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司法对接机制尚未健全
2026年03月12日
(七)与司法对接机制尚未健全
2004年9月、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1年3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是在总结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特别是成功改革做法基础上,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倡导诉讼与非讼解纷方式结合,构建两者之间有序、规范的互动,并形成社会纠纷多元解决的社会管理机制。但鉴于立法缺失和不完善,目前社区调解制度运作的管理和引导仍以党委、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其与司法机关的对接在模式、范围、方式以及具体程序设置上有待完善和健全。如在课题组调研的社区,纠纷一旦无法调解解决,如何在可能条件下通过规范程序和渠道与司法机关及时沟通;在什么情形和条件下司法可以提前介入社区纠纷,进而防止不必要的诉讼发生;而司法机关在受理社区纠纷引发的诉讼后,根据实际情况如何确定哪些条件下将纠纷按程序委托给社区进行调解等均有待在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探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