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的分析

二、关于本案的分析

历经4年多的努力,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于2010年2月9日针对司马库斯“风倒榉木案”作出宣判,审判长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判决三名被告无罪。司马库斯部落坚持无罪的抗辩,终于获得司法认同。此一宣判创下台湾地区首例,此在台湾地区的司法判决上也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这样的判决应是司马库斯部落族人一致的坚持与决心所获致的结果。从一开始族人就决议以无罪抗告,严拒认罪协商的委屈妥协策略,认定取用风倒榉木的集体决议合于传统规范,拒绝被政府管理单位冠上偷窃的污名。弱势的部落族人与社会团体合作,以政治谈判与司法诉讼双轨并进的方式,进行自主的抵抗行动。同时,在主流媒体低度关照的情况下,以中、英文的媒体向国内外发声,这些论述与行动赢得国外支持,更有外国信函直接寄向台湾最高行政机关抗议或申冤。但不管如何,最重要的还是部落族人与联盟屡败屡战的精神,在每一次的挫败中累积能量。所以,在无数次的协商破裂下与一审、二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族人仍然坚持上诉并勇敢挺进。在部落入口处放下栅栏,宣示自主管理与在地抗告的决心,令人感动的是放下栅栏并未阻断游客,观光人数不减反增,更有游客签名参与行动,遥远的司马库斯部落与小众的部落格,引爆了足以伸张正义的历史性司法判决,因此打赢了小虾米对大鲸鱼的战役。[11]

其次,这次的判决还立下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就是少数民族的传统领域与传统习惯在司法判决过程中获得肯认,这绝对是历史性的。一方面,过去少数民族碍于口述、实做与不落文字的传统,所以他们的文化与世界观的细致与实用面,除了人类学与文化研究学者得以亲窥与论述之外,实在少为人知。另一方面,标榜着现代化管理的政府单位,更是经常性地带着忽视的态度来看待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其中少数民族狩猎管理制度的推动就是一个例子。(https://www.daowen.com)

台湾地区的山林,在“日据”中后期就落入政府的管理之手,政府的管理单位心态一贯就是本位主义、防堵、不信任,甚至完全缺乏学习弹性,正是这样的态度作祟才导致去起诉本案被告为小偷。但是,反观政府的管理手段就真的良善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政治学者Elinor Ostrom教授就说不一定,她终其一生在世界上搜集例证,说明在地部落的管理习惯,常常是比政府与市场机制更能保护公有财产,如森林与河川等。“风倒榉木案”的起因是森林管理机关仅看到被拿走的榉木是政府的财产,却没看到这棵榉木之所以倒下,可能跟森林管理机关开放商人砍伐树木所导致的生态破坏有关。过去这些惨烈的山林砍伐历史,就算是族人指证,森林管理机关也不愿意承认与响应,然而这些观察都累积在部落族人长期的在地生活知识当中。表面上,这是一个法律诉讼案,但是其深远意义却在于公有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更广大层面上。[12]

最后,“风倒榉木案”足以作为反省灾难社会与生态政治的重要案例。从2009年的“莫拉克”风灾以来,台湾地区已俨然成为一个灾难社会,人民遭受灾难的伤害不单来自灾难本身,更严重的是来自现代政府管理单位对于灾难后续处理的颟顸与无能。宣称照顾人民福祉的现代政府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风险,显得左支右绌、进退失守,甚至误判连连。“风倒榉木案”处理是每年台风过后,政府管理单位如森林管理机关的大笔灾难财,很少人注意到灾难的背后竟然潜藏着如此巨大的财富,也没有人认真讨论过这些财富应该如何公平正义地分配。同样,灾难过后累积在政府与社会慈善团体的大笔捐款,也少有社会大众仔细地去检验其运用的正当性。事实上,这些资源的分配都是因灾难而起,受害与得利都应该有一套公平与正义的论述来支撑与检视。“风倒榉木案”折射出政府的管理单位用一套过时的法律来处理灾难财,同时也暴露了政府单位不愿意体察少数民族部落如何认识灾难所带来资源的高贵理念。传统上,部落不会去砍大树,如果有需要就是去使用风倒木,因为这是上天所赐,是可遇不可求的。这是为何“风倒榉木案”中三位被告不是占为私有,而仅是执行部落决议的重要文化脉络。“风倒榉木案”体现少数民族蕴藏的文化知识和经长期演化所产生的面对灾难的态度,也凸显了现代政府管理手段的荒谬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