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够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够

虽然基于调研资料搜集和信息反馈数据,经社区调解达成后当事人的履行率很高,但这些仅限于有档案卷宗可查或者有登记记录的案件,总量上并不包括因未调解成功而没有登记记录和没有登记或记录调解成功之后未予履行的案件。加之,达成调解协议中当事人口头协议居多,书面协议较少,且即便达成其本身也不具有强制力,一旦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最终仍会进入诉讼,导致社区调解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同时,鉴于更为精细化制度保障的缺失,尽管目前立法已有涉及司法确认的规定,但基于自愿原则,实践中很少有人进行申请,导致社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不强。在纠纷调解过程,特别是协议执行中,社区调解组织始终未树立起“法理型权威”[43],在必要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缺失境况下自身的“合法性危机”依旧。[44](https://www.daowen.com)