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医疗废物运输、贮存和接收管理依据

8.2.1 医疗废物运输、贮存和接收管理依据

医疗废物的贮存涉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以及医疗废物运送到处置到位后的贮存两种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临时贮存设施应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设施应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建设。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执行。以上规定为实施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法律和技术依据。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充分考虑运送过程中的风险规避,医疗废物转运车配置应按《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 19217—2003)执行。医疗废物的运输应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2004)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运送应使用专用车辆,车辆厢体应与驾驶室分离并密闭;厢体应达到气密性要求,内壁光滑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厢体材料防水、耐腐蚀;厢体底部防液体渗漏,并设置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装置。医疗废物运输、运输车辆和周转容器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