,否定并不等于否定性,因为否定已经是一个具体变化本身。很显然,否定就不是与矛盾在同一层次的规定了,否定是由新旧事物之间的矛盾产生出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一个具体的质的转变过程。它表明事物已超出自身的质,向它的对立物转化。至于有人认为“矛盾的本质就是否定”,则正好是本末倒置的。
否定之否定的发生,仍然是“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是新的历时性矛盾运动的结果,它使得事物又一次向新事物转化。由于内在的历时性矛盾,这个转化再一次从旧事物(原否定)走向它的对立物。我们可以用一个实例来通俗地说明一下: 在古罗马社会发展的初期(王政时期),其经济结构中主要是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占优势,它们构成了古罗马社会繁盛时代的经济基础。到了公元时期,由于土地已经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农民的土地被剥夺,因而小农经济被消灭,代之以奴隶主大地产,这是第一次否定。公元4—5世纪时,罗马帝国开始瓦解,奴隶主将土地分给依附于他的隶农(但这时的隶农尚未获得人身自由)。从经济上看,这仿佛是向小农经济的回复,其实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很显然,这个第三阶段是前两个相互对立阶段的统一,即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济结合的新小生产。同时,这个命题又成为一个新的发展起点。“当它转回到开端时,它同时又是一个新的支节的开端。”(27) 新的否定是由日耳曼族人的入侵引起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因素),这个新否定所建立的新肯定是地方农业公社——“马克”,即“自由的法兰克农民”(恩格斯语)。最后,又一个否定之否定发生了,封建公社否定“马克”,看上去仿佛又回到了人身依附关系上,但这是以一种新的更高级的形式出现的,因为此时的雇农已经摆脱了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自由(否定),转变为因土地的从属性而间接地依附于土地所有者。我们再次发现,这个否定之否定又是前两者的统一。在发展的过程中,第一个新旧事物之间的历时性对立在第二个向对立面的转化中被统一起来,换句话说,也就是事物的肯定状态和否定(新的肯定)所构成的历时性矛盾,总是在否定之否定(一个现实的第三者)中被统一起来的。这说明了什么呢?我们认为,否定之否定过程的内在结构就是一个历时性展开并又重新统一起来的矛盾体,而事物的发展过程正是其内部矛盾本质的共时性结构与矛盾本质历时性运动的辩证统一,这就是事物发展的真正本质。正是在这个内在结构中,我们不仅正确地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身,也更进一步加深了对否定之否定规律和矛盾规律真实关系的认识。
可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在一些学者那里并不十分清晰。比如,在由苏联学者新近编著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一书中,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这样写的:“运用否定的否定规律以运用整个辩证法为前提,因为,否定的否定规律以‘扬弃了的’形式,隐蔽地包含着辩证法的其他规律。无论是量变到质变和质变到量变的规律,无论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规律,都不能对比如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起源到终结的全部发展,或对它的用某一范畴表现出来的一个方面的发展,提供一幅总的综合的画面。运用否定的否定规律,我们就能把握和了解发展过程的全貌和其具体的完整性。在这样的理解中,否定的否定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整个辩证方法吻合的。”(28) 这个说明是基本正确的。接下去,作者提出矛盾和否定是同等序列的范畴。又说:“如果说,第一次否定的概念和对立面统一与斗争规律的概念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那么,否定的否定规律的概念则更为复杂,并包含着两个否定(或矛盾)的相互关系。这样的矛盾是: (1) 正题与反题之间的关系(反题排除正题,但同时又保留正题的积极内容,(2) 反题与合题之间的关系。但这里还有第三种矛盾关系,即合题与正题之间的关系: 它们也是彼此一致的(复归到最初的状态),同时又是互不相同的(是在新基础上的一致)。”(29) 到此为止,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表述还不能说完全错误,但其中已经隐含了将要发生的错误结论之根源。
首先,此书的作者错把否定(质变)一般地等同于矛盾,这是极其错误的。前面讲过,矛盾是和否定性属于同一序列的规定,但否定却是矛盾激化的结果,即使是在由否定和旧事物构成的历时性矛盾中,否定也只是矛盾的一个方面。由于该书作者没有区分共时性和历时性的矛盾,所以在此陷入了一个逻辑层次上的混乱之中。
其次,在此基础之上,他们一般地提出:“矛盾的运动是按照否定的否定规律实现的。”(30) 这就导致他们直接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的矛盾分析法,直接等同于否定之否定(实际上,把结构性矛盾等同于否定之否定规律。这完全是黑格尔的做法,而马克思是坚决摈弃了这种思辨演进逻辑的,关于这一点,后面我们还要讲到)。同时,又因为否定之否定包含了矛盾关系,从而得出“否定之否定规律是矛盾规律的发展”的错误结论。显然,这就外在地排列了质量互变规律、矛盾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地位,简单地将否定之否定推上了辩证法的最高地位,这是极不正确的。
实际上,在辩证法的几个主要规律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高低主次的问题。质量是事物的基本规定和运动;矛盾是事物的本质和运动的源泉,并因此成为辩证运动的核心;否定之否定则是对这整个辩证发展过程的总体描述,它们在辩证法的逻辑体系中都占有各自的地位。机械地将这些规律加以“等级式”的分割,是不符合辩证法自身原则的,也正是这样一个意图,导致了苏联学者的错误。
由此看来,虽然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最丰富的规定,但它并不是辩证法的核心和本质结构,因为它的本质仍然是对立统一规定在发展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而且,从事物的肯定状态起,矛盾规定几乎出现在每一个辩证法逻辑进程的层次上,从而表明自己是一切辩证法规定的本质与发展运动的唯一源泉和动力。所以,列宁所指出的“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学说的实质的原则”,在其深刻性和正确性上都是不容置疑的。
3. 发展过程的特征: 否定之否定的具体规定
当我们确定了否定之否定的本质就是过程性矛盾结构之后,就可以来分析发展过程的具体规定了,因为这些规定正是由事物发展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也只有从这个基础出发,才不至于总是陷入空洞的外在规定性和形式主义的讨论中去。
由于否定之否定本质的揭示,我们不会把事物的发展再仅仅看成是一个直接向上的无限过程了。它必然是以这个内在矛盾结构作为根据,在自身的运动发展中显示出一个特有的节奏性来。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分析过这样一个过程: 人类在刚刚从事生产劳动的时候,只是依赖人本身的器官以及一些极为简陋的工具,这对于人来说是十分简单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工具不断复杂起来,人的生产活动也在质量上增加了,这是一个否定。后来,当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自动化的大机器逐步代替了机械工具,虽然自动化机器是更复杂了,但它非但不是“驱逐”了工具,反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最早的简单工具上去了,这就是一个否定之否定。(31) 简单—复杂—简单(更高级的)的发展过程,无疑是一个向上的运动,但我们还看到了一个超出自身,又回到自身的圆周运动,正是它构成了人类生产工具发展的一个周期节奏性。我们说,任何一个发展的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运动都会是一个圆圈,这是对立面两度转化的结果。但由于这个否定之否定又不是真的回到了原点(肯定),所以这个圆圈就不是一个封闭式的运动。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是上升运动和圆圈运动的统一,即螺旋式的上升运动。
其实,在这个螺旋式的上升运动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否定之否定的一个特点,即否定之否定所建立的新事物,在形式上或某些特性上仿佛是向旧事物的回复。关于这个规定,我们同意普列汉诺夫的一段分析,他说:“任何现象,发展到底,都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但是因为新的,与第一个现象对立的现象,反过来同样也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所以发展的第三阶段与第一阶段有形式上的类同。”(32) 应该说,普列汉诺夫极为正确地抓住了否定之否定的内在本质,并从这个历时性的对立统一出发去说明“仿佛向旧事物的回复”的特征。但我们还必须看到,把否定看成是肯定的反面,而否定之否定又是否定的反面,在两个对立转化之后必定出现一个“首尾相逢”,这还仅仅是一种正确的逻辑推论。其实更深一层看,这正是事物的共时性本质结构在其发展过程中,以不断扬弃自身和建立自身的形式完成的一个自我运动。事物本身的结构性规定和过程性规定由此被真实地结合起来,以达到一个内在的对立统一。在这个统一中,历时性的对立双方发生了两度转化,并且呈现出一个事物“超出自身”和“回到自身”的过程,从而真实地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周期性特征。所以,“仿佛的回复”只是一个现象,真实的过程是事物以一个螺旋式的运动所表现出来的,在具体的条件中(一定质、特性和方面)达到的特定阶段,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事物发展总是形成一定的周期,这就是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构成的三段式。三段式是事物发展周期性的抽象化,因此它仅仅是发展过程最外在的规定,又直接是事物发展过程表现出来的形式。但不管怎样,这个三段式与否定之否定的内在本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正是本质表现出来的东西。我们在分析否定之否定规律时,虽然不能仅仅外在地停留在三段式上,但仍然需要认真地去研究它,因为也只有通过它的外在表现才能找到事物发展的内在矛盾,从而完整地把握整个否定之否定规律。
最后必须指出的一点,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表现出来的复杂性。由于事物的发展是一个丰富的过程,所以它本身必然呈现为一个多质、多层次、多线条的系统。对于如此复杂的总体运动,仅仅用几个基本规定去一般地分析它往往是不够的。
要想揭示事物发展的真实过程,我们就必须具体地根据这一事物发展的特定条件去多方面地进行考察,决不能以抽象出来的规定去任意地“贴标签”。因为,发展本身的多层次运动不一定会使各种特性在同时、同处并且一致地表现出来。比如,一个确定的基点,往往可以同时成为几个不同层次运动的周期起点;又如,“仿佛向旧事物的回复”特性,并不一定就出现在直接的螺旋运动中,它也可能在其过程中经过几个低层次周期的中介再表现出来[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公有制]。这就是说,事物在一个大的基本发展周期中,还可能包含许多小的周期运动,这种低层次的周期运动有时甚至会近似于循环或一个事物自身中的“单纯连续”(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简单再生产过程)。(33) 当然,这并不真的是简单的循环,在事物的发展中任何一个终点和起点都不能再重新吻合,事物总是在向前的。
总而言之,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学说要求我们,不要用什么抽象的无生命的“三段式”去套真实事物的运动过程,不要把事物的发展仅仅看成是某个特征的表露,不要仅仅用单线条、一个矛盾线索去把握否定之否定,而要从具体的系统发展观点去考察事物,从否定之否定的内在本质出发,内在地理解和确定发展过程的各项规定,这样,我们才能真实地获得否定之否定系统的全部逻辑规定。
(1) 参见《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7页。
(2) 《毛泽东选集》(中文第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8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57页。
(4) 黑格尔: 《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87页。
(5) 马克思: 《剩余价值理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1页。
(6) 《毛泽东选集》(中文第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3—284页。
(7) 参见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5页。
(8)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74页。
(10)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39页。
(11)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9页。
(12) 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册,贺麟、王玖兴译,序言,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页。
(13) 哈林: 《否定之否定规律》,转引自《哲学译丛》1980年第4期。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3页。
(15) 《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9页。
(16) 黑格尔: 《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126页。
(17) 参见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98页。
(18) 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4页。
(19)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5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6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8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29页。
(23)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9页。
(24)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61页。
(25) 《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60页。
(26) 黑格尔: 《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9页。
(27) 黑格尔: 《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51页。
(28) 罗森塔尔主编: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汤侠声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4—225页。
(29) 罗森塔尔主编: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汤侠声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0页。
(30) 罗森塔尔主编: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汤侠声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2页。
(31)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95页。
(32) 《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1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653页。
(3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