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习惯法与区域法治的关系
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时间里,由于国家法律的强力推进,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被压缩到了最小的范围。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政治环境的宽松,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度实施,民族地区习惯法大有复兴之势。学者们大量的田野调查研究表明,民族习惯法依然鲜活地存在于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并且是民族地区十分重要的纠纷解决依据。当前,伴随着区域法治的兴起,地方法治体系建构逐渐受到重视,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区域法治建构也开始走入研究视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