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要出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典
在美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一条让人畏惧触碰的高压红线。因为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先后出台了商标、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专门法律,涵盖侵犯版权罪、假冒专利罪、贩卖假冒货物或服务罪与盗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在美国属于“重罪”,刑事处罚的“门槛”很低,一般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侵权事实,就可以判处刑罚,轻则判4 个月监禁,重则最高可判处15 年有期徒刑。到过美国的人都知道,在美国本土或者出入境管理处,如果你携带知名品牌的山寨版等盗版物品被发现,视情节轻重,最高将被处以25 万美元罚款,5 年监禁。
除了严苛的法律保护,在美国,打击盗版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各知识产权协会的主要任务,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为了保护各自成员的利益,都舍得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重赏举报人来协助政府打击盗版侵权。如曾有人向美国电影协会举报,发现一拥有100 台翻录设备的工厂复制盗版产品,电影协会查证属实后,立即给予举报人2500 美元的奖励。2000 年,美国电影协会纽约分会全年向举报人发放了5 万美元奖金。
保护给美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2003 年1 月,美国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支持1998 年国会通过的“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法律”,个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期延续到创作者去世后70 年,公司的专利保护期为95年。据悉,这一裁决使著名卡通人物“米老鼠”和“唐老鸭”的版权所有者沃尔特•迪士尼公司每年避免了高达4 亿美元的版税收入巨额损失。
英国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对侵犯版权和商标行为的刑事处罚包括:对于即席判决,一般判以6 个月以下的监禁,并征收5000 英镑以下的罚款;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起诉案件,则可判以10 年以下徒刑,且罚金数额不限。
2001 年韩国政府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设并加重了关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日本国会2002 年11 月27 日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发展等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性改革启动于2014 年,北京、上海、广州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制度改革,以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存在的执法不统一、地方保护、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等突出问题;2015 年1 月,《国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五年规划对外颁布,明确将在2020 年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和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2015 年12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相比国外为知识产权和创新互动所构建的一套滴水不漏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未完全开垦的处女地。以动漫类知识产权保护为例,我国目前提供保护手段的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里面有些对应条款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这些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但其对动漫版权保护的约定过于宽泛,且有严重的滞后性,没有形成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法典。我国遵循的是苏联的大陆法系,不像欧美法系严格遵循判立法,一个案子在某一个地方胜诉则在其他任何地方结果相同。而我国的现状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案子在杭州可能判侵权,到了广州,法院遵循的条款与角度不同,判决结果可以完全逆袭。
侵权成本小,维权成本高,成为不争的现实。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3 年组织完成的一次调查数据:当年全国758 件著作权侵权有效判例中,维权者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7.7 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1.5 万元;维权者为此发起的调查、取证、诉讼费用支付约为5—10万元。2014 年,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状告通州区一家超市擅自销售印有“熊大”形象的童装侵犯了其对“熊大”享有的著作权,官司最终以该超市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结案,不说高额的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差旅费便远远高于一万元。坊间还有一个著名案例,被称为“儿歌爷爷”的词曲作家吴颂今,2012 年他将五家侵权单位告上了广东佛山南海区法院,经过5 个多月的耐心等待,最终获赔400 元,收到这笔白菜价的赔偿判决书,老人万分感慨道:“这哪是对著作权的维护,唱儿歌的人很开心,写儿歌的人很伤心。”
“侵权了未必会发现,发现了未必会起诉,起诉了未必会胜诉,胜诉了未必会重罚,重罚了仍然有赚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因此,动漫产业要大发展,必须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对侵权者实施严打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出台一部严谨实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