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理论研究的目的是指导实践。面对长期困扰相关机关及学界同仁的“执行难”问题,笔者亦非独居幽野地空而论道,而是秉持“礼失求诸野”的研究路径,力求通过对景颇族习惯规范顺利被执行之个案,透视“法律实现”的效果。法律实现是法律运行中的重要一环,“就是法律的规范要求转化成了人的实际行为,权利被享用了,义务被履行了,禁令被遵守了”[31],简而言之,就是法律得到顺利执行,这是法律价值最终得到体现的标志。而“执行难”的出现是对法律正常运行过程的阻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吞噬着民众内心对法律本来就不甚坚固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2]笔者以为,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必须具有权威,这就需要人们遵守法律,尽管这种遵守有时候是被动的,此点主要暗含法律实施的外在强制因素;二是法律应当被信仰,这就需要人们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这种对法律的遵守是自觉主动的,此点主要指法律实施的内在合理性因素。无论如何理解,法律的顺利执行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基石当属确定无疑。尽管在当下的中国语境中,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却不能放弃对解决这道难题的永恒追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3],本文阐述的景颇族习惯规范的顺利执行及景颇人对本民族习惯规范的信仰即是这一至理名言的又一鲜活例证。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法律信仰可能是推进吾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三部曲!让我们用百余年前沈家本的一句箴言作为行文的结尾以时刻警示世人: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34]
Analy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ority Customary Norms—A Case in Jingpo
Zhao Tianbao
(School of Applied Law Science of 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401120)
Abstract:The“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is a challenge in today’s judicial practice.By studying Jingpo customary norms,the author analyzed the reasons that the adjudicate of Jingpo customary norms can be implemented.Then the author illustrated three references from Jingpo to solve the problem of“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lawabiding consciousness,justice and multidimensional supervision.This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problems to solve,but also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faith.
Key Words: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Jingpo;customary norms;legal faith
【注释】
[1]赵天宝,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法。
[2]Pound,R.,Jurisprudence,Vol.1,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59,p.353.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4]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2版,第162页。
[5][美]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王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页。
[6][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林尘、张唤民、陈伟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78页。
[7][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思·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峰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3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页。
[10]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页。
[11]德宏州政协文史委编:《中国景颇族山官》,德宏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1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李鸣:《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14]2007年7月30日下午,陇川清平乡广林村邦批寨石小云口述,丁阿明翻译,笔者整理。石小云,男,1929年生,董萨,现在遇到一些景颇百姓婚丧嫁娶之事,还有许多人找他帮忙。
[15]2007年8月9日下午,张么弄在城子镇家中口述,笔者整理。张么弄,男,1936年生,历任陇川县司法局局长、县法院院长等职,现退休在家,致力于景颇族文化研究。
[16]尽管有时这些“权益”现在看来并不合法。
[17][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18页。
[18]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载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代译序第13页。
[1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页。
[20][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2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22]《论语·子路》。
[2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24][英]培根:《论司法》,水天同译,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4~195页。
[25][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26][英]培根:《论司法》,水天同译,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2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28][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琮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29][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30]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4页。
[31]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3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12页。
[33]O.W.Holmes,The Common Law,Macmillan,Boston:Little Brown,1968,p.1.
[3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