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认识的层次

第一节 历史认识的层次

对历史的认识,是由历史基本的人物、事件等要素构成的综合整体。在一个个不同要素与历史整体之间,存在从小到大、从微观到宏观、从事件判断到历史整体判断的一系列差别;又由于它们对于历史认识的中间逻辑环节呈现出不同样态,因而,历史认识表现出不同的层次性。而且,从认识方法看,历史认识从基本的事实判断到因果判断,乃至更高的价值判断,也表现出逐层递进的认识能力与过程的层次性。人与历史之间通过历史认知而逐渐达到黑格尔式主体与历史客体的逐渐融合,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以及认知主体对历史的重建也是一个层次不断提升的过程,以至达到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相结合的深刻程度。恩格斯说:“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7]对所有的历史认识,也离不开辩证的历史认识,因为人类历史充满了矛盾的辩证运动,是在矛盾运动中辩证发展的。[8]

不仅对历史的认识,任何认识或意识,作为认识论的一个过程是由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共同组成的。在存在论的层面上,认识客体或认识对象也可视为认识过程“先行”的存在,即前意识、非意识的世界本体,因为意识不过是大脑对世界的一种反映与把握。它们先于当下意识,在时间上、在存在逻辑的意义上都是如此。对于当下存在与当下意识之间的关系,唯物论模式给出了容易理解而恰当的表述。但在认识论的逻辑顺序中,甚至可以说认识主体是认识客体的逻辑前提,因为没有认识主体,认识过程也就不可能发生,从而也就谈不上认识客体了,至于它存在与否完全是另一个层次的逻辑,而在认识逻辑中,它的进入本身就需要认识主体来发动。类似地,我们对历史认识也可做这样的逻辑分析。由于每一个当下事物在时间链条中的连续性与因果关系并非先行,而是依赖于思维,是思维的外推结果,因此当下意识有意识流链条的保证从而获得历史性。也就是说,后者的历史性保证先行于前者的历史性,因为前者并不外在于意识的历史性。

所以,历史认识在作为历史性的视界中,存在后于意识,而且,意义、价值等都源于此。因为作为片段的先行存在本身并不能够自行形成意识中逻辑的链条。换言之,在历史认识的层次,存在只是片段的、离散的,需要连贯的意识流才能形成存在有意义的逻辑链条,而这个链条呈现在当下意识中构成其前世界要素。然而,把这个历史认识孤立出来甚至夸大其对于历史存在的先行关系,那就走向了唯心史观。任何一个时空点上的意识流结果都会被当下存在所突破,也会被后续存在所突破,也就是说,意识流进行的积分不能穷尽先行存在片段。所以,实践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流的积分效应,二是存在的溢出呈现。因此,历史认识具有独特的层次性,哲学史上呈现的问题由于学科建制划分而表现出层次性,本质上是由于历史性的不同呈现。

意识的物化结构表明,近代认识论转向是从客体的研究转向对主体的研究,强调世界是认识主体的产物而非独立的某种东西。康德说人为自然立法,但自然又是感性的来源、认识能力的界限。卢卡奇敏锐地觉察到形式上这是体系的功能问题,从认识过程看,感性环节有时间和空间两种先天的感性直观形式,统摄材料,使其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在通常的牛顿时空观中,时间与空间等价,从而历史即是空间统一性,所以有历史整体观。这个推论把历史与时间混淆起来了。虽然在卢卡奇之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并非建基于其自然科学的特性,但是,他的理论推导却是依据基本的理论逻辑。如果说卢卡奇是因为康德的诸多二律背反而需要重新解释“历史”,那么,这个“历史”所需要的包容性不仅是整体性,同时还需要开放性,甚至要把开放性置于整体性之上。因为没有开放性的整体又回到黑格尔的绝对,扼杀了主体的不可预见性,这样的主体还是主体吗?其实,这样的变换仍然不过是将康德的问题简单地平移到“历史”概念,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困难转移到历史整体——主体性之间,矛盾依然是在同一个层次的概念之间,而不是在更细化、更深入层次的概念之间。

人们再也不能无视意识结构内在的社会特性、思想范畴和行为原则,历史与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它们与社会和物质再生产变化的形式的相互依赖。我们是如何知道所谓“存在的先行性”“世界的前在性”的?这些所谓超出意识的非意识内容无论如何也不能逃脱“意识”,但是它们超出了与其同时发生的“意识”并在发生性意义上先于意识,至少不是源出于“意识”,所以被称为“先行”。然而,我们总归还是“意识”到它们,它们的发生、机制和存在过程以及结果,所以,它们依然被包容在我们的“意识”之中,也就是说,我们所谈论的一切“世界”要素,仍然都是意识的。这种在意识发生的时间链条中呈现出来的不同,表明我们原来总是用两个非时间性的概念抹去这种发生机制上的过程,而扁平化为一个平面上两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如此造成一种唯物、唯心的分别。它们两者都各有道理与不同的立场,但在时间性的历史过程分析中我们看到的是“事情”本身,而非单纯的物或心。现在,拥有历史意识的我们是否还会像过去那样纠缠于简单化的两个领域性概念呢?同理,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人有超出社会层面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优先或者大于社会;但另一方面,社会又是由每个人组成的,为每个人提供公共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保证个人私有空间的自由。这种分层逻辑也许能给我们直观的认识。

学界一般把历史认识分为历史事实判断、历史逻辑基于因果分析的研究,以及历史价值判断等三个层次。关于历史价值的层次将在后续专门章节展开,这里主要针对前面的基于史料事实与逻辑的历史认识。当然,历史认识本来就不同于一般的感性认识或自然科学的认识,是立足现实对历史的价值判断的理解,是有历史观、价值观在内的一种高层次的理性认识,在康德对理性分类的层次上归属于理性的范畴。对历史认识的正确性与否的检验及其标准也是重要的历史哲学问题,对它的笼统回应不及层次分析,庞卓恒、姜义华、刘泽华等国内学者对历史认识检验行为本身进行分层次的分析,“历史认识的真理性毫无例外地都要在史料、科学认识总体及社会实践三个层面上依次接受严格的检验”[9]。拿史料来说,古代历史学家虽然确立了历史真实性原则,但直到近代启蒙运动之后,史学家才开发出严格的史料考据方法,从而明确区分一二手史料的历史认知。不仅史料的收集要遵循历史学基本规范,共同体的检验要求在一个学者群体内得到与既有思想体系、新材料的融贯性检验,社会实践则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更宽广的层次上以“历史社会效果”为基准。这不是基于实用主义真理观,而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除了从历史认识的范围和深度在不同层次进行检验及其方法的研究,最后还要在检验标准上做出高度抽象的概括与理论化表述,否则会带来碎片化的拼凑,导致历史相对主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