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国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模式
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水平的高低,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重视程度,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监控体系,充足的财力和人力支持,强劲的科研能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人员的系统培训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美国,医疗废物管理以州层面管理为主,联邦监管为辅。自1991年起,美国EPA已将医疗废物的直接管理职责下放给州政府,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医疗废物的总体框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具体实施由州政府组织完成。目前,美国仅剩1992年出台的《州医疗废物管理示范指南》作为各州医疗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其之前颁布的其他医疗废物相关法规均在1991年后失效。针对具有传染风险的医疗废物处理问题,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在2017年和2019年分别组织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美国运输部等部门联合编写了《处理被A类感染性废物质污染的固体废物的规划指南》和《A类感染性固体废物管理指南》,用以指导各部门制订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具体方案,但同时州政府的法规在实际的执行中仍发挥重要作用。在处置技术方面,通常以建议或者推荐的形式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指导方针成为法规条文,则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为了推进对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规范化管理,EPA大气质量计划与标准办公室(OAQPS)专门针对新建医疗废物焚烧炉制定了排放标准,使其成为美国《清洁空气法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满足这一要求,需要配置相应的尾气污染控制设备,要在原有焚烧基础上配置二段炉,要对焚烧尾气进行定期的监测,对焚烧炉温度等工况参数要进行连续监测。该法规也规定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要制定相应的废物管理计划,建立汇报及记录制度等。根据这一标准,所有现有的医疗废物焚烧炉在2002年前都必须符合医院/医疗废物焚烧炉标准,其所涉及的管理和技术过程都要严格和繁杂得多。美国EPA结合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对设施的试运行、质量控制、性能测试等具体出了详细的要求。针对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管理,美国EPA制定了试运行技术导则,并提出了试运行期间要进行性能测试的具体要求,经试运行阶段实施性能测试并评价合格后方能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性能测试过程需要考查焚烧设施的极限运行条件和正常运转条件下的有关参数测试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焚烧处置设施所能处置的废物类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工况参数和设施主要运行参数。美国的上述管理体系既为美国的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产业的技术、设备和处置设施的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也为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政策上的支持和导向。
1990—2005年,欧盟各国对已有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条例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从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直至最后的处置都做出了更加科学的规定。医疗废物根据其材质、产生地、污染程度的不同,分类收集,每类采用符合自身的特点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以求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和最佳的环境保护。在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方面,根据欧盟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医疗废物焚烧炉二噁英排放必须满足0.1 ng TEQ/Nm3的排放限值要求,给小型焚烧处置设备的逐步淘汰和非焚烧处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提供了必然而又广阔的发展空间。另外,欧洲也针对医疗废物各类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技术评估、设施运行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体现出从末端控制走向全过程管理的过渡,旨在为推进全过程管理提供基础和条件。
日本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由环境省直辖的环境再生源循环局负责,其通过出台政策法规和编制相关标准、技术指南,指导并规范全国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问题。在地方政府层面均设有环境局,负责本辖区有关政策的具体落实。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首次颁布了固废领域的核心法规《有关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相关法律》,其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提出了要求。针对具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废物,日本于1922年颁布了《基于废弃物处理法的传染性废弃物处理手册》,并在2018年对该手册进行了细化修订,对传染性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细化修订后的手册成为主导日本传染性废弃物处理工作的基准文件。在系统的政策和明确的行政职责下,日本已建立了一套针对医疗废物从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为最大程度地降低病原体传播风险,日本要求传染性废弃物尽可能在其产生机构完成处置,因此,在其法规中也明确规定“医疗废物产生的场所对感染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负有全部责任”。而医院内部非感染性废物,如后勤及行政部门产生的废物应与感染性废物区别对待,应按照一般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可以再生利用。日本也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进行严格的管理并进行登记注册,要求采用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并采用专用的焚烧设施进行医疗废物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定期对尾气排放以及工况进行定期或在线监测,焚烧后的残渣在最终处置场进行填埋处置。在医疗废物处理监督管理方面,其处理过程的监督有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日本全国产业废物联合会、医疗废物恰当处理计划促进会和民间团体联合实行,并对于易于违法地点设置监视系统以及地方居民的电话传真举报系统,对违法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韩国于1961年、1963年和1977年分别制定了《污物清扫法》《公害防治法》和《环境保全法》,对废弃物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医疗废物进行单独分类,几乎都是与生活垃圾一起混合处理。直到1981年,韩国保健社会部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医疗废物处置方面的管理规定,对医疗废物概念范围进行定义,规定处理流程,指导分类,鼓励建设私营焚烧炉等。这些管理规定虽然都涉及医疗废弃物管理,但是仍然没有制度化和系统化。1986年,韩国出台了综合性的《废弃物管理法》,并作为废弃物污染防治的基本法。面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问题,韩国国会于1999年修订了《废弃物管理法》。该法明确了医疗废物属于“指定废物”,即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例如废油和废酸,或在工作场所废物中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物质。据此,医疗废物应受《废弃物管理法》下危险废弃物条例的约束,并要求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容器进行收集、运输或存储,以防止诸如由医疗废物引起的各种感染之类的风险。此外,韩国环境部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包装、追踪和处置的法规。2019年12月,韩国修订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指南》,系统阐述了医疗废物定义、分类与管理、处理计划审批流程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根据《废弃物管理法》《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指南》,韩国建立了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通过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的电子标签识别,将其排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实时传送到国家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统计、监督和管理。《废弃物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有与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的企业都必须纳入国家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国家和地方监管机构可利用该系统全过程实时跟踪监管医疗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情况,这样可以预防非法处理、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发生。韩国要求所有医疗废物都需要在焚烧设施或杀菌粉碎机上进行处理,禁止重复利用。但根据韩国《药事法》,仅以胎盘为原料进行药品加工的企业得到许可后方可再利用。医疗废物处理厂家仅可进行焚烧处置,在医院内自行处理的可选择焚烧或杀菌粉碎。混入患者血液或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液态医疗废物根据《保护水质及水生态相关法律》规定直接流入水质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同时,韩国积极推进医疗废物源头减量化,通过对医疗废物进行详尽分类,加强医疗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防止其他废物的混入,从源头上减少因分类不当、操作不当而增加了医疗废物排放量。韩国还通过强化经济激励手段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企业参与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如医疗废物设施建设,以快速增加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处置能力。
在印度,环境与森林部要求医疗废物设施从运行到排放都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焚烧炉标准、高温蒸汽标准、微波标准及填埋标准等。虽然在印度焚烧仍是医疗废物处置的主要方式,但非焚烧技术逐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并纳入相关机构考虑范围之内。
伴随着世界不断进步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推陈出新的浪潮,发展中国家也在逐步完善现行技术应用管理体系,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处置设施的能力建设方面,指导技术应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以及在推进相关培训体系和环境意识提高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继续通过加大投入,通过技术的升级改造,通过加强培训和环境意识的提升而不断改进。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一般都通过加强立法,并编制相关支撑性标准和导则等来推进医疗废物的最佳实践,并提出了可行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以及处置方法。另外,也通过采用BAT,如替代技术推进医疗废物的恰当处置,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风险。而在发展中国家,医疗废物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医疗废物仍然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和处置,对操作工人、公众以及环境带来较大的威胁。另外,还没有进行综合的措施如何推进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可以说,持续稳定的医疗废物科学管理和处置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际上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模式的研究仍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一个更加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是所有国家正在努力的目标。
在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管理模式方面,各个国家围绕医疗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控制医疗废物焚烧过程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国外一方面为推进履约进程不断采用BAT/BEP,改善焚烧工艺,减少有毒物质的排放;另一方面也不断加严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以便更好地对医疗废物焚烧过程进行管理。从目前国际上的总体状况来看,首先,焚烧是二噁英产生的首要来源,也是汞产生的主要来源,焚烧过程还能产生其他金属污染物如铅、镉、砷和铬,以及卤化烃、造成酸雨的酸性气体、温室气体等。另外,焚烧过程对温度、时间以及氧气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旦出现问题或者如果对医疗废物的焚烧没有采取BAT/BEP,就会有产生并排放上述高浓度污染物的潜在危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其次,美国和欧盟对于焚烧炉制定了严格的大气排放标准,使得大部分设施需要更新设备并安装监控装置,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焚烧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但是,即便安装了大气污染控制设备并发挥了作用,也仅仅是将污染物从大气转移到飞灰中,并由此造成了一个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危险废物流,须进一步进行无害化处置,说明污染物排放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只是将污染物从一种媒介转移到另一种媒介。而焚烧的飞灰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但是目前的相关法规却十分薄弱。因此,焚烧处置技术的不利因素导致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呈下降趋势。
在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应用模式方面,非焚烧处理技术不能处置所有的医疗废物,如高温蒸汽、微波和化学消毒等,仅能处置感染性废物、利器和一部分病理性废物,而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则不适用于非焚烧处理技术。如果分类和处置管理不当,医疗废物所存在的感染性问题不易彻底消除。此外,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过程中还会产生VOCs、恶臭和粉尘等二次污染物,处置过程中还会产生残液和废水等,其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国外生产的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设施都配备了较为完善的恶臭和VOCs污染控制系统,并通过自动化控制,实现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安全管理。另外,非焚烧处理技术应用和管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带来潜在风险,处理不当仍然会导致疾病传播。
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不仅仅是末端处置问题,实际上,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体现出从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流程、处置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的分类是医疗废物管理的起始环节,更是关键环节。比较公认的说法是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与分类措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医疗废物包括诸多PVC,因此很可能成为二噁英生成的前驱体。另外,医疗废物中还存在着铜、铁等金属,很有可能成为二噁英生成的催化剂,会增加二噁英生成的概率。因此,医疗废物分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采用不同的处置技术处置与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以实现消毒效果好、环境污染小、处置费用低。
无论国际公约还是世界各国,对医疗废物的分类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从本质上讲,对医疗废物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可有效排除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减少医疗废物的生成量和最终处置量,减少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当然,也能有效地控制感染性所带来的直接危害。就一个规范的医疗废物管理而言,应包括收集、分类、包装、运输、处理以及处置等过程。然而,相关的工作在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处于比较落后的发展阶段,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而言,仅仅有大约10%~25%的医院废物属于医疗废物,具有相应的感染性和危险性。而世界各国在医疗废物分类方式也在采取着不同的方式。通过分类,一方面旨在推进医疗废物的感染性控制;另一方面医疗废物的分类还与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存在着联系,需要引起特别的注意。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其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普遍存在单一、缺乏和简陋的现象,导致了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最终处置的衔接性较差,其医疗废物处置的理念和技术往往是发达国家十几年前使用而现在已被淘汰的方法。医疗废物的分类由于受终末端处置技术的制约,往往只起到减少生活垃圾混入的效果,其主要特点如下:
(1)缺乏指导医疗废物分类和最终处置技术相匹配的操作指南;
(2)医疗废物处置观念滞后,停留在通过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这种较低的层次上,忽视了不科学、不洁净的终端处置方式可能带来的严重污染;
(3)缺乏经费支持,导致废物分类和最终处置技术规范的硬件部分无法落实,形成政策层面不完整,执行和操作层面缺失的尴尬局面,如印度,法律、法规较为完善,配套政策也已制订,但由于要求较高,缺少经费,全国60%以上的医院无法达标;
(4)小型焚烧炉基本上不符合要求,是二噁英等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
(5)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两种,因此废物分类的好坏和末端处置的关联度不高,导致精确分类很难推广实行。
可以说,从世界各国医疗废物处置的总体发展趋势来看,首先是要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应用管理模式,实现医疗用品的材料替代、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