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内容
2025年09月26日
8.4.3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内容
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开展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行全过程(即从医疗废物从进场交接开始至危险废物厂内安全处置完毕)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体内容包括四部分:设施运行单位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测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方法。
在设施运行单位宏观管理状况监督检查方面,针对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医疗废物设施运行单位的机构设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人员配置,设施运行单位制度化建设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内容方面,根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是从废物进厂开始至废物处置完毕整个过程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医疗废物的接收、厂内贮存和预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测管理包括焚烧、非焚烧处理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单位周边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