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 语

六、结 语

目前,建立“管理有序、文明祥和,可持续性”新型社区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目标。而社区调解制度在这一目标下已经融入由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引发的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的变革,并构成我国基层民主和市民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制度设置源于城市化建设和发展中社会结构的重组,特别是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集中体现社会主体的选择与价值取向。在社会管理层面,其强调社会自我调节,追求机制协调运作中自我稳定状态的修复;在社会功能层面,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与整合以及社会矛盾的初始化解决;在社会保障层面,其促进民众的多元化选择和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体现国家对公民自由的尊重。

在我国,对社区调解制度展开研究不仅是基础性理论问题,更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实践性课题,任何主观先入的观点预设既不能反映客观现实,也无法满足社会治理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对社区调解应在发展和自我完善中重新审视其功能、价值。既不能从应然的理念主张或该制度因本身“滞后”引发的问题出发简单对其加以否定,又不能仅为回应政策需求于技术层面将其归结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而应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制度性存在层面,视其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使其回归应有的“民间性”“群众性”,特别是“自治性”,逐步消解其“官方”色彩,减少行政权、司法权对其过多的干涉和介入。对社区调解的解纷功能与实施效果应给予客观评价,对存在问题的解答,必须建立在实证研究之上,其制度进路的“着力点”应在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自愿前提下,围绕程序与规则设置展开。同时,将其作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新的切入点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推进与司法、行政等解纷方式在规范、程序性下的良性互动,实现互相补充,共存发展。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mmunity Mediation’s Operation

Yang Yihong

Abstract:Community mediation,a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people’s mediation,is in the core position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It is originated from the evolution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shows the social management mechanism innovation to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diversified dispute solution.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o function settings,operation status,especially the existing problems base on type,from institutional level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should regard it as the main mode of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and return to autonomous attributes,with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to achieve the standardized of procedural cohesion and integration.

Key Words:the empirical analysis;community mediation

【注释】

[1]杨艺红,诉讼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社区调解制度实证研究”(CLS〈2013〉D207)的成果之一。

[2]朱原:《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3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335页。

[4]麻宝斌、任春晓:《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之路》,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

[5]刘少杰:《新形势下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边缘化问题》,载《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6]伍先江:《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7]贾西津:《“社区治理”与“在社区的治理”》,载《社区》2006年第9期;冯玲、王名:《治理理论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载《理论与改革》2003年第3期;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张宝峰:《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综述》,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1期。

[8]鉴于时间、资金等因素,本文主要围绕“城市社区”展开,实证调研和资料搜集也源于此类,而与其对应的“农村社区”未纳入研究范围。

[9]城市化率是城市化的度量指标,一般采用人口统计学指标,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包括农业与非农业)的比重。

[10]城市化,又称城镇化、都市化,是指人口向城镇聚集、城镇规模扩大以及由此引起一系列经济社会变化的过程,其实质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变迁。http://zh.wikipedia.org/wiki/城镇化,2013年7月7日访问。

[11][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兴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2]在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组织形态。

[13]这一点在课题组调研的社区中得以验证,各社区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均有极大的相似性。或者说,在调研地区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社区管理模式具有“统一规范化建设”的特性。

[14]在课题组调研的社区很直观地感受到所在地政府逐步将大量社会服务性与管理性工作直接交由社区居委会。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2012年、2011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数分别为7781972件、7316463件、6614049件。

[16]曾令键:《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17]对社区调解特征的归纳是基于课题组对其现实存在环境和实际运作状况的实证调研,特别是对搜集资料的整理与总结。

[18]鉴于时间和经费限制,课题组展开实证调研针对的地域限于所在地市。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也得益于主持人带领所在院系200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承担的“大学生SRTP项目计划”。

[19]调研中,课题组与社区调解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采取的均是“聊天”这一非正式形式,这一方式似乎比中规中矩的“录音”“笔记”方式更能使他们放松,进而“说实话”。而内容的整理,往往是在事后予以归纳。

[20]在课题组调研的社区,调解员文化教育程度不高和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两者之间有着应然的联系。

[21]实际上,所谓的“内部考核”就是照顾相关的“关系人”。(https://www.daowen.com)

[22]2011年、2012年该社区经调解后达成书面协议的分别为18起、14起。

[23]在调研资料搜集上,各社区的态度不一,有些提供的较为完整,有些只提供了部分。这主要是基于对课题组进行调研目的和对其工作可能形成“影响”的不同判断。在中国现实语境下,对此也应该可以理解。

[24]尽管各社区均有男性调解员,但大多主要负责维稳、治安等其他工作,实践中很少真正参与大量社区纠纷的调解。

[25]课题组调研的社区中,当事人提交的一般均为格式化的《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单位与住址、联系方式,特别是纠纷情况说明、自愿申请的意愿、申请事项以及调解委员会相关告知义务的履行等内容。

[26]对委托调解纠纷,一般是涉及人数众多,且有可能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转化。调研中,课题组曾遇到两起因小区公共用地被占用和因物业服务引发的较大规模社区纠纷,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均以“行政力”直接介入。此时,社区调解组织的功能性作用实质上已经丧失,仅体现出纠纷解决程序上的意义。

[27]主要包括村干部、辈分较大的老人和司法所、律师等专业人士。

[28]由于社区调解组织和人员“公权力”背景的缺失,实践中,对于违反调解规则的当事人虽然可以及时提出制止和纠正,但却无法达到设置规则的效果。在课题组旁听的调解中,就有当事人因此离席拂袖而去,使得调解处于极为尴尬境地。而在对调解员的访谈中,“当事人不听我们的”被认为是调解工作的难题之一。

[29]在旁听调解中,有时发现乡镇社区调解员引述的相关政府部门“意见”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类社区居民似乎更愿意听到官方对纠纷解决态度的直接表达,在他们看来,这些比法律、法规更为直接和有效。

[30]课题组调研的社区中,大部分纠纷均可以在一个月内调解完毕。超期调解的一般是疑难、复杂、当事人不予配合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纠纷,这类纠纷最终都选择了诉讼途径,极个别的转化为了“上访事件”。

[31]在调解中,除了当事人积极配合之外,调解员一般都会自行拟定一个或几个调解方案,即便方案最终没有提出。

[32]在调研社区均有格式化的《调解协议书》和《口头协议登记表》,记载了当事人个人信息、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33]调研访谈中,安乐镇司法所负责人称鉴于原居民之间相互比较熟悉,基于“关系”和“乡规民俗”约束,该社区每年百余起调解案件中,履行率达到90%以上。

[34]但最终诉讼结果依旧是调解中认定责任一方败诉。

[35]在调研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的相关信息中,2013年全市提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才10余件。

[36]此外,在社区调解制度体系中还包括人事管理、登记、评比、汇报、台账记录等制度。

[37]但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具体操作上,如安乐镇社区也根据乡镇居民的特点和纠纷具体情节采取制作简易卷宗的形式,即由调解员自行对所调解的案件作简单记录即可,并没有遵循严格的格式化行文要求。

[38]在访谈中,调解员反映每半年就会参加一次当地司法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而且特别指出这些活动均有专项资金拨付。

[39]必须明确,对社区调解制度存在问题的总结是基于调研所在区域,由于时间和经费限制,特别是选取样本数量有限,客观上确实无法在更高层面准确反映该制度在我国的全貌。

[40]2014年,调研所在市进行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中,首批入选的8位“首席人民调解员”均为社区、街道、村的调解委员会主任

[41]事后制作“调解卷宗”对社区调解员是一件非常繁重的工作,加之客观上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培训,往往其并不能从社区其他工作人员那里获得帮助,而减轻这项工作的负担。

[42]在调研的社区,年均受案数的跨度在15~100件之间。

[43][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德]哈贝马斯:《在实施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45]在课题组的访谈中,某居委会主任就谈到在处理非法传销、涉及宗教性事务等敏感性纠纷中,由于调解员缺乏对纠纷性质的准确判断,加之工作方法、交流方式未及时根据情况作出调整,导致几近造成两起群体性事件。

[46]在课题组随机对纱厂西路社区12名居民问及其是否了解本社区调解组织时,其中有5人回答“不知道”。

[47]诉调对接,简单地讲是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机制或者工作方式。

[48]目前,该区11个街道办事处全部设立调解委员会,54个社区全部设立矛盾调解室,每栋楼均有一名民调信息员,共计2500余名。而该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实际运作形成由原来的30多人办案为全院百人办案,并转化成全区上千人参与化解纠纷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