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寨村民自治合约》的功能
在乡土社会,村规民约属于“非国家法”的范畴,是一种“俗法”,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它的功能。因为,自古以来,本土资源作为一种在民间自生自长的规则,一直发挥着调节民间社会社会关系、补充国家法律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建设对本土资源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黔东南民族村寨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的本土法治资源,在乡村的法治建设中也体现着其自身的价值。以华寨《合约》为例,它在本村的法治进程中,不仅在精神和思想层面上表达着一种特定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公平与正义,而且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村寨社会稳定、辅助国家法实施等方面都发挥着一定的积极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