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 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十二五”期间,我国开始实施《“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截至目前,通过每年对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考核,大大促进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医疗废物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医疗废物不规范贮存、非法转移处置等方面的环境风险,有效保障了医疗废物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处置效果。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和深化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夯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切实推动医疗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得到落实,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十三五”期间,国家修定完善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完善管理体系、加大管理力度、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等为重点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8.4.5.1 考核方式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以分级考核方式开展考核。市级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自查性考核;全国、省(区、市)分别对全国、全省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抽查和抽查考核。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时应突出问题记录,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各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每年考核的必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日常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主要由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负责,因此,基本未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范围。
8.4.5.2 考核内容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方面。是否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是否采取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2)标识制度方面。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专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是否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所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是否在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上设置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方面。针对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制定减少其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相应的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这些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的描述是否清晰;是否每年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及时申报重大变化内容。
(4)申报登记制度方面。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贮存、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是否包括内部产生危险废物的有关情况,如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方式和最终流向;次生危险废物可以专门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申报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合理;是否及时报备重大改变的事项。
(5)源头分类制度方面。是否对收集的医疗废物和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分别存放,做到有明显间隔。
(6)转移联单制度方面。在跨省域转移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前,是否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省内转移危险废物时转移计划无须审批。是否按照实际转移情况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并保存齐全。
(7)经营许可证制度方面。是否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并按资质范围开展有关活动。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能提供签订的有关处置合同。此项不符者直接判定为考核不合格等级。
(8)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方面。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演练,并保存影像档案记录;是否将应急预案在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9)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方面。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和内部产生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各类废物情况以及有无事故发生等事项;经营情况记录簿是否保存10年以上;是否按照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医疗废物和内部产生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情况。
(10)业务培训方面。是否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和内部产生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的操作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档案记录。
(11)贮存设施的管理。是否依法对医疗废物和内部产生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是否建立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贮存情况。
(12)处置设施的管理。是否依法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建立利用/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是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环境监测。
(13)运行安全管理要求。是否对处置设施及配套的监测、安全、应急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于设备破损的,是否进行了清理更换;是否校正和维护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是否能保障处置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是否做到日常巡检或运行维护记录。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也应遵循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内部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如污泥、废活性炭等进行严格管理,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规范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强化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等工作,促进医疗废物源头减量,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作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也是处置单位对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防范环境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坚持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必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也将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