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意义

第一,近年来,国内外研究机构和相关学者对我国基督教信徒人数的调查表明,内地基督教信徒可达7000万左右,其中家庭教会的人数占据2/3还多,并且绝大多数的家庭教会并未实现公开化和合法化。所以,“家庭教会”现象不仅仅是中国宗教、基督教的一个要害,更是当代中国社会的顽疾。[6]第二,宗教自由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映射,宗教或信仰自由也是受国际人权法保障的重要公民权利。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家庭教会是公民践行宗教表达自由的“试金石”。第三,宗教和法律的良性互动可以推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宗教信仰是公民道德的“孵化器”,可以为法律信仰提供精神动力和心理资源;反之亦然,法律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宗教活动提供制度支持和司法保护。两者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信仰如无实践,宗教就形同虚设,信仰如无法治,精神必定走私。第四,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将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的第三部门,对家庭教会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宗教学、社会学哲学和伦理学方面,在法律领域也是侧重于对国家的宗教政策管理、宗教法制规范与立法的实证研究,邪教犯罪问题等理论方面,缺乏对家庭教会法律问题的系统性阐述和研究。通过本文,希望能为宗教团体与法治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https://www.daowen.com)

本文旨在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1)“家庭教会”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的分析和存在的原因;(2)通过山东省L镇家庭教会的实地调研,揭示家庭教会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家庭教会的规范效应和合法化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