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一)结论

台湾地区是一个建立在少数民族传统领域上的汉民族社会,2005年1月出台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确立了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之间的伙伴互动关系。然而,生活在同一土地必会有接触,会有纷争、冲突,有无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才是现阶段提升少数民族人权的第一步。(https://www.daowen.com)

台湾地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权利,促进‘原住民族’生存发展,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特制定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出台,是否就真的能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风倒榉木案”所引发的是少数民族习惯与政府法律规范冲突时的取舍问题。该案从判刑到无罪,两极化的裁决,究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有无“原住民族基本法”,而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法官所选择判决的依据是汉民族同化主导下所制定的“森林法”,还是保障少数民族人基本权利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依其选择将产生完全两极化的结果。目前台湾地区法官、检察官几乎都是非少数民族,缺乏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素养,再加之台湾地区法律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在立法并未全面研究调查且考量少数民族各族传统习惯,无法作为法官审理本案件依据。同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一样,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无法自绝于和汉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生活中必定有所接触。即使少数民族自治,少数民族与汉民族在文化依然差异甚大的情况下,类似的“风倒榉木案”也会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