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的概念

一、“国际海事 安全习惯(法)”的概念

之所以用“习惯(法)”一词,是因为目前学界关于习惯与习惯法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概念,如英美法系认为“习惯”系源自某一重复行为的法律或普遍性条文,即习惯等同于习惯法。[4]有的学者认为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区别在于内容表征、规范性程度、规范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5]两者联系在于习惯是习惯法形成的基础和前提,习惯法是习惯发展的较高层次。对此较为典型的当属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论述:“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6]另外,与“习惯(法)”相关的概念还有“惯例”,两者是否内涵相同或存在何者联系等也是学者广为热议的问题之一。例如,有学者认为,“习惯”有别于“惯例”,狭义的“惯例”专指“习惯”,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习惯”,也包括尚未有法律约束力的惯例。[7]也有学者认为,“惯例”是由习惯而形成的规例。[8]囿于本文研究内容所限,笔者对此不予展开论述。

无论习惯与习惯法是何种关系,但两者对促进包括海事安全规范在内的海事海商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或成为海事海商制定法的内容,或弥补海事海商制定法的空白,进而在实质上发挥着调整规范的作用。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采用“习惯(法)”概念,旨在表明本文无意研究两者的概念所指、内涵构成以及彼此联系,而更关注这一现象之于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所体现的法律意义。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将“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界定为:某一为保障海事安全所采取的类似行为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广为国际社会接受的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