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操作性特点

(二)可操作性特点

黔东南苗族侗族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与内地千篇一律和“应景”的村规民约相比,尽管各个村寨的“约”不尽相同,苗族地区和侗族地区不尽相同,但可操作性是其统一的特征,特别是苗族村寨(主要是雷公山、月亮山一带)村规民约最“接地气”,如“罚3个120”的处罚体系,覆盖民约规定的各个方面。因为在黔东南的农村,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仍然具有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乡土社会”和所谓的“熟人社会”。所以,村民们所制订出来的村规民约,皆与本乡村的人、事和物有关,紧密贴近乡寨生活,从村寨的公共事物、公共管理到邻里关系都是它调节的范围。深厚的人情底蕴和浓郁的乡土气息,使其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比如,凡违反村规民约的,各种村规民约都规定了一定的“罚款”措施,而国家法律没有赋予村寨“罚款”的权利,但《合约》却规定是“违约金”,如第13款规定:“凡在村辖区电鱼、毒鱼、炸鱼,除收缴电鱼机等工具外,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100元。”对比其他村寨使用“罚款”字样,“违约金”的规定体现为“自愿承担违约金”,村民心理上就没有抵触,一旦操作起来,村民才能自愿地接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