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一、引 言

“盟”与“誓”连用的现象出现于近现代古汉语改革之后,其结果是,“盟誓”这一合成词的频繁使用不仅不能使我们对其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在学术研究中亦造成词义不详和使用混乱的现象。由此,对“盟”与“誓”进行概念上的界定,成为一种研究前提。牛绿花教授著的《藏族盟誓研究》一书从这一概念难题着手,对藏族盟誓进行深入的历时性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于作为系统研究一般意义上的盟誓文化,建构盟誓的一般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作为一部力作,在方法论上,作者独具文化主位与文化客位重叠的视角优势。在理论上,《藏族盟誓研究》涉及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藏学等学科方面的前沿知识。但主要选取民族志的方法,以古籍史料和对甘南藏区的田野调查为研究进路展开对藏族盟誓的法人类学阐释。正如徐中起教授所言,对这部信息容量大、涉及面广的著作作一全面评价实属困难,只能择其要而言之。[5](https://www.daowen.com)

为充分说明“盟誓”,牛绿花教授将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神灵崇拜下的特殊契约与司法手段。首先,在盟誓的契约方面,盟誓兼具人与人、人与神之间的双重契约关系。作为契约的盟誓,在第一层次中是人与人的契约关系,神灵充当契约之上的监督者。在第二层次中是人与神的契约关系,人神关系集中反映了“互惠与交换”的观念;在盟誓的司法手段方面,藏族盟誓主要是一种裁判制度,包括作为判案依据的宣誓情形和辨别证据真伪的神判性质。然而无论盟誓的契约方面还是司法手段方法,都假以神灵存在为共通特征,只是因场域不同其侧重点各有所指而已。盟誓法律关系在藏族早期社会发挥了社会控制、纠纷解决与社会交往的多重功能。[6]可以说,盟誓构成早期社会的法律,与宗教、道德、禁忌密不可分,其规范性来源于多个方面,既有部落道德的规范、宗教道德的规范,也有社会道德的规范和政治道德的规范。然而,从人类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盟誓时代的法律规范不是或者不只是源自神灵信仰以及神灵信仰与遭遇偶然报应之间的虚假因果关系的联系,其他规范的支撑毋宁主要是涵盖在盟誓的法律关系之中。因此,牛绿花教授指出,盟誓具有极强的宗教适应性和依附性,具有社会控制手段的多元一体性。本文以为,作为法律形式的盟誓,其规范性不仅仅源自宗教信仰以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交融状态,这只是盟誓规范的一个次生系统。其规范性主是来源于仪式本身,并生成于仪式当中。仪式不仅发生在社会过程中,其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在所有的规范之中,仪式都起到了一种一以贯之的作用,这说明盟誓与仪式本身有着内在的、直接的关系。本文尝试从法人类学的视角重新解读盟誓的本质,以期增进对于盟誓的法人类学认识。文本还对建设法律仪式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