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倡导性内容

(二)倡导性内容

“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6]。长期以来,黔东南民族族村寨的一些民间习俗惯制不仅深入人心,而且也成了当地人日常生活的“法俗”。当地的事情必须得按当地习俗办,民族村寨村在祭祀、婚姻、葬礼上保持着许多以前流传下来的习俗,遇到纠纷时,也要按当地的规矩处理。从清朝前期黔东南地区正式纳入国家行政规划以后,政府在法律、教化上的主要工作就是移风易俗,率先掌握汉文化的地方精英也在“纠风”做了很多努力,清代民国出现很多“禁约”“合约”。作为新型村规民约,华寨《合约》也要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和新型生活方式。在公益事业方面,如第6款“后龙山(黔东南苗族、侗族村寨一般是依山而建,习惯上都将所依托的山称为后龙山)……永为公山,子孙万代不能分到户头,世代培护,保持茂盛,严禁砍伐山上树木”,第12款“要爱护人饮消防基础设施”,第15款“要加强对村寨古物的保护”,第16款禁止在“学校操场、公路、街道、凉亭、消防池等公共场所倾倒垃圾、私自占用、存放杂物”,第18款“为保持村寨原有风貌,凡村民改、扩、新建房屋,一律保持‘人’字形坡屋顶、瓦屋面,外墙装饰不得安瓷砖”。在精神文明方面,如第2款“加强团结,和谐共处,以歌劝和”,第4款“凡红白喜事,提倡从简节约,反对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树立尊敬长者、孝顺老人之风”,第5款“为净化风俗,树健康文明风气,除逢年过节、白事坐夜娱乐活动外,平时禁止打牌赌钱”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