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4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方法

8.4.4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方法

1)基本运行条件监督检查

基本条件检查作为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应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是为考虑到工作的连贯性而进行的检查。通过对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和使用情况,医疗废物设施运行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设施运行单位规章制度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系统配置情况的审查项目、审查要点、检查指标及依据、监督检查方法、对设施运行单位要求的基本内容等,进行基本检查,确定基本运行条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方案。

(1)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由设施运行单位对医疗废物预处理及处置技术和工艺适应性、主要附属设施情况、工程设计及验收等情况提供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书面检查。

(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部门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检查处置设施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合同及其他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材料等资料,有针对性地从医疗废物设施运行单位的处置合同业务范围情况、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处置计划情况、经营许可证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医疗废物设施运行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监督检查部门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检查处置设施的处置合同以及其他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材料等资料,尤其需要注意核实处置设施收集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是否超出处理工艺的适用范围等。有针对性地从医疗废物设施运行单位的人员总体配备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检查单位机构组成及人员职责分工以及个人档案材料等。

(4)设施运行单位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部门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检查处置设施的各项制度文本、设施运行记录档案、设施运行交接班记录档案及实施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监督检查部门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检查处置设施的医疗废物贮存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焚烧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设施设备能力不能保证医疗废物正常处置时的应急预案。

(6)系统配置情况。监督检查部门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检查处置设施的系统配置的完整性、系统配置的安全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检查的设计文件。

2)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检查——接收、分析、贮存设施

(1)医疗废物接收系统。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废物进场专用通道及标识情况、废物卸载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2)医疗废物贮存系统。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医疗废物暂存库情况、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

(3)处置设施运行过程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处置设施配置情况和处置过程操作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

3)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检查——配套处置设施

(1)进料系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医疗废物输送、进料装置,并进行现场核查。

(2)焚烧系统检查。热能利用系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热能利用系统配置及操作情况,并现场核查。对烟气净化系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湿法净化工艺骤冷洗涤器和吸收塔等单元配置情况;检查半干法净化工艺洗气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等处理单元配置情况;检查干法净化工艺:包括干式洗气塔或干粉投加装置、布袋除尘器等处理单元配置情况;检查烟气净化系统配置情况,并现场核查。对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炉渣处理系统配置情况、检查飞灰处理系统配置情况,并现场核查。

(3)非焚烧处理设施检查。高温蒸汽处理设施应包括进料单元、高温蒸汽处理单元、破碎单元、压缩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自动控制单元、蒸汽供给单元及其他辅助设备,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

微波消毒处理设施应包括进料单元、破碎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卸料单元、自动化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水处理单元及其他辅助设备,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

化学消毒处理设施应包括进料单元、破碎单元、药剂供给单元、化学消毒处理单元、出料单元、自动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及其他辅助设备,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

高温干热处理处理设施应包括进料单元、抽真空单元、碾磨单元、干热灭菌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及其他辅助设备,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

(4)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现场检查设计文件,主要检查自动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各项操作规程材料,并现场检查。

4)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要求。监督检查部门检查焚烧厂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材料,并现场核查。

(2)劳动保护要求。监督检查部门检查焚烧厂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各项与劳动保护有关材料,并现场检查。

5)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处理要求

监督检查部门检查监测报告并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1)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2)焚烧及非焚烧处理性能要求;

(3)残渣及飞灰处理要求;

(4)废水排放及周边环境质量要求(污水排放要求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要求);

(5)土壤环境质量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6)噪声排放要求及周边噪声环境质量要求。

6)环境监测要求

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并现场核查,主要检查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处置单位周边环境监测、监测频率、监测条件、监测取样和检验方法等内容。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为每月至少1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将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监测浓度。焚烧单位应通过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1 h均值及日均值,监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