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以上便是笔者对基督教家庭教会法律问题所作的粗略探讨,智识的不足、经验的欠缺和时间的仓促,决定了本文的理论分析仍欠深刻。首先,研究的路径不足。由于笔者非基督教徒的身份,交谈时非信教者的心理状态、来自教民的人文排斥使得在实证调查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资料收集的困难。由于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研究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而基督教家庭教会法律方面的研究资料则更为缺少,所以本文的论述难免挂一漏万。最后,理论提升层面的困难。由于本文需要一定的宗教知识基础,而笔者对基督教文化本身的理论修养欠缺,对法社会学运用能力不足,因此在宗教知识和法学知识的结合上面临困境。所以,笔者的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中,有几点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信仰如无实践,宗教就形同虚设。首先,缺乏制度化的信仰权利,即宗教结社的自由,私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其次,信仰如无法治,精神必定走私。宗教信仰一旦缺乏法律的约束,流于信仰异端的极端偏向,陷入神秘化甚至“黑市化”,反而无益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建设。可以说,宗教与法律是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
第二,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都是由不同利益需求的集团所构成的,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能够促成整个社会单一的、齐整的价值观和信仰是不存在的。因此,任何社会理论都应当正视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不应该把处于弱势的利益群体“边缘化”,亦不能视之为“反常现象”。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当首先转变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理念,从回避问题转化为正视矛盾和问题。
第三,宗教团体的自治和依法管理是其生存的必要条件,积极地进行对话和交流是宗教团体发展和保持自身活力的必要途径。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积极的作用,要善于发掘、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笔者相信,随着法治发展和人权理念的普及,家庭教会现象亦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那时,家庭教会公开化、合法化将指日可待。
Study on the Legalissues of Christian Family Church—Taking L Town in Shando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Zhang Yuanyuan
Abstract:In recent years,along with the diversity of selection of people’s religious beliefs and the increasing pressure of social life,Christianity has hitherto an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in the Chinese society,the group size increases gradually,the number of believers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Like other folk belief organizations,however,the legalization of family churches is still an open question.Currently,academics tend to characterize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s the society’s“third sector”.Based on this perspective,using the methods of sociology and legal analysi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nature of family churches,the scope of activities,rights of activities and future trends,and makes a“Disenchantment”of it.The paper aims to address three issues:first,the definition of family church,its legal nature and reasons for existence;second,revealing the problems in the social practices of family churches through the field research on L Town in Shandong Province;third,the normative effects and ways of legalization.
Key Words:domestic church;freedom of religion;autonomy of religious communities
【注释】
[1]张圆圆,汉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2]熊坤新:《宗教理论与宗教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3]“三自教会”是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简称,并非具体的教会,是基督教(新教)教徒全国爱国组织。为了方便起见,简称为“三自教会”。
[4]出于个人隐私和学术伦理的考虑,本文中涉及的教会名称和人名一律用字母代替。
[5]本文讨论的基督教是指狭义的基督教,即新教。
[6]李向平:《信仰但不认同—合法与非法:基于信仰关系的权力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页。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160页。
[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9]刘澎:《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0]曹培:《法律与宗教学术研讨会综述》,载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2839,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2日。
[11]魏德东:《中国的宗教与法治研究》,载http://www.fjdh.com/wumin/2009/06/0805338485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4日。
[12]李霞:《宗教立法问题三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3]董建伟:《村落视野中的基督教家庭教会研究——以豫东雎县南徐村为例》,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14]马学丽:《目前新疆基督教家庭聚会研究——以乌鲁木家庭教会为例》,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15]肖刚:《政府对基督教非建制教会的管理探析》,汕头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16]李小虎:《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分析》,载《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卷第2期。
[17]刘同苏:《中国官方首次举办家庭教会专题研讨会》,参见http://www.gospeltimes.cn/news/2008_11_28/374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月。
[18]方雨薇:《从入会到痴迷——对基督教异端“全能神”教成员卷入的社会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第24页。
[19]周国华:《邪教犯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4月,第16页。
[20]李向平、杨静:《宗教合法性及其获得方式——以日本〈宗教法人法〉为中心》,载刘澎:《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1]慕道友是指对基督教感兴趣,已经信基督教,但尚未接收洗礼的信徒。
[22]张先清、赵蕊娟:《中国地方志基督教史料辑要》,上海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79页。
[23]卓新平:《世界宗教与宗教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08~209页。
[24]李凡:《基督教的发展和家庭教会的宗教自由运动》,载《中国宗教》2005年第2期。
[25]冯今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页。
[26]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10726409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4日。
[27]杨林霞:《多维差序格局之中的乡村家庭教会研究》,载《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39期。
[28]翁开心:《家庭教会合法性的法理分析——兼评守望教会事件的法律意义》,载http://www.pacilution.com/Show Article.asp?ArticleID=2979,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月12日。
[29]马学丽,《目前新疆基督教家庭聚会问题研究》,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第32页。
[30]Thomas Jefferson,Letter to Rev.Samuel Miller,in Kurland and Lerner,eds.,The Founders’Constitution,1808,5:98~99.(https://www.daowen.com)
[31]熊坤新:《宗教理论与宗教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4~225页。
[32]“异端”(Heresy)直译为“一种选择”,即选择某种观念之意,它被用来专指那些被斥为非正统的思想观念。
[33]周国华:《邪教犯罪研究》,西南政法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4月,第12页。
[34]非政府组织,一般指政府以外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概念所对应的主体大都是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公共领域。概念本身并没有实质区别,因表述的主体、背景、场合、侧重点不同而有差异。
[35]欧阳肃通:《转型视野下的中国农村宗教——兼以乡村基督教为个案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页。
[36]刘培峰:《宗教团体登记的几个问题》,载刘澎:《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37]刘志军:《乡村都市化与宗教信仰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54页。
[38]李峰:《乡村基督教的组织特征及其社会结构性位秩——华南Y县X镇基督教教会组织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39]意指基督教的单张挂历,上半部分是与基督教相关的人物、故事、风景的图画,下面是日历。基督教的节日会用红色的标记标出。
[40]意为信徒着装接受洗礼,在牧师问完仪式安排的问题后将其身体按入水中,然后迅速拉出,即完成洗礼仪式。
[41]李峰:《乡村基督教的组织特征及其社会结构性位秩——华南Y县X镇基督教教会组织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42]周国华:《邪教犯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4月,第20页。
[43]冯今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44]冯今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45]王霞娟:《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研究》,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46]冯今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47]冯今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48]王霞娟:《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研究》,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49]张训谋:《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和立法》,载佛教导航网站http://www.fjdh.com/wumin/2009/04/164648612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2月10日。
[50]付子堂、张永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5~206页。
[51]白桂梅:《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136页。
[52]杨合理:《宗教自由的法法理解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总第109期。
[53]李向平、杨静:《宗教法治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日本〈宗教法人法〉为中心》,载刘澎:《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
[54]刘澎:《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235页。
[55]白桂梅:《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136页。
[56]王宏选:《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宗教规范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第103页。
[57]曹飞廉、陈健民:《当代中国的基督教社会服务组织与公民社会——以爱德基金会和上海基督教青年会为个案》,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09期。
[58]傅永军:《启蒙、批判诠释与宗教伦理》,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59]蒋传光:《公民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秩序的构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
[60][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61]卓新平:《“全球化”的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62][美]约翰·维特:《宗教与美国的宪法经验》,袁瑜峥译,中国法治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页。
[6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64]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65]马学丽:《目前新疆基督教家庭教会聚会法律问题研究——以乌鲁木齐市家庭教会为例》,新疆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年6月,第28页。
[66]铁省林:《哈贝马斯宗教哲学思想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67]王宏选:《法律文化视角下的宗教规范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76页。
[68]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69]王宏选:《法律文化视角下的宗教规范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