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现实价值——以韩国传贳权制度为借鉴对象
2026年03月12日
三、典权的现实价值——以韩国传贳权制度为借鉴对象
在中国大陆,典权目前已经从成文法中消失,典制沦为民间习惯制度。但是重回习惯法的典权制度并未消亡,民间根据习惯法上的典权制度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但没有被否定,而且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系列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保护,如“1950年内务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屋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51年司法部《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1965年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从1951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数十条批复和司法解释”[28]。但不难发现,这些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大多颁布于建国初期之土地公有化之前,为的也是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典权问题。土地公有制改制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却十分鲜有典权的案件再次出现,即使没有详细的统计数字,从罕有典权的规定出台就可见一斑。事实上,在仍然有成文法存在的台湾地区,典权也仅仅是零星存在,日趋式微了。有数据表明,台湾地区办理典权的计数,“1997年共2002件,1998年16件,1999年431件,2000年29件,2001(1—5月)却仅9件”[29]。然而,韩国的传贳权制度却仍在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差距不可不谓之大,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https://www.daowen.com)
值得庆幸的是,虽然中国典权目前的状况不佳,但对于典权仍有不少研究者加以关注且坚持其具有其他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不能比拟的功能,仍具有现实价值。如若在借鉴韩国传贳权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我国现代化的新典权制度,那么它就仍会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