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 录

附录一 城市家庭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

调查问卷

(调查对象:3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

尊敬的女士:

您好!随着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群众对婴幼儿照料与服务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强烈。我们希望通过此次调查了解您对孩子托育服务的需求,以帮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本次调查需要耽误您一些时间,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调查结果仅供研究使用,我们绝不会泄露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样本配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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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广东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与对策调查研究机构登记表

登记单位

地址: 联系人:

所在辖区: 市 县 街道

调查日期:2019年10月

调查对象:本辖区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主要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为婴幼儿提供托管、培育、午睡、餐饮、家长课程等服务的机构。如机构服务年龄跨度大,只要存在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均纳入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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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定性访谈提纲

附1 各区(新区)卫健局(公共事业局)座谈会讨论提纲

[1]请谈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思路、问题建议。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2]请谈谈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整体情况(包括机构的数量(主要包括托育(托儿)服务机构、幼儿园托班、单位托育点、社区托育点和家庭托育点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如何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想法和建议。

[3]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服务延伸至2~3岁的幼儿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4]请谈谈现有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内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5]请谈谈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家庭反映的主要突出热点、难点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或者准备如何解决?

附件2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访谈提纲

[1]请谈谈你所了解的本地区服务机构发展的总体情况(其他类似机构的情况,包括营利机构、非营利组织和福利机构等各种形式)。

[2]请谈谈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区域、招收对象、运营方式、资金来源等。

[3]请谈谈本机构在卫生保健方面的工作,包括卫生保健设施、膳食营养、保育保健队伍等情况。

[4]请谈谈本地区在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5]你所在的机构还面临哪些日常或发展中的问题或困境。你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克服上述问题或困境?

[6]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方面,你希望政府出台哪些政策?采取哪些措施?

附录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2019年4月17日

附录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大力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广州、深圳市建成5家以上,其他市建成2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新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整体水平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一)全面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负责)

(二)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各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妇联、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各地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教育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妇联负责)

(三)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总工会负责)

(二)规范机构设置。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三)加强卫生保健。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强化安全监管。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省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计生协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宋庆龄基金会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设立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教育研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https://www.daowen.com)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发展。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建立全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省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参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在全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加快建设一批形式多样、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不断提高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5日

附录六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幼儿园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到2022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至少1家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到2025年,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全市托幼服务一体化的幼儿园(幼儿中心)达200家以上,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个,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5%,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市总工会;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创建各级示范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组建市、区两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3.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6.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妇联)

7.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研究,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幼儿中心)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研究将不少于8托位/千人的标准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并据此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2岁至3岁幼儿托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8.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9.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各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3年以上。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烈士子女、困境儿童优先入托,并给予托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10.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订制获取。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11.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托育机构与社康机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13.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消防支队)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

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支队、深圳市税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五)加强信息支撑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录七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下同)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本指南为托育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根据本区托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幼儿园托班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三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趋势、群众需求及来深建设者随迁婴幼儿照护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必须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确保安全卫生第一,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六条 托育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材料堆场和加油站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第七条 托育机构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与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站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疫、防护标准的要求;距离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50米以上。

第八条 托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少于3年。

托育机构建筑或所在主体建筑质量、抗震、防火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检测要求。内部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

第九条 7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建筑宜独立设置。6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科研、文化、商务办公、产业研发等建筑合建,但位置应相对独立,并设有独立的出入通道,不得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以便婴幼儿快速出入。

第十条 托育机构所在建筑出入口应设置大门、警卫室、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室内外设计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功能分区合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符合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

托育机构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设施设备、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配置的玩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14)的规定。托育机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标准》(T/CAQI 18-2016)一级浓度限值。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当布置在首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120人,并应满足防火安全及疏散要求,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米。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根据招生规模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应小于3㎡。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育机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应小于2㎡。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周围应设置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安全隔离设施,高度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低于1.30米,垂直杆件间距不大于0.09米。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宜采用软质地坪。室外游戏器具、沙坑、跑道、戏水池等设施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室外生均面积在3㎡以上的,应当优先设置绿化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四条 提供全日托的托育机构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室外活动场地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构,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8㎡,并在室内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活动区与睡眠区应设置在同一楼层,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仅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适当缩减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规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睡眠区,睡眠区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与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米。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室内生活用房面积宜人均5㎡。生活用房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其中乳儿班睡眠区≥25㎡、活动区≥15㎡,托小班和托大班的睡眠区和活动区可合用,且面积托小班≥50㎡,托大班≥70㎡。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的卫生间由厕所和盥洗室组成,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和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卫生间应与班级活动室或睡眠区相邻。乳儿班应设独立的清洁台,托小班和托大班的卫生间面积不宜低于10㎡。托小班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盥洗台至少设3个水龙头。托大班每班至少设3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盥洗台至少设4个水龙头。卫生间洁具的配置、形式、尺寸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教职工的卫生间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设可供全园婴幼儿分班或集体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且不应小于40㎡。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米,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用房包括晨检室(厅)、园长室、教师办公室、保健观察室、财务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储藏室等。托育机构应当按规模和实际需求配备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条 晨检室可设在门厅内,面积不小于10㎡,晨检室应在机构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小于12㎡,应设有一张幼儿床,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池。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设有与收托规模相适应,符合广东省学校食堂要求及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要求的厨房,并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婴幼儿生活区有一定距离。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由符合资质的餐饮服务供应商配餐,配餐间面积不低于6㎡。不提供膳食的计时制托育机构可无配餐间。

托育机构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婴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室、保健观察室、消毒室等)、配餐间等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并应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及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托育机构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楼梯、走廊、围墙、户外活动场地、厨房区域应做到安全监控设备配置全覆盖、无死角,确保24小时设防,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所有区域视频资料的调取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取、外传视频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配备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的卫生保健用品。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根据场地面积,合理确定收托规模,最大收托规模不应超过10个班。依婴幼儿年龄一般设置四种班型,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混龄班18~36个月。每班具体收托数量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乳儿班不超过10人、托小班不超过15人、托大班不超过20人、混龄班不超过18人。

第二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配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炊事人员上岗前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龄班1∶6。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收托100名婴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00名以下婴幼儿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炊事人员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炊事人员配备比例应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应达到1∶80。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安保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10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宜配备1名兼职的保安员,100人以上或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