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秩序与世界秩序
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是秩序问题——它是怎样建立、怎样被破坏、又是怎样重建的。(22)按布尔的说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寻求的“秩序”并不是个人或集团相互关系中所呈现出来的格局或规律性,而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23)“国际秩序”是指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即国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24)在19世纪以前的人类历史中,并不存在一个遍及全世界的单一政治体系。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真正全球性的单一政治体系。全球范围的秩序不再只是产生地区秩序的各种政治体系的总和,而是把上述地区连成一体并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的一种政治体的产物。(25)我国学者梁守德对国际秩序概念做了更为详尽的解释:“秩序”即序列、稳定,它与无序、混乱相对。“秩序”的基本特征是稳定,稳定则靠行为规范建立和维持。秩序、稳定、行为规范三位一体,不可分割。“国际秩序”主要表现为国家间秩序,“国际秩序”建立的过程是国家追求权力、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共同目标、共同规则和共同利益基础是国际秩序建立的基本条件,实力、利益协调和对外战略艺术是国际秩序建立的保证。帝国统治秩序、大国均势秩序和“一球多制”民主秩序是国际秩序的三种模式。(26)可见,“国际秩序”有三层含义:一是同国内秩序不同,国际秩序是在无政府的世界中各国为了利益需要而产生的规则及运作模式;二是国际秩序是大国和大小国家间权力关系的反映,它一方面是大国意志与妥协的产物,同时在法理上保证所有国家的平等权力;三是以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构成的国际机制是国际秩序的核心和保障。“国际机制”是在国际关系的某个特定问题领域内,围绕在行为者期望值交会处的各种隐性的或显性的原则、规范、制度和决策程序。机制可以提供有法律依据的框架,优化可得到的信息资源,降低为达成单独的决策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27)
“世界秩序”是指国际社会主要行为体在既有国际体系基础上,基于某种共同利益和目标,依据一定的原则、规范、规则和保障机制形成的相对稳定而有序的国际关系状态,是规范行为体对外行为及其互动关系的制度化安排。斯坦利·霍夫曼认为,“世界秩序”是国家间建立和睦关系的一种理想化模式,是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规范行为的规章准则,是合理解决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序状态。(28)布尔认为,“世界秩序”是指支撑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人类活动的格局或布局。(29)在布尔看来,“世界秩序”不仅比“国际秩序”或国家间秩序范围更大,而且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更为基本,在道义上具有优先的地位。第一,“世界秩序”的概念比“国际秩序”概念的含义更广,它不仅包括国家间的秩序,而且还包括国家内部的秩序以及涵盖了国家体系的世界政治体系的秩序。第二,“世界秩序”比“国际秩序”更重要、更基本,人类大社会的终极单位不是国家,不是民族、部族、帝国、阶级和政党,而是个人。今后不管全球政治或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世界秩序问题都会一直存在。第三,“世界秩序”在道义上优先于“国际秩序”,这涉及世界秩序的价值及其在人类价值中所处的地位问题。(30)基辛格认为,世界秩序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种文明对它认为放之四海皆准的公正安排和实力分布的本质所持的理念。国际秩序是指在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地区——大到足以影响全球均势——应用这些理念。区域秩序是指同样的规则用于某一具体的地理区域。(31)基辛格指出,国际秩序的维持与稳定,取决于主要行为体的国际体系共识,以及该秩序对相关各方对于安全与正义的要求能够作何种程度的协调。(32)布尔认为,体系共识不仅必须得以保持且要扩展。如果人们在和平、正义和环境治理等问题上缺少基本的共识,任何一种世界政治组合形式都将失去生命力。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国家体系是在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政治组织形式,我们必须在这个体系内追求达成共识的目标。(33)17世纪以来,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至少有三套规则对“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建立和维持起到了作用:主权原则、共存原则、国家间合作原则。(34)但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原则和规则并不简单地自动形成为一种国际秩序的观念,因为在原则上承认国家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主导着国家体系的实际权力不对称间总是存在着一道鸿沟,这道鸿沟孕育了无数在国家间构筑同盟和协定以使国际秩序有利于自身的努力。欧洲协调体系旨在维持大国和帝国的势力均衡,协调外交和均势原则并未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国际政治的要义。现代国家体系的扩展始终是以“等级制”和“不均衡”为特点的。主权赋予一个国家的有效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该国掌握的资源相联系的,法定主权和实际主权显然不是一回事。在由威斯特伐利亚构成的世界里,政治和经济的实力最终决定着规则和资源的有效运用。(35)“世界秩序”概念被认为是对现行国际秩序的不满,而希望建立在世界社会基础上的秩序,强调以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持续平衡发展和和平共处共荣为宗旨来安排国与国间的关系互动框架。但以主权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无政府的世界结构还发挥着巨大作用,世界秩序从政治上讲只是一种理想目标,而不能成为现实国际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36)正如布尔所说,容纳政治合作与秩序之可能性的国际社会不等于垄断立法权和强制权的超国家政府。作为结果出现的制度、组织和机制的迅猛增长,为有秩序地管理全球事务,即国际治理打下了基础。全球化过程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强,即不一定会导致以同质的社会及政治发展为特点的世界秩序,民族国家不仅作为一种观念且作为一种制度仍能赢得人们的效忠。(37)
世界新秩序部分是过去的延伸,自世界文明发展以来,当前正处于第三个世界秩序,即古代和古典阶段的多重国际体系下的世界秩序;1500年以后构建的以现代民族国家为主要体系单位的世界秩序;1989年后随着冷战结束两极体系瓦解后正在构建新的世界秩序。最早的世界秩序研究是从战争与和平的目的出发的,人们试图揭示国际关系的本质规律,通过确立国际道德、制定国际法律、建立世界政府或国际机制等方式来建立一种世界秩序。因此,人们研究世界秩序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描述历史和当代的国际关系现状,也不局限于对世界的失序和冲突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世界秩序包含了人们对理想世界的设计与构想,能够表明世界的未来发展趋向,世界秩序研究就是一个不断接近理想状态的过程。巴利·布赞认为,新的世界秩序的产生将主要依靠人类历史上新因素的转变,新因素转变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在当前这表现在国际体系要素中过程层面上军事因素被经济和环境因素取代,在体系单位层面上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其他行为体地位的上升等。(38)(https://www.daowen.com)
“世界秩序”与“国际秩序”可被视为较为通用的相似概念,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内涵有所侧重。相比较而言,“世界秩序”是从全球和世界体系角度认识世界,以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公民群体为主体,涉及世界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安全、民族、宗教、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各领域,并在政治上反映一种理想目标模式的设计和追求。实践中,国外学者对这两个概念的运用较为宽泛,受习惯影响较大,我国较多用国际秩序,俄罗斯较多使用世界秩序。本书对这两个概念将不作区别对待,根据所参考资料的情况如实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