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四、结 语

在中国存在千余年的典权制度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它在中华民事法律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发展到今天却面临着消亡的境遇。而作为典权近亲的韩国的传贳权制度,从其产生到现在,一直都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已由传贳习惯经由立法上升为法定权利,在韩国社会中运行良好,在不动产的充分利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中国物权法中未规定典权制度,其主要理由为该制度在我国民间已很少运用,没有多大价值去立法。但是细想典权制度,其除了作为古老中国文明的产物而独有情感之外,在现实社会中仍不失其独特的价值和制度魅力。如在不动产领域,所有权人急需获得大量资金但又不愿意转让不动产时,虽然可以通过银行抵押获得贷款,但是银行抵押贷款面临着手续繁杂、高利息、贷款最高额及资金支配受限等现实问题。而典权作为民间智慧的产物,可以使得普通公民或组织通过这种制度获得他人提供的所需资金,而资金所有人也可以通过相对低的成本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而获益。尤其是对于收入、积蓄不足一时不能拥有自己房产而选择租赁房屋的广大年轻工薪族和城镇化背景下流入城市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籍人群,通过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能够解决住房难、租房成本高和生活不稳定等问题。虽然目前法律明确规定和普遍采用租赁不动产方式,但是这一方式无论如何都不能代替典权制度固有的制度功效。因此,不能因为这种制度使用者少而不予规定。事实上,中国传统的“当铺”制度在现代中国也得到了复兴,而且确实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可见传统制度并不会因为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无用和消失。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传统制度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重新发挥出优势的可能性,同时也要多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变迁和有效运用,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中应当为人们运用传统制度做好准备,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法律资源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Historical Origins and Realistic Value of the Pawn Right System

Jin Xuanwu Chen Mingzhi

Abstract:The Pawn Right system is a unique 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China.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the Pawn Right system was widespread and used as civil custom system for a long time.Until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traditional Pawn Right system finished historical evolution to the modern Pawn Right system.However,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Pawn System in mainland region became a custom system again.The property law still had no provisions.While as a similar right system,the Chonse-Right system of South Korea showed strong vitality.The Chonse-Right system’s development and widely used in Korea,suggest that the Pawn Right system still have realistic value and effect in today’s Chinese society.

Key Words:civil custom system;the Pawn Right;the Chonse-Right;usufruct

【注释】

[1]本研究成果得到山东大学(威海)“韩国研究跨学科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的资助。

[2]金玄武,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3]陈明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4]赵晓耕、刘涛:《论典》,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5]契约原文为:“显庆四年(659年)十二月廿一日,崇化乡人白僧定,于武城乡王才欢边,通取小麦肆解,将五年马地口分田部田壹亩、夏六年胡麻井部田壹亩,准麦取田。到年不得田耕作者,当还麦肆解人王才。租殊百役一仰田主,渠破水溢一仰佃口。两和立契,获指为信。”

[6]《大明律·户律·田宅门》规定:“盖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产曰典,以田宅与人而易其财曰卖,典可赎,而卖不可赎也。”

[7]唯一的例外是以房屋为典物的。据《大清律例·户例·典卖田宅条[乾隆十二年(1747年)附例]》载,乾隆十二年(1747年)规定了凡典产被火烧毁,因典期届满与否的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规定。

[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9]张秀芹、陈建伟:《论我国典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载《苏州职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10]高贤升、刘向涛:《中韩典权制度比较研究》,载《国外法学》2003年第3期。

[11]中国的典权与韩国传贳权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虽然相似,但是两者仍然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中具体分析。

[12][日]浅见伦太郎:《朝鲜法制史稿》,日本严松堂书店1922年版,第57~80页。

[13][韩]尹大成:《传贳权法前史小考》,载《高昌铉纪念论文集》,博英社1987年版;[韩]尹大成著:《韩国传贳权法研究》,三知院1988年版,第35~82页。

[14]日本与朝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朝鲜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97687.htm?fr=aladdin,下载日期:2014年10月26日。

[15][韩]延圭南:《关于传贳制度的若干考察》,韩国清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82年版,第1页。

[16]按照韩国国家统计机关“2006年全国所有不动产资产现状”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到2006年,韩国国民拥有自己的住宅并居住在自己的住宅的人占55.6%,住在传贳住宅的比率为22.4%,债权性的传贳(月租)为19%;在首尔市全部的3309890户中,自家住宅是1475848家,传贳是1100175家,债权性传贳是662986家,传贳占30%的比例,在首尔市内拥有传贳的比例超过50%。载http://www.kosis.kr/OLAP/Analysis/stat_OLAP.jsp?tbl_id=DT_1LD1123&org_id=101&vwcd。

[17]朴恩惠:《韩国传贳权制度研究——兼与中国典权比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4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88条规定典权的定义为: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权的批复无疑也将典权作为用益物权对待。(https://www.daowen.com)

[19]刘保玉、陈龙业等:《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载http://china.findlaw.cn/info/wuquanfa/wuquanfalunwen/171842_3.html,下载日期:2014年10月26日。

[20]朴恩惠:《韩国传贳权制度研究——兼与中国典权比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28页。

[21]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22]王全弟、陆建宏、高贤升:《典权制度比较研究》,载《复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

[23]朴恩惠:《韩国传贳权制度研究——兼与中国典权比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36页。

[24]最高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者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25]崔吉子:《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2期。

[26]朴恩惠:《韩国传贳权制度研究——兼与中国典权比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30页。

[27]华热·多杰:《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9]资料来自台湾地区“内政部”地政司台闽地区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笔数统计表。

[30]刘保玉、陈龙业等:《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载http://china.findlaw.cn/info/wuquanfa/wuquanfalunwen/171842_3.html,下载日期:2014年10月26日。

[31]眭鸿明、解维克等:《回顾习惯法视野的典权制度与物权法定》,载《理论月刊》2010年第12期。

[32]宋宵:《典权制度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34页。

[33]刘保玉、陈龙业等:《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http://china.findlaw.cn/info/wuquanfa/wuquanfalunwen/171842_3.html,下载日期:2014年10月26日。

[34]宋宵:《典权制度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34页。

[35]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36]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7]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8页。

[38]刘保玉、陈龙业等:《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载http://china.findlaw.cn/info/wuquanfa/wuquanfalunwen/171842_3.html,下载日期:2014年10月26日。

[39]宋宵:《典权制度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36页。

[40]朴恩惠:《韩国传贳权制度研究——兼与中国典权比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41页。

[41]宋宵:《典权制度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37页。

[42]宋宵:《典权制度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