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与评价
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了人”,人类的实践活动通过劳动改造世界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因而总是有一定目的。其中“满足目的”的关系属性就是价值,从价值这个层面来说,人类任何实践行为都离不开目的,因而也就总伴随有价值,即使所说的“无用之用”也是一种价值,一种超出一般效用价值的更高层次的人生智慧价值。但目的或者价值本身并不是先行存在的,是人在对象性的劳动、普遍交往的关系中发挥主体性能动作用的选择结果。因而,对于劳动实践而言,目的或价值也就起到了一种价值尺度的作用,一种评价标准的作用。
如果能够自觉地对选择进行思考,就如萨特所说的“人的生存就是选择”,那就是有了独立的评价活动了。如果这种思考是一种理性的反思,例如对历史进行的理性反思,那么就是理性的评价活动。有人说,“因为选择是评价的外化,选择的必然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是评价的必然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评价在人类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自古以来就如此,只是到了现代,才由于实践的复杂化和问题的突出而受到人们特别的重视”[8]。的确,在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之后,几乎所有人的日常生活都处于一个充满了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巨大时空结构之中,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选择多元多样了,选择的自由度越来越大,然而,从传统价值观念里解放出来的选择主体缺乏充分的选择根据,新的价值观念尚未形成而导致个人内心空虚,社会问题频发,社会分化、战争、生态危机、科技伦理挑战等各种人类生存困境。马斯洛指出,“我们时代的根本疾患是价值的沦丧……我们还处在一个旧的价值体系已陷困境而新的价值体系尚未产生的断裂时期……我们面临着毁灭的真实可能性”[9]。如果说现在有什么能够打败人类的话,那就是人类自身,人类的价值观冲突。
虽然主客分离的二元论模式早已被现代哲学摒弃,但是,其清晰的分析框架与基本概念并不是完全错误的,在方法论上仍有价值,只有在观念上克服二元分离的整体观视域下包容并恰当运用它,才是真正对它的超越。因此,在方法论上,我们可以借鉴并运用其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同时采用超越分析层次之上的哲学整体方法。这种整体观本身一方面是对二元分离的克服;另一方面也是对非理性主义的包容与超越,因而整体本身有超出单纯分离出来的主体、客体,有辩证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补充,还有在整体层次上的再反思,这后面两个环节所关涉的其实就是对非理性主义所说情感情绪与生存境遇等要素进行的系统性包容,从外在的现象上进行的综合性表述。当然,它们在真实过程中是同时进行的,只不过在表述逻辑上为了叙述清楚而分前后进行,可以认为它们在真实进程中是同时展开的几个层次的逻辑,相互之间形成辩证的交互关系与作用。用韦伯的概念来说,这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问题。
(一)价值的层次与分类
若采用价值是满足人的合理需要的定义,那么价值是一种事物对于人合理需要的满足关系的属性,合理需要根据人的本质来确定,除了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如前面所述社会实践与文化层次上的。张岱年说:“价值的第一层含义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除此之外,价值还包含对需要的层次和需要的主体进行评价的问题。”[10]由此可知,价值具有复杂的层次性,而且离不开社会实践与文化传统所蕴含的内容,它们都不是如其承载物那样给我们直观的呈现,“某一事物的价值清楚而明显地显示给我们,甚至不必让那种价值的携带者显示给我们”[11]。价值是社会历史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不依赖具体的个人甚至团体社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因评价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它也不依赖于评价主体而存在。这其实在哲学的存在论与认识论的大框架中能够解释清楚,认识论有认识论的具体功能与作用,但认识的结论并不能够僭越到存在论的层次上形成对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那是存在论层次上的判断逻辑。
价值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的,舍勒从等级层次的角度把价值划分为感觉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宗教价值等四个层次;马斯洛“需要层次说”也是对价值的一个层次划分,而且给予等级排序;培里把价值按照社会活动的类型划分为道德、宗教、艺术、科学、经济、政治、法律、习俗这八个领域。这些不同的划分是为了便于把握实践中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当然,由于每个人因时、因地、因社会具体情境的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自然需要与社会交往需要,它们所指向的任何人与自然事物都会被赋予价值,那么价值就表现出无法把握的爆炸性,这就是真实场景中的价值杂多,分层次与维度的杂多属性。就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对象而言,通常来说,我们对一个人物或社会组织、国家等进行价值界定是以直视的“间距”来进行的,针对当下社会而言,自身就在其中,因而也就没有间距问题;对历史中的或者其他非直接触及的人、社会进行价值界定,也是暂时忽视间距环节仅从一个共时性的层面来进行。价值的分类也就是评价客体的分类,而评价客体包括三个对象性要素: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不是抽象的关系,而是两者在具体的历史性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或者在历史性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被结合而成的,因而也可以说就是两者相结合的实践,历史性的实践。
价值客体又分人与物(这个物是在哲学意义上与人相对的概念,包括自然事物、社会事物、以物质载体方式显现出来的精神之产物),因而有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物的价值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它对于一定时空中的人与社会来说呈现出的结构价值,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与社会、不同时空的人与社会,都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因为价值体现的是事物对于人的社会历史性的实践活动的关系,而这个关系是变动不居的。而人的价值包括人身体、知识与才能等自然属性,还有民族、阶级与群体等的社会属性,这些属性在一定历史时空就有相应的外在价值。价值主体也具有不同的层次。因为人与社会具有不同层次的属性从而有多重层次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单个人到人类社会整体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许多不同层次的社会结构与组织形式,包括个人、家庭、社群、阶级、民族、国家、文明体系、人类社会整体等不同主体的不同层级,相应地,主体行为及其价值也就表现出不同的层次性。主体所涉各个层次上丰富的内涵表现出不同方面的价值,如经济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整体价值,等等。由于人是一定历史社会中的人,具有特定历史时空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因而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存在辩证的关系。历史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维度,历史是关于人与社会的,人与社会不是天生的而有历史的发展过程,此外,人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相互的辩证关系,因而,这三个维度上的相互辩证关系使得价值与评价活动本身都变得复杂,对其中任何一个的价值认知与评价都反过来被当作要素或属性纳入另一个维度上的价值认定与评价之中。
拉蒙特在《价值判断》中提出“价值等级”的观念,借助经济学通过社会交换而达成的人对价值的外部效用的市场反思,与心理学范式中人对价值的内部感受性两个方面来对价值进行等级划分的分析。他认为,个人在面临选择情境下,需要根据各种有用事物的“机会成本”列出名次等级,价值根据机会成本来衡量。这受益于经济学、法学与心理学的跨学科影响,“当代道德理论的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道德哲学家还不习惯于反躬自问在这些特殊门类(经济学和法学)中所获得的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解决伦理学理论的传统问题。……不应该再陷入围绕着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本性的那些古老的混乱之中”[12]。不过,用经济学的市场机制来替代价值的所谓“界定者”,这是金融市场经济的方法论,但方法论需要有效的结果与“产品”,问题是评价活动并没有像金融市场那样形成自由交换的前提条件。
然而,价值判断因为包括经济价值、道德价值、社会价值等在内的社会整体的综合价值的判断,显然不同于单纯的经济价值的,尤其其中的道德价值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引导性,例如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观念,而非商品那种具有市场竞争性的功利特征。不过拉蒙特这种试图把价值与评价从伦理学转向心理学,以及法学、经济学这样的社会科学,是一种科学化的方向,而且近几十年来,心理学也表现出更多科学实证的一面,这为不同学科的交叉综合形成价值的层次性架构提供了路径启示。
近些年来关于价值本质的深入探讨表明,以上所说的价值同真理问题一样,是与价值诞生的行动离不开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来自评价这个实践行为。因为,评价实践把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直接关联起来,任何超出单纯采用分析方法行为层次之外的,都可以而且应该在这个实践的逻辑中得到补充性的说明与解释,它们可能是单纯的分析层次不能包容的,也可能是分析层次所遗忘或者丧失的。
(二)评价的分类与层次
评价的分类对应于评价客体,分为对价值客体的评价、对价值主体的评价两类。前者又分为对人的评价与对物的评价两大系列。其中,对物的评价就是对物的价值进行的评价,而对人的评价就是对人的“自然的”与“社会的”价值进行的评价。对价值主体的评价则按照价值主体的不同层次而进行的价值评价,对价值主体的评价也因其丰富的多样性而有不同方面的价值评价。更进一步,由于评价主体是人或者由人组成的社会集团如民族国家等,与价值主体的层次分别几乎一样多,因而在个人与人类社会整体两端之间的每个层次上就有一个相应不同的评价行为。可以简单分成个人评价与社会评价。
一般而言,对人的评价相对独立于对物的评价,对物的评价又相对客观而容易取得共识,对人的评价则有高度的主观性,因为人的价值中最主要的是其主体能动性所创造的价值,包括物质与精神的产品,而且其中也可能有历史评价的成果。但是,对人的评价离不开对人所创造的物的评价,对物的评价也与对人的评价有关,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其中每个要素,包括人、物、社会、评价客体、评价主体都处于历史的运动变化之中,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影响着价值与评价这两个方面。正因历史的流变,人与社会也在不断更替,故历史中不同时代的评价与价值也会发生历史性的变化。
评价的历史变迁表明,人的需要展现出越来越多清晰的层次,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精神文化需要,还有自我实现的欲望等;它们的层次重要性地位也表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也在发生多元而多样的变化,人的个性从不同的方面展现开来。它们相互之间形成价值观念的冲突,各种评价的矛盾本身表明社会与精神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同时也表明我们还未能形成一种囊括所有特殊性的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对这个变化本身进行反思性的理解,例如对评价进行再评价,则需要更深层次的历史理性来把握那个超出前一评价的评价逻辑层次之上的更深的历史逻辑,例如,对任何评价对象层次(如人、民族国家)的经济评价、道德评价都归属于整体评价,但对这个整体评价进行历史的反思则要把握到超出评价所关涉之外的更大的历史背景层次。如从基于某个历史时代的评价进行历史反思,就需要联系到现实而对整个历史进行全域的语境层次中来重新审视既有评价。
如果把反思前的评价看作一种认知性的观念,那么反思后的评价则是一种再评价的实践,在这个再评价的实践中,前者就变成反思的对象性材料。而且,从真实的历史进程看,就如杜威所说,“一个道德法则……它的正确性和恰当性,是靠实行它以后的结果来加以验证的。……以后果为验证较之以固定的一般规则为验证,更要严正些”[13]。正因此,杜威主张在道德评价方面也采用实验方法。类似地,我们对于已有的原评价,也要在回归到现实的社会实践中来加以检验与再评价。即便如此形成的再评价,也不能视之为最终的真理与不可变动的结论,因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实践也是不断发展的,因此,我们对包括再评价在内的所有评价,都要保持一种“可能错误”的警惕,这看似是走向相对主义,其实是对社会实践的历史性保持敬畏的一种实践智慧,它同时也给予评价以现实性的科学辩护,让评价本身得以有立足的充分根据。这也是我们的理性精神对自我有限性的最高认识。
具体的评价过程由于人与社会的不同而变得复杂,因而对复杂情况的认知就非常重要。有人把这个有关评价的具体认知过程,划分为无意识的直觉水平的评价、情感水平的评价与理智水平的评价三个不同的层次,层次之间存在感性、情感、认知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相互渗透与作用,最终完成评价过程。具体的评价活动离不开评价标准,无论是道德评价还是功利的经济评价。但评价标准并非先验的存在,而是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下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关系的历史反映,例如古代社会对人的自由的评价在今天看来可能完全不能接受,有关公平、正义、平等这些在今天被广泛接受为普遍价值的核心价值在古代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先哲那里都有不同的意义,中国古代的道德观、审美观也在历史上有不同的标准。各种不同的评价标准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尤其是以社会历史发展的线索来看,评价标准表现出一个历史性的系列与体系。拉蒙特认为,评价标准表现出一种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的“范式”的历史性演化特征,在基本与派生、派生与再派生、基本与更基本之间显现出标准的层次性。[14]这里,层次性的推演既是作为评价主体的人的能动性表现,也是根据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文化的结果。
评价作为一种主体性活动形成的价值判断不如自然科学判断那样具有普遍性,表明主体之间的价值观普遍性不如基于感性直观与理性数理逻辑推理的自然科学判断。这是一个文明历史发展的现实,但并不一定是永恒不变的,原始社会氏族群体内可能把一些公共的价值判断与自身的价值判断完全同一起来。然而,因身体感官敏锐度与感性经验的不同而对自然现象的认知却反而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例如因纽特人基于身体与经验对白雪还能区分出更多的“白”。因而评价观念的差异性存在,是对评价研究提出更高层次的理性反思的诉求——唯有更深刻的理性才能包容和理解各种层次的感性、知性与理性的评价。看不到评价的历史性与层次性,“总想借助于强制的力量来维护和保持某种统一的绝对的评价标准,把不同于某种评价、某种官方看法的其他评价都当作异端和反动观点来加以讨伐,这只不过是封建专制的残余在现代的表现。这种思想和做法是对历史潮流和人的发展的一种反动”[15],当然,我们也不能以相对主义或鸵鸟姿态停留于意见纷争的各种评价冲突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