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 语
本文探索纠纷解决的象征法理,对法人类学、法学研究均有开拓意义。本文从理论上揭示解纷仪式的内在架构、运作状况及机理,提供研究解纷仪式的分析框架,克服既有研究的“理论断裂”“简单等置”等局限。
法人类学的纠纷极具张力:它根植于人类社会生活,又无时不表现出超越生活本身的趋向。在文化阐释层面,纠纷趋于泛化、流变。规范法学研究往往力有不逮。纠纷及解纷语境应运而生,强调个案的“动态—场景”式关注,主张源于观察需要而片断截取解纷过程并放大被截面,解纷仪式的象征意义被突显。解纷仪式是个人、群体与抽象的文化体系间互动、共生的重要媒介,也是村落、群体、族群、国家实现集体表达的方式。在互动过程中,解纷仪式既实现对原则、规范、秩序、价值之追求与表达,也通过物化形式再现、重塑了人、群体之于社会生活和秩序的期望。
本文倡导跨学科进路的象征主义法人类学研究,综合运用法学、象征人类学、法人类学方法对解纷仪式予以文化阐释。研究应注重解纷仪式之文化属性及地方性,侧重技术性解构和阐释,还需重视象征理论的知识谱系——源起语言学,后至语言人类学、文化人类学,经象征人类学研究而趋具体。当前要务在于实现象征人类学与法学之契合,本文希望架起这座桥梁。
象征主义法人类学研究应被学人关注、实践并力求深刻!一旦“你失去进入本村庙宇的权利,如此便割断了与神的联系”。[92]这种研究视角、理路与方向应被“深度描写”——正如吉尔兹在巴厘斗鸡与男人的某特殊部位间展示文化关联,恰似特纳在恩登布人仪式细节与村落生活的宏大场景中探寻人性关怀。
Conflict,Ritual and Authority:Toward Symbolism of Legal Anthropology
Zeng Lingjian
Abstract:Ritual for dispute resolution consists of two types with direct conflictresolving purpose or indirect conflict-resolving purpose,which can be interpreted at both the static level and the dynamic level.Semiotics,field theory and theory of society and anti-society structure can be employed as theoretical framework to study conflictresolving ritual.With this theoretical framework and case study method,the author provides some preliminary conclusions about judicial ritual,especially those propositions about conflict-resolving in the theater.The author finds that ritual for dispute resolution presents instrumental attributes as to conflict-resolving authority,and that ritual for dispute resolution can legitimate conflict-resolving process and give it the authority.Symbolism of conflict-resolving ritual will be a significant academic contribution for China’s academic community.
Key Words:conflict-resolving ritual;judicial ritual;theatricalize;conflictresolving authority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编号:13XFX015)的阶段性成果。
[2]曾令健,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律适用理论教研室副主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3]泰勒、斯宾塞、弗雷泽、涂尔干、莫斯、范根内普、特纳、吉尔兹等人均涉猎仪式研究。其中,范根内普、特纳可谓仪式研究之大成者。
[4]有关仪式与法律的论断,如“仪式,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5]“纠纷解决仪式”一词最早见曾令健:《纠纷解决仪式的象征之维》,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
[6][英]弗雷泽:《金枝》,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
[7][法]列维-斯特劳斯:《人类学讲演集》,张毅声、张祖建、杨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8][法]安德雷·泽夫里约:《荒芜之地和温室?》,载[法]列维-斯特劳斯:《人类学讲演集》,张毅声、张祖建、杨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9][英]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0]“场域理论”见Kurt Lewin,Field Theory in Social Science:Selected Theoretical Paper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11]运用延伸个案方法分析仪式的做法集中于[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英]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受音乐研究的影响,容世诚先生将“表演场合”(performance context)概念引入戏曲人类学研究。基于被本文称作“场域决定论”的理路,容先生指出,不同剧目主题在同一表演场合可能有相同功能和意义;但同一剧目主题在不同表演场合则可能有不同意义与功能。容世诚:《戏曲人类学初探:仪式、剧场与社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4、1、24页。
[13][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4][法]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袁耀东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5]福柯对“权力/知识”有过精妙论断:权力生产并制造知识,而非相反。[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30、218页。
[16][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17][法]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过渡礼仪》,张举文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18][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
[19][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20]1957年的《一个非洲社会的分裂和延续:一项关于恩登布人村落生活的研究》(Schism and Continuity in an African Society:A Study of Ndembu Village Life);1961年的《恩登布人的占卜:象征与技术》(Ndembu Divination:Its Symbolism and Techniques);1967年的《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The Forest of Symbols:Aspects of Ndembu Ritual);1968年的《苦难的鼓声:赞比亚恩登布人宗教过程研究》(The Drums of Affliction:A Study of Religious among the Ndembu of Zambia);1969年的《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The Ritual Process:Structure and Anti-Structure);1974年的《戏剧场景及隐喻:人类学的象征性行为》;1975年的《恩登布人仪式的启示与预言》(Revelation and Divination in Nembu Ritual);1977年发表的论文《变化的阈限主题》(“Variation of the Theme of Liminality”);1982年的《从仪式到剧院》(From Ritual to Theater);1985年的《灌木丛边缘》(On the Edge of the Bush)等。
[21]庄孔韶主编:《人类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7页。从学术谱系上来,这种影响对特纳并不直观,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沃斯利(Peter Worsley)等人的研究中。张丽梅、胡鸿保:《曼彻斯特学派述要》,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2][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8~285页。
[23]W.N.Hargreaves-Mawdsley,A History of Legal Dress in Europe until the End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Oxford,England:Clarendon Press,1963.
[24]Schuyler Cammann,“Origins of the Court and Official Robes of the Ch’ing Dynasty”,Artibus Asiae,Vol.12,1949,pp.189~201.
[25]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5页。
[26]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7]江山:《法的自然精神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页。
[28]庄孔韶主编:《人类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8~359页。
[29]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研究评述》,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2期。
[30]材料原散见于各文献,经笔者归纳、提炼后重述,并做文辞处理,材料以引文表示。
[31]“伊哈姆巴”仪式即消除伊哈姆巴对受害人的困扰。通过梳理材料可见,仪式与恩登布人对疾病等生理现象所感知的象征含义有关,“认为病人生病主要是一个信号,尤其被伊哈姆巴困扰,它表明社群机体内有‘什么东西腐化了’”;巫医认为“自己的责任重点不在于治疗单个病人,而在于消除社群中的病变”。在恩登布人那,一方面疾病治疗与消解社会对立情绪有内在、观念上的联系;另一方面困扰仪式可以消除、修复村庄群落关系中的不满、破裂、冲突。社群机体内的关系“腐化”是伊哈姆巴困扰的真正病因,故消除社会关系紧张则困扰不再、病症可愈。
[32][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68~391页。
[33]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98页。所谓“黑巫术”,乃社会主体将价值观渗入巫术评价。霍贝尔教授曾提及巫术分类,即“黑巫术”与“白巫术”,或“坏巫术”与“好巫术”。实为依据社会价值观将巫术的道义两重性人为类别化。[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页。
[34][英]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喻中胜、徐昀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5]起国庆:《彝族毕摩文化》,四川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
[36][英]爱德华·B.泰勒:《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401页。
[37][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38]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419页。
[39]“穆坎达”是一种原始的包皮切割手术。[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0~154页。该仪式被赋予深层的社会意义,这与当地为少女举行的“恩坎加”仪式和中国彝族盛行的“穿被子礼”(男子成年礼)、“拉沙洛”(女子成年仪式)有相似处,它意味某人从此具有参与特定社会活动的资格。
[40]高仰光:《〈萨克森明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271页。该书述评了日耳曼审判仪式如何通过仪式行为进行权利主张、事实证明及事实认定等。
[41][法]茨维坦·托多罗夫:《象征理论》,王国卿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58页。
[42][法]茨维坦·托多罗夫:《象征理论》,王国卿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7页。(https://www.daowen.com)
[43][法]茨维坦·托多罗夫:《象征理论》,王国卿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页(译者序)。
[44][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528页。
[45]“恩坎加”仪式是女孩青春期仪式,通过仪式宣告女孩成人,系女性人格嬗变的标志。彝族少女“穿裙子”仪式(小凉山彝区音译“沙拉洛”;大凉山彝区音译“韦嘎卢”)也有秩序控制功能。经过“穿裙子”仪式表明其可参加特定社会活动,如进入“青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仪式调整了群体内部两性关系。马学良:《彝族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380页。在大凉山,未接受该仪式的女子发生性行为被认为会危害男性近亲属(以兄、弟为甚)的生命和健康。
[46]有学者认为,象征符号的分层、符号的意义两极性等纯属地方性的,国内同仁承袭特纳观点值得反思。瞿明安:《论象征的基本特征》,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5期。反思是必要的,但符号分层及支配性符号的两极分化则体现了人类思维共性,尤具体事物与抽象概念互动时,思维结构分层有普适性。当然,各类型、层次的符号代表的意义必然是具体且地方性的。
[47][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1页。
[48]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4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50][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8页。
[51][法]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过渡礼仪》,张举文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页。
[52][英]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131页。
[53]庄孔韶主编:《人类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8页。
[54][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辑。
[55]异于本文,特纳从象征人类学角度分析过“正结构”“反结构”。特纳采取与涂尔干、韦伯等人不同的立场:不再企划把所有文化行为统一在超级结构中,从而提出涵盖全体的普遍模式;突破传统、静态社会结构研究;把仪式置于运动的社会过程;把社会视为交融与结构的统一,视为结构与反结构交互运作的结果、“分离—阈限—整合”的过程。[英]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6]曾令健:《纠纷解决仪式的象征之维》,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
[57][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91~393页。
[58]普里查德考察非洲阿赞德人的巫术、神谕及魔法时描述过类似问题,如巫医从患者身上取出象征疾病、不祥、厄兆的符号,以及该符号的制作、放置、发现、取出等仪式过程,还涉及该符号与仪式、巫师职业共同体的关联等。[英]E.E.埃文思-普里查德:《阿赞德人的巫术、神谕和魔法》,覃俐俐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04~207、238~239、242~251、264~265页等。
[59][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93~396页。
[60][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页。
[61][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5~182页。
[62][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84~267页。
[63][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8~49页。
[64]曾令健:《纠纷解决仪式的象征之维》,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
[65]笔者调查过四川盆地的村落并获知一些有关家畜饲养的禁忌。在这些村庄里,糯米烧制、烹煮的部分食品禁止作狗粮。该禁忌背后蕴藏着丰富的象征内涵;可用象征符号之意义两极性进行分析。了解并遵循该禁忌的信息提供人作了解释,用糯米制作的食品通常有很强的黏性,村里人常利用它替代胶水、浆糊等,尤其是早年胶水等没有进当地人生活。在当地,狗是为看家护院而饲养的,所以狗食用这类食品会带来两方面的不利:其一,狗食用该食物后,村落中就极可能出现邻居不和并引起争吵,通常狗的主人会参与争吵(当地村落中人将争吵视为不太光彩的事);其二,狗将不能很好地看家护院。由于糯米类食物黏性突出,这一直观特征被当地人所感知并将其赋予了一种含义:“把东西粘到一块,分不掉,扯不清楚”。根据象征符号理论,这属于典型的符号感觉极问题。当狗食用糯米类食物就会导致嘴巴被粘住,狗嘴被“粘住”就无法御盗防贼,因为“狗不晓得叫了”。另一方面,狗有“好叫”的形象,它会设法将被粘住的嘴解脱出来,就难免爪、舌之类悉数上阵,嘟囔支吾不在话下。这将被视为人在争吵。这些村庄中对争吵的“土著”称谓是“扯牙巴经”(音译)。狗的主人会因此而遇上纠纷以致发生争吵。前面是该禁忌被两极化的大体思维过程,但实现了与村庄秩序、人际关系等社会行为、道德规范相桥接。一旦当地人在思维体系中将其上升到社会秩序层面,则系典型的象征符号理念极问题,不再是“把东西粘到一块,分不掉,扯不清楚”。对该禁忌中象征符号的两极性的分析有助于理解“意义两极”如何在文化层面作用于解纷仪式参与人,并实现价值和秩序的表达。
[66]关于恩登布人的色彩观,可参阅[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0~80页。
[67][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4、127、146页。
[68]对仪式各阶段的认识,特纳强调关注阈限阶段与正式社会结构中最接近的两个邻界(分离与整合);对阈限,强调其模棱两可及该场域中的交融。阈限中,新入会者的社会结构出现“结构性隐身”:既然大家隐身,则无所谓位置、身份。当然,器物、面具对结构性隐身有着直接功能;结构性隐身也是其他仪式中实现冲突模拟的技术保障。关于“结构性隐身”,详见[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71页。结合范根内普、特纳等人的看法,图2示意:新入会者与正式社会分离,进入阈限阶段(竖线示意两个阶段的界线,也意味无法精确判定两阶段的时空临界点;阈限与整合的临界亦然),完成转变之后回归社会。此图增加时间维度,表示“转变”“生成”的强烈时间属性。
[69][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8~42、190~191、393~395页。
[70]在认知“情感表达”“冲突模拟”之后,语言学研究使本文能比较透彻地理解仪式中语言冲突、模拟控诉的运作机理及其与象征仪式的联系。奥斯汀(J.L.Austin)在论及“语言行动理论”(speech act theory)时提到了语言行为三分法。奥氏认为,完成一句话是在同时行进三个层次的行为:“语句行为”(locutionary act),即最基本的按照方法惯例、发音造句以及表达意义的行为;“语式行为”(illocutionary act),即适当场合中,说话人以在位的身份,运用语言说话本身来做一件事;“语成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借着说话影响听话者,以对听话者产生一种效果。J.L.Austin,How to Do Thing with Word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转引自容世诚:《戏曲人类学初探:仪式、剧场与社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后两层次对理解仪式中的自白、诉求等极有价值。
[71]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对初民(原始)法律约束机制而言,公开性是奠定该社会约束机制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72][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页。
[73][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恒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3页。
[7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75]象征仪式与解纷权威的关联性,初见曾令健:《纠纷解决仪式的象征之维》,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之所以继续讨论仪式与权威,因此前缺乏系统的象征仪式理论框架,研究还可更深入。
[76]以恩登布人为例,将仪式本身视为一种象征符号且置于当地人生活全景时会发现,以仪式为中心的社会生活被纳入仪式营造的场景、氛围中,这包括仪式内冲突模拟,也有仪式间隙期的真实对抗。
[77][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45页。
[78]以陕西柞水全民善歌,形式繁多,其中有“斗歌”,亦称“咒歌”。斗歌大体三种形式。其一在与人争执时演唱,双方一般不予吵、骂(无恒争斗习惯),只是各踞山头,对唱说理。有理者,腔宽音大,直起直落,高亢激越;理亏者,调平音软,含歉意唱词。双方歌罢,即事息人宁。其二系家族、家庭内出现不愉快之事时演唱。大多在僻静之地,一老妇盘膝就坐,边唱、边诉、边哭,个中委屈、事由悉数道明。待邻人前来劝慰一二,也即行收场。其三即受强权凌辱、强豪欺压等重大冤枉时使用。受害者编写歌词,走乡串户,逢人便唱,倾诉冤屈。有时拿渔鼓筒伴奏,缓唱而不失悲壮,以求社会同情、支持、公正。据称,有一位老人的儿子被杀,凶手逍遥法外而无人过问。老人遂持渔鼓筒四乡诉唱。一日,唱至县府,围观者近千人。一时全城哗然,司法机关遂立案束凶。“柞水文化”,载http://www.yellowsheepriver.com/~sx000028/2008/chinese/rdhj/zswh01.htm,2015年1月1日重访。该类解纷方式之实质在于通过受冤者仪式化表述纠纷,实现文化体系内的全民裁判。
[79]《马背上的法庭》,载http://baike.baidu.com/view/528515.html?wtp=tt,2015年1月1日重访。
[80]2009年3月对四川江油青莲派出法庭陈简莉女士的两次访谈录音。
[81]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82]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83]邱伍各:《凉山彝族社会习惯法调查》,载《彝族文化》2003年第3期。
[84]张晓辉、方慧主编:《彝族法律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285~287页。
[85]张晓辉、方慧主编:《彝族法律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309页。
[86]许多文献记载彝族的喝和解酒、吃和解肉。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陈金全主编:《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7]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1~75、91页;张晓辉、方慧主编:《彝族法律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317页。
[8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8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90]对于解纷仪式中传统权威人格化问题,可以彝族“德古”为例。德古系本地最能体现社会正义、公平的人,且善辨是非,更能秉公裁断纷争。德古解纷主要是调解,但背后隐藏重要的象征含义:德古系地方精神、秩序的化身,但凡彝人皆听其裁断。但是,德古解纷的权威不仅仅是人格感召,一旦尊为德古则个人魅力仅用以维系既得身份,裁断是非之权威仍源于其系公平化身的文化含义。故德古即彝人之既存权威人格化。
[91][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2、233、237、238页。
[92][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