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寨的“石碑合约”的作用
2026年03月12日
(一)华寨的“石碑合约”的作用
华寨《合约》在2010年6月以前是纸质版本,2010年6月以后,它以石碑形式竖立于华寨村接龙亭,石碑系青石,高2米、宽1.1米,共3块。[3]“石碑合约”共21款[4],内容涉及领导班子、“劝和”原则和方法、族长的职责、养老、山林、调解费用、宗教信仰、防火、饮用水、捕鱼、家畜家禽饲养、古物保护、卫生环境、占地、建筑规制、民政救助的资格、合约的执行、合约的生效等内容,涉及村寨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比较丰富。目前,“从规范性的角度看,在国家法之外,村一级最具有正式意味的规范无疑是村规民约”[5],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从立法上体现了国家法对村规民约的认可乃至支持。但是,考虑到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毕竟是作用于某一村寨、某一狭小地域的事实,对于以整个国家为调整对象的国家法来说未必具有普适意义。从产生条件上分析,村规民约都是以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风俗习惯为基础的。而现实是我国东西南北的农村经济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各地的地理条件、社会结构、语言和风俗习惯等也各不相同。从空间上分析,我国幅员辽阔,村庄极多,68万多个行政村分散于城市的边远地区,这就存在国家法渗透不下来的状况,一旦村庄发生纠纷,最快捷的办法还是用当地的村规民约。华寨《合约》是在原来村规民约基础上订立的村寨自治合约,只在本村内适用,地域性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