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什么叫新媒体,就是在新的技术支撑下出现的媒体”[3],可以说,以网络通信技术为核心支撑的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出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新兴媒体和以纸质报刊、电视为主要代表的传统媒体对一些特定法律案件选择性地加以持续、深入关注。基于这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司法案件刹那间为中国亿万受众所瞩目,并最终演变成为了具有极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案件,比如广东省“许霆案”、浙江省“吴英案”、陕西省“药家鑫案”等等。[4]当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媒介深入跟踪并暴露原本“普通”之法律案件的具体法律细节时,人们发现,这些法律案件的审理原来常常无法脱离各种社会力量(比如社会舆论、作批示的领导、“谋私”的公权力等)不正常的影响,并且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媒介的这样一种“披露”常常会给案件各方当事人带来无法预料的或不希望的法律后果,甚或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或肉体“伤害”。情况还不仅仅是这样,源于各种媒介对法律司法案件的倾向性报道,以及对法律司法案件之“不公正性”的下意识放大并不时热炒这些法律司法案件,人们基于“尝一脔肉,而知一镬之味”(《吕氏春秋·察今》)这样一种惯常的思维方式,往往会在“众口铄金”式社会舆情的引导下,对当下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案件审理制度或审理机制大多存有一种不信任甚或不相信的心理态度,并希冀中国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能够介绍、引入西方世界这一“民间”社会中法治正义或司法公正所赖以为基的司法独立制度来应对(甚或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中所存在的司法窘境和困境。
当然,显见的是,倡导司法独立理念之局部社会舆论的本意或意旨是好的,然而,“好心办坏事”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不常见或鲜见。如果是这样的话,比较可取的做法似乎是,为避免司法独立制度在中国这一“民间”社会中带来不意图的严重社会后果甚或政治后果,学界学者——尤其是中国法学学者——先行对该项制度做相应的思想实验或学理审视,或许是司法独立制度将成为必定会深刻影响全体中国人当前生活之中国社会制度中的一员的一项最起码要求。(https://www.daowen.com)
须特别明确的是,司法独立这个话题,是一个老而难的话题,或者说,是一个颇为繁复的话题,因而在这里,笔者不得不有所限定,即我们主要是在司法价值(而非司法技术)的层面上来探讨或审视司法独立这一源自西方世界这一“民间”社会之法律制度的,当然,下述这样一些洞见也应当引起阅读者的重视:
纯就法学而言,司法独立问题应该在法律之为价值与技术之统一体这个逻辑下把握,即法律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纠纷解决之正义”是司法之价值,司法独立也罢,既判力制度也罢,包括强制执行制度等等,都是司法中技术系统中的命题。套用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中关于法哲学包含“何为正义之法”和“如何实现正义之法”的划分,则司法独立属于“如何实现正义的司法”的问题……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中立,为使法官中立必得司法独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