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
2026年03月12日
(三)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民族习惯法现代化的表现形式,也是当今少数民族民间行为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主要是农村居民就日常生产生活问题自我管理、自我调解的行为规范。历史上的村规民约,是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介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行为规范。我们在藏区的一项调查显示,三成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所在地的村或社区定有“村规民约”。作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村民道德教化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区域法治要注意发挥“村规民约”这一阵地的作用,完善村规民约的内容,使其能够作为解决纠纷法定依据和民间依据之间矛盾的重要补充,将国家法的“有所不为”与民间法的“有所为”有机结合,丰富和弥补国家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从而有效促进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良性沟通与互动。(https://www.daowen.com)
乡规民约本身就是由习惯法演变而来,它吸收了习惯法的精华,引导着贯彻实施国家法的方向。相比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具有亲和力强、运行成本低、易执行等优势。建议国家层面制定《乡规民约实施法》,对于乡规民约的制定、原则、要求、效力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引导制订乡规民约来间接实施国家法律。民族地区区域法治建设,尤其要加强对乡规民约制定的引导,在内容上深刻把握民族地区民众特有的心理惯性,以及社会转型期法治方面的制度创新,实施社区、村寨实验,针对民族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修改乡规民约,引导乡规民约走上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