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一般法观念

(一)少数民族的一般法观念

少数民族在台湾地区经历长久以来的生存发展,早已有自己一套独特的生活方式及社会制度。“祖灵信仰”是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一大特色,少数民族的生活与其崇祖观念密不可分。他们认为只要是祖先流传下来的东西,便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同时也相信灵魂不灭,认为祖灵依然与族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倘若违反固有习俗或禁忌等,祖灵必降灾祸,故需探求祖灵的意志,并祈求祖灵的保佑。少数民族部落在欠缺文字性记载的情形下,无法产生律法,而年长者由于较为熟悉以往的行事规则或固有的习俗,自然成为领导阶层,导致少数民族村落中通常是由“长老会议”来决议统治事务而不是头目(领导),例如物资应如何分配、某人是否被处罚等等。此与一般汉民族的统治观念差异极大。在少数民族村落中,头目(领导)一般而言只是较受尊重,便于从事协调工作而已,而且关系最重大的事项更由“长老会议”提升到“部落会议”决议。“部落会议”成员人数不多,以便于聚会、讨论与决议,但年长者的影响力通常相对较大。由此也可以看出少数民族群体权利观的一般法观念。[13](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本案的少数民族而言,他们所追求的不过是能够过他们想要的生活,能够承袭祖先流传下来的精神,而去行使其旧有的规范。在这个案件中,他们所要争取的并不是法官所谓尊重传统而给予的轻判。对他们而言,无论轻判重判,只要是有罪判决就伤害了他们对于本身族群的文化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