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族习惯法纳入区域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将民族习惯法纳入区域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属于外发型,强调运用国家权力对法律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整改,以期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但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农村和民族地区民间习惯法的同情,因而影响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和实施,使得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在民族地区现实生活中有效实现,进而影响具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区域法治的形成。因此,将民族习惯法纳入区域法治建设,对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推进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融合具有积极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