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惯习在占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纠纷解决惯习在占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场域”的概念着重描述的是纠纷解决的客观结构,而“惯习”的概念则偏重于强调行动者自身方面。布迪厄把“惯习”理解为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看作是一种经由社会化而获得的生物性个人的“集体化”。即身处场域之中并被游戏规则内化的人知道自己该怎么去做,或曰游戏规则内化的行动,是身处特定场域中的行动者知道自己如何遵循规则和艺术地变通游戏规则,以达到角色扮演。布迪厄认为,随着个人不断接触某些社会状况,个人也就逐渐被灌输进一整套性情倾向。这种性情倾向较为持久,将现存社会环境的必然性予以内化,并在有机体内部打上经过调整定型的惯性及外在现实的约束的烙印。(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占里侗寨仍保持刑事案件为零的发生率,依据前面谈到的布迪厄的实践理论,除了分析占里社会结构(纠纷解决场域)的运动发展,还需要对与村民行为相关的“纠纷解决惯习”进行分析。场域侧重于描写的是社会生活的客观方面,而惯习侧重于刻画行动者的心理方面,它是一种持续的、不断变化的、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从村民的行为来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占里刑事案件的零发生率,有几个因素的存在。第一,是基于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的假设,村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出于对自己有用或有利而考虑的,对于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占里来说,案件当事人看到一边是熟悉的、低成本的村内纠纷解决机制,而另一边是陌生的、昂贵的国家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会放弃起诉“官府”而寻求传统的寨内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第二,有的学者从中国传统的“无讼”观念来谈,老百姓把提起诉讼作为丢脸的事,有的宁愿冤屈,也不愿意告到“官府”,而“官府”也把诉讼数量的不断减少作为津津乐道的政绩来对待。第三,还有的学者从心理层面来分析,认为既然村里无人告状,而且以前的大量案件在寨内都解决了,自己的案件为何解决不了呢,如果告之“官府”,也许就会置村民团结和村寨权威于不顾,未来如果自己出现困难需要帮助,可能就会丧失村寨帮助的机会,所以对于纠纷解决,村民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这里就是大家所说的“从众”的心理压力在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