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 医疗废物的运输、包装接收和贮存等管理要求

8.2.2 医疗废物的运输、包装接收和贮存等管理要求

8.2.2.1 运输要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医疗废物的运送过程负责。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种,其中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此医疗废物的运输只能由获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

一般情况下,医疗废物主要通过陆路车辆运输的方式,车辆必须是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专用车辆。该车辆是在定型汽车二类底盘改装的保温车、冷藏车的基础上适当改造,用于转运医疗废物的专用货车。运送车辆必须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车厢两侧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驾驶室两侧喷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名称和运送车辆编号。该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如须改作其他用途,应经过彻底消毒处理,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若取消车辆的运送车辆编号,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规定重新办理车辆用途变更手续。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根据总的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运输单位(对于医疗废物即处置单位)所配备的运送车辆要满足运送周期内的废物产生量,并合理备用应急车辆。运送车辆要配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运送路线图、通信设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名单与电话、事故应急预案及联络单位和人员的名单、电话、收集医疗废物的工具、消毒器具与药品、备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袋、利器盒及人员防护用品。

1)运送频次

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每天派车上门收集,日产日清;对于确实无法做到日产日清的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处置单位至少2 d收集一次医疗废物。

2)运输路线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性。避开人流高峰期,避开繁华地段、交通拥堵地段,尽可能晚间进行。避免路线重复,尽可能采用环形路线,保证经济性。收集时间与收集量统筹考虑,运输车规格配备与路线上的废物产生量相符。运输过程中尽量不发生二次转运。医疗废物路线规划必须以处置中心地理位置、服务的区域范围、卫生医疗单位地理位置分布、各卫生医疗单位规模及医疗废物产生量、运输时间分配、交通路线、路况等情况加以综合考虑。

3)运输人员

处置厂医疗废物管理涉及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不同,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所以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做到有的放矢,使其明确医疗废物处理的重要性,掌握医疗废物正确的处理方法,做好自我防护,对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专业技能。

4)安全要求

要求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医疗废物转运车应锁闭车厢门,保证运输过程中医疗废物不会发生丢失、遗洒或者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医疗废物不得转运,不允许医疗废物及其周转箱从一辆转运车转移到另外一辆转运车上,以防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转运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装载或混装除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动植物,运输中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5)执行转移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废物交接应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卫生机构首次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废物之前,应向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转移计划,地级市环保部门批准转移计划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具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8.2.2.2 包装与接收要求

1)包装要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应由医疗机构完成。包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在材料、外观、规格、物理机械性能等方面要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包装时要采用合适的包装物和容器,损伤性废物要采用利器盒包装,不能用包装袋进行包装,也不允许采用双层包装袋包装。其他的废物可以采用包装袋进行包装。运送人员在接受医疗废物时,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有权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由于高温蒸汽等处理技术的作用机理是通过蒸汽热传递杀灭致病菌,因而包装袋的存在及其材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蒸汽处理效果。我国已出台的关于医疗废物包装袋的规定为《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规定要求包装袋可使用的材质为聚乙烯(PE),并对包装袋的强度、容积等提出了要求,但没有针对具体处理技术提出包装袋应具有什么相应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包装袋容易与处理设备内腔发生粘连(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通常需要对处理设备杀菌室内腔壁做防粘处理。国外有专门针对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而使用的包装袋,它可同时满足两个相互对立要求:在废物运输和进料过程中,包装袋必须保证绝对防漏;在蒸汽处理过程中,包装袋必须是可渗透的,使蒸汽能够进入袋里与废物直接接触。实际上这种包装袋有两层,分别由不同密度的聚丙烯材料构成,内层为不耐热的密封层,可以防止气体和液体进入;外层为多孔渗水层,可以承受140℃高温。处理周期一开始,内层便开始熔化,蒸汽经多孔性外层直接渗透进入废物中。但其成本较高,从而限制了其应用。

2)接收要求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检查所接收的废物与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一致性,杜绝接收超经营范围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配置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设有放射性废物检测及报警设备,防止放射性废物进入非焚烧处理设施。

8.2.2.3 贮存要求

医疗废物的暂存地点要设计在主厂房内,用塑料袋及转运箱盛装的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在独立的地方。这些存放地的设计大小要与废弃物产生的量及收集频率相适合。主要要求包括:①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等的运行与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②应确保医疗废物贮存温度达到医疗废物贮存相关要求;③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处于封闭及微负压状态,并确保收集后的气体净化后排放;④应通过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观察窗口定期观察废物贮存状况。

8.2.2.4 清洗与消毒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设置清洗消毒设施用于医疗废物转运车、周转箱及其他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清洗消毒。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转运车。通过严格的消毒灭菌措施和制度达到各环节疾病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目的,确保不发生交叉污染。

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应采用紫外线进行消毒,紫外线消毒强度为30 mJ/cm2,照射时间不小于30 s。或采用相当消毒能力的消毒剂消毒,消毒之后采用清水冲洗。盛装医疗废物的周转箱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回用。如果采用含氯消毒剂,则消毒溶液中的含氯量不宜低于500 mg/L,连续接触或喷淋时间不低于30 min;如果采用臭氧消毒,消毒溶液中的臭氧含量不宜低于20 mg/L,连续接触或喷淋时间不低于15 min。周转箱消毒完成后,还宜采用清水进行清洗。清洗消毒工艺的设计应本着易于操作、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应对与消毒剂发生接触后的车辆等金属物品用清水进行清洗,以免发生设备车辆腐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