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制度研究综述

(四) 宗教法人制度研究综述

宗教法人制度在我国的研究刚刚起步。学者普遍认为,宗教法人是一种介于社团与财团之间的特殊法人形式。由于宗教法人以宗教信仰传播为根本目的,它拥有宗教设施,具有宗教职能,进行宗教信仰活动,传播宗教教义,并最终以教化和培养信徒宗教信仰为主要目的,因而宗教法人的存在必须以特殊的人的集合为基础。此外,由于宗教法人既进行神圣性的宗教信仰活动,又进行属于民法范畴的世俗性经济活动,是神圣性与世俗性相统一的特殊法人。由于宗教法人的特殊性而没有得到民法上法人制度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必然成为某些机构、团体的附庸,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制度的基本理念便难以得到贯彻,因而必须制定特定的宗教法人法赋予宗教团体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之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李向平教授在对日本宗教法人制度的研究当中认为,日本《宗教法人法》的意义是:在宗教与国家政治的关系问题上,给出了一个合乎法律的解决基础,充分体现了宗教合法性是政教关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也是宗教合法性获得的基本方式。《宗教法人法》的特色在于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宗教团体独立的法人地位,促使宗教团体拥有了享受国家法律规定优待措施的权利,可以独立地拥有、处理和保障宗教财产的安全。宗教法人法的确立是一个国家政教分离的表征和基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